公建民营敬老院工作汇报(精选8篇)_养老院公建民营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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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江南区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江南区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为了适应新时期养老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我城区养老服务事业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根据自治区、南宁市相关工作文件精神,拟对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敬老院按照公建民营的方式投入运营。为保障项目公建民营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简介
此次纳入公建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包括苏圩镇敬老院、江西镇敬老院和延安镇敬老院。以苏圩镇敬老院为主要出让主体,江西镇敬老院和延安镇敬老院为捆绑式出让经营方式。
苏圩镇敬老院位于江南区苏圩镇苏扶公路旁,总用地面积约4.36亩,总建筑面积约5206.51㎡,总投资约1500万元,规划设定床位数183张。项目为拆旧建新项目,目前无老年人入住。
江西镇敬老院位于江西镇政府东北方约800米处,占地面积2亩,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设置20个房间,床位30张,管理人员2人。当前入住老年人18人。其中:失能人员1个,能自理的17人。
延安镇敬老院位于延安镇镇政府西南方约900米处,占地面积5亩,建筑面积752平方米,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设置20个房间,床位30张,管理人员2人。当前入住17人,其中:半失能人员3人,能自理的14人。
二、总体要求
本方案所称公建民营是指由政府按照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出 1
资兴建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出让运营权给具有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运营,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实施公建民营后,各敬老院的所有权为江南区人民政府,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人民政府作为监管责任主体,在民政局的指导下,按照“管办分离”的发展思路作为委托方与运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运营方必须优先满足江南区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入住需求,同时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且不受损失。
三、运营主体(一)基本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申请公建民营运营的企业、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必须具有养老服务行业资质(具有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其他社会养老服务组织,或是在工商注册经营范围内包含养老服务类的企业);
3.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准入标准
1.公建民营运营期限为20年,首期合同期限10年。首期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反映好且有意向继续运营的运营方,应在合同期满提前一年提出继续运营的申请,在满足招标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原运营方享有优先权。
2.运营方自签订运营合同之日起1年内在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立卫生室(在未设立完备前运营的,应就近向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签订服务协议,确保医疗服务到位);
3.运营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在合同签订前30日内在银行有2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证明材料,确保项目运营的资金需求。
4.缴纳运营保证金。运营方在确认中标资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交纳一定数额的运营保证金。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运营方委托有建筑装饰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装修方案设计并经产权方备案的,无息退回30%运营保证金;自合同订立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拟定的三星级养老机构标准配齐各种养护设备和人员,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正式运营的,无息退回60%运营保证金;正常运营满3个月,无息退回10%运营保证金。各阶段工作要求未达到标准的,扣减相应阶段5%的运营保证金,余额部分在达到工作标准后退回。
5.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运营方在合同期内正常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入住人员的基本权益,以及国有资产完整性且不受损失。运营方应在确认中标资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缴纳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后,如运营方在合同期内不能继续正常履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运营方管理不当造成入住人员伤亡或国有资产损坏、流失,运营方无法按期支付或赔偿的,委托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预先支付和赔偿,运营方应在办结之日起6个月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在10日内办结交接手续,办结交接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返还给运营方。合同
期未满,运营方未经申请并获得委托方同意而单方停止运营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缴纳养老设施使用费。运营方在运营期间,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设施使用费。
(三)确定方式
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营方,运营方式为转让经营权。获全国养老机构行业内评比优秀的,且开办有连锁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运营方在中标后和运营期间要确保各养老服务中心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功能不变、服务水平达标,且不得转让、转包。委托方作为招标主体进行招标,城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公开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四)承担责任
苏圩镇敬老院、江西镇敬老院、延安镇敬老院监管责任主体分别为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人民政府,运营方经营范围为开展养老服务,并应优先保障江南区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的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运营方应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且不得以产权方名义运营。
苏圩镇敬老院有1名管理人员,江西镇、延安镇敬老院各有2名管理人员,共5人。签订运营合同前,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人民政府应分别与运营方确定各敬老院原工作人员的安置方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五)签订合同
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人民政府作为委托方与运营方签订并严格履行运营合同,将合同文本、运营法人信息及有关资
料归档保存,并报城区民政局备案。
(六)履行合同期间
履行合同期间,运营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条件、服务规范和特别约定条款开展运营,依法履行运营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能进行变更或解除。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包括政府征用(以政府文件为准)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运营方有本方案第六点第(六)款法律责任规定的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委托方可相应扣除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七)合同终止
合同期未满运营方申请退出的,需提前6个月向产权方提出申请,由产权方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后,符合退出条件的,办理解除合同有关手续。合同期满,双方应在合同终止3个月前,正式向产权方提交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确保入住老年人已得到妥善安置后方能实施。产权方和运营方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
四、服务对象
运营方必须按照各养老服务中心总床位数30%的比例(计算基数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登记数量为准)优先满足江南区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养老服务需求,对该比例内的特困供养对象必须无条件接收,并负责其日常护理费用(除政府补助部 5
分外)。如果特困供养对象人数超过上述比例和床位的,委托方需要运营方安置的,超出部分运营方也应优先接收,费用由委托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城区财政承担。在此基础上,按适度普惠原则,空余床位可为社会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五、服务规范
(一)运营方相关服务应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范,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为收住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二)运营方应按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为入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日常护理、疾病治疗及办理丧葬事宜,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享有救助的权利。
(三)运营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身财产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食品、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四)运营方需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运营方应按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为入住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日常护理、疾病治疗及办理丧葬事宜。同时按照保障对象不同分类收费原则,特困供养对象的费用标
准由委托方与运营方按南宁市政府确定的相关标准协商确定,运营方必须确保特困供养对象的供养条件和待遇不低于同等失能等级的社会老年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供养费或挪作他用,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享有救助的权利。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并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
六、运营监管
(一)资产管理。在正式运营之前,应对各敬老院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经营,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敬老院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合同期满后,敬老院所有资产归政府所有,不得拆卸、搬迁。
(二)服务管理。运营方应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有关规定执行。
运营方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支付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和事项。
运营方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三)医养结合运营方须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运营方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四)消防安全管理
运营方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告所在镇政府和城区民政局。
(五)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会同卫计、安监、消防、食药、各镇政府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运营方的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建立对运营方的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方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举报投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运营方进行相应奖励和处罚。
卫计部门对运营方内设医务室的院感控制、医疗质量管理、依法执业、医疗废弃物等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对运营方持证情况、食品药品购进验收、8
制度落实、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及食品安全员健康培训证明、餐饮具洗消保洁、食品留样、加工过程、健全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
安监和消防部门重点检查运营方消防手续是否按要求办理;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要求配置并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灯是否配齐;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老人宿舍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镇对运营方的经营管理、设施设备、服务、消防安全、举报投诉等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运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和整改。
(六)法律责任
运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正常履约,根据情节轻重委托方可相应扣除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运营方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敬老院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
2.利用敬老院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3.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无法保障敬老院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4.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5.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6.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7.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8.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运营方的,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9.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相关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或者对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甲方考核不合格、要求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要求的。
11.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12.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13.不按时、不足额缴纳养老设施使用费的。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七、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
1.依法进行清产核资,国有资产造册登记。按照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敬老院的现状,对所有资产进行造册登记,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变,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城区民政局牵头制定实施方案,协助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人民政府起草公建民营合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报城区政府审定。
(二)实施阶段
3.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
从城区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中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城区政府审定的运营单位选取原则起草公开招标文件(附《公建
民营合同》范文)。招标文件初稿完成后,由民政局、各镇政府共同牵头,组织城区各相关单位共同讨论研究和修改完善,报城区政府审定。
4.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引入运营单位
通过南宁市或我城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面向全国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公开招标。
(三)运营阶段(从合同签订之日起)5.加强运营单位监管,努力实现双赢
运营单位进驻后,由各镇政府牵头做好日常运营监管,确保委托服务内容全部落实,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每年度由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单位进行评估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和委托运营合同约定的奖惩条款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2篇:江南区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江南区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为了适应新时期养老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我城区养老服务事业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根据自治区、南宁市相关工作文件精神,拟对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敬老院按照公建民营的方式投入运营。为保障项目公建民营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简介
此次纳入公建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包括苏圩镇敬老院、江西镇敬老院和延安镇敬老院。以苏圩镇敬老院为主要出让主体,江西镇敬老院和延安镇敬老院为捆绑式出让经营方式。
苏圩镇敬老院位于江南区苏圩镇苏扶公路旁,总用地面积约4.36亩,总建筑面积约5206.51㎡,总投资约1500万元,规划设定床位数183张。项目为拆旧建新项目,目前无老年人入住。
江西镇敬老院位于江西镇政府东北方约800米处,占地面积2亩,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设置20个房间,床位30张,管理人员2人。当前入住老年人18人。其中:失能人员1个,能自理的17人。
延安镇敬老院位于延安镇镇政府西南方约900米处,占地面积5亩,建筑面积752平方米,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设置20个房间,床位30张,管理人员2人。当前入住17人,其中:半失能人员3人,能自理的14人。
二、总体要求
本方案所称公建民营是指由政府按照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出 1
资兴建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出让运营权给具有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运营,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实施公建民营后,各敬老院的所有权为江南区人民政府,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人民政府作为监管责任主体,在民政局的指导下,按照“管办分离”的发展思路作为委托方与运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运营方必须优先满足江南区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入住需求,同时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且不受损失。
三、运营主体
(一)基本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申请公建民营运营的企业、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必须具有养老服务行业资质(具有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其他社会养老服务组织,或是在工商注册经营范围内包含养老服务类的企业);
3.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准入标准
1.公建民营运营期限为20年,首期合同期限10年。首期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反映好且有意向继续运营的运营方,应在合同期满提前一年提出继续运营的申请,在满足招标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原运营方享有优先权。
2.运营方自签订运营合同之日起1年内在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立卫生室(在未设立完备前运营的,应就近向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签订服务协议,确保医疗服务到位);
3.运营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在合同签订前30日内在银行有2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证明材料,确保项目运营的资金需求。
4.缴纳运营保证金。运营方在确认中标资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交纳一定数额的运营保证金。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运营方委托有建筑装饰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装修方案设计并经产权方备案的,无息退回30%运营保证金;自合同订立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拟定的三星级养老机构标准配齐各种养护设备和人员,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正式运营的,无息退回60%运营保证金;正常运营满3个月,无息退回10%运营保证金。各阶段工作要求未达到标准的,扣减相应阶段5%的运营保证金,余额部分在达到工作标准后退回。
5.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运营方在合同期内正常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入住人员的基本权益,以及国有资产完整性且不受损失。运营方应在确认中标资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缴纳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后,如运营方在合同期内不能继续正常履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运营方管理不当造成入住人员伤亡或国有资产损坏、流失,运营方无法按期支付或赔偿的,委托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预先支付和赔偿,运营方应在办结之日起6个月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在10日内办结交接手续,办结交接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返还给运营方。合同
期未满,运营方未经申请并获得委托方同意而单方停止运营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缴纳养老设施使用费。运营方在运营期间,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设施使用费。
(三)确定方式
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营方,运营方式为转让经营权。获全国养老机构行业内评比优秀的,且开办有连锁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运营方在中标后和运营期间要确保各养老服务中心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功能不变、服务水平达标,且不得转让、转包。委托方作为招标主体进行招标,城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公开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四)承担责任
苏圩镇敬老院、江西镇敬老院、延安镇敬老院监管责任主体分别为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人民政府,运营方经营范围为开展养老服务,并应优先保障江南区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的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运营方应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且不得以产权方名义运营。
苏圩镇敬老院有1名管理人员,江西镇、延安镇敬老院各有2名管理人员,共5人。签订运营合同前,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人民政府应分别与运营方确定各敬老院原工作人员的安置方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五)签订合同
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人民政府作为委托方与运营方签订并严格履行运营合同,将合同文本、运营法人信息及有关资
料归档保存,并报城区民政局备案。
(六)履行合同期间
履行合同期间,运营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条件、服务规范和特别约定条款开展运营,依法履行运营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能进行变更或解除。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包括政府征用(以政府文件为准)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运营方有本方案第六点第(六)款法律责任规定的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委托方可相应扣除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七)合同终止
合同期未满运营方申请退出的,需提前6个月向产权方提出申请,由产权方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后,符合退出条件的,办理解除合同有关手续。合同期满,双方应在合同终止3个月前,正式向产权方提交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确保入住老年人已得到妥善安置后方能实施。产权方和运营方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
四、服务对象
运营方必须按照各养老服务中心总床位数30%的比例(计算基数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登记数量为准)优先满足江南区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养老服务需求,对该比例内的特困供养对象必须无条件接收,并负责其日常护理费用(除政府补助部 5
分外)。如果特困供养对象人数超过上述比例和床位的,委托方需要运营方安置的,超出部分运营方也应优先接收,费用由委托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城区财政承担。在此基础上,按适度普惠原则,空余床位可为社会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五、服务规范
(一)运营方相关服务应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范,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为收住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二)运营方应按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为入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日常护理、疾病治疗及办理丧葬事宜,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享有救助的权利。
(三)运营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身财产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食品、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四)运营方需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运营方应按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为入住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日常护理、疾病治疗及办理丧葬事宜。同时按照保障对象不同分类收费原则,特困供养对象的费用标
准由委托方与运营方按南宁市政府确定的相关标准协商确定,运营方必须确保特困供养对象的供养条件和待遇不低于同等失能等级的社会老年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供养费或挪作他用,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享有救助的权利。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并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
六、运营监管
(一)资产管理。在正式运营之前,应对各敬老院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经营,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敬老院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合同期满后,敬老院所有资产归政府所有,不得拆卸、搬迁。
(二)服务管理。运营方应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有关规定执行。
运营方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支付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和事项。
运营方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三)医养结合运营方须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运营方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四)消防安全管理
运营方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告所在镇政府和城区民政局。
(五)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会同卫计、安监、消防、食药、各镇政府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运营方的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建立对运营方的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方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举报投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运营方进行相应奖励和处罚。
卫计部门对运营方内设医务室的院感控制、医疗质量管理、依法执业、医疗废弃物等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对运营方持证情况、食品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落实、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及食品安全员健康培训证明、餐饮具洗消保洁、食品留样、加工过程、健全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
安监和消防部门重点检查运营方消防手续是否按要求办理;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要求配置并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灯是否配齐;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老人宿舍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镇对运营方的经营管理、设施设备、服务、消防安全、举报投诉等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运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和整改。
(六)法律责任
运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正常履约,根据情节轻重委托方可相应扣除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运营方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敬老院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
2.利用敬老院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3.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无法保障敬老院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4.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5.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6.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7.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8.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运营方的,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9.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相关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或者对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甲方考核不合格、要求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要求的。
11.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12.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13.不按时、不足额缴纳养老设施使用费的。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依法进行清产核资,国有资产造册登记。按照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敬老院的现状,对所有资产进行造册登记,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变,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城区民政局牵头制定实施方案,协助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人民政府起草公建民营合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报城区政府审定。
(二)实施阶段
3.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
从城区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中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城区政府审定的运营单位选取原则起草公开招标文件(附《公建
民营合同》范本)。招标文件初稿完成后,由民政局、各镇政府共同牵头,组织城区各相关单位共同讨论研究和修改完善,报城区政府审定。
4.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引入运营单位
通过南宁市或我城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面向全国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公开招标。
(三)运营阶段(从合同签订之日起)5.加强运营单位监管,努力实现双赢
运营单位进驻后,由各镇政府牵头做好日常运营监管,确保委托服务内容全部落实,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每年度由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单位进行评估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和委托运营合同约定的奖惩条款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3篇:公建民营幼儿园
“公建民营”幼儿园
“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政府出资兴建,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这种办园模式实行“管办分离”,即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管理。政府资金投入主要支持幼儿园活动、生活、户外活动场地等土地设施建设,提供基本的办园条件。承办者投资主要用于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设备,包括教玩具、室外活动器材、桌椅、床具、厨具以及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设备。
这样,一方面通过免收租金,降低了举办者的办园成本,从而直接降低幼儿园收费,让社区的孩子以公办幼儿园的价格进入民办幼儿园;另一方面通过专业的办园机构来管理,保障了教育质量。
在国家“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纲要中,学前教育方针变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这一方针的转变,标志着政府主导学前教育的发展趋势,致力于科学规划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同时突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与普惠性。为践行这一方针,推进学前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和规划的实施,全国各省市都在进行着探索实践。
安徽省为了保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的实现,在《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出台了《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其中对“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办园模式进行了规定,如落实改革类的政策措施,主要是由政府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办园的“公建民营”模式改革的探索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在管理上积极探索“公建民营”办园模式的改革,并规定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探索“公建民营”办园模式改革。可通过租赁、合作、承办、委托等经营方式,使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幼儿园国有产权的性质不变,有关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件由教育主管部门立档保存。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灵活、约束有效的运行机制。逐项登记幼儿园固定资产,确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公建民营模式改革的幼儿园须按照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保障其公益性和普惠性。
为进一步促进合肥市“公建民营”幼儿园办学模式的发展,2012年8月22日,市教育局印发了《合肥市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举办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规定公建民营模式办园的幼儿园都要成为普惠性幼儿园。
其他省市也在进行探索,如河南省就出台了《河南省学前教育“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明确了“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的管理办法及权责认定等。此外,湖北省、江西省、天津市、银川市等也有一些探索和实践。
这种办园模式,政府通过免收租金的方式达到降低举办者办园成本的目地,从而直接降低幼儿园收费,并通过这种模式的推广,期望解决当前幼儿“入园难”“入园贵”的社会问题。但这一理想状态的实现是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首先要有规范的政策支持,保证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运营模式,政府资金投入土地设施建设,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管理。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制定健全的监管体制,保证有力的、持续的监管,从而真正实现降低幼儿园收费及保证幼儿园教育质量的双重目标。其次,幼儿园自身不仅要保证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同时还应严格遵守相关部门规定的规章制度及收费标准,并实现各项收费透明化、合理化,杜绝一切的隐性收费,真正实现公建民营这一办园模式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4篇:公建民营 社会托管
公建民营 社会托管 助推我市
福利院健康发展
都匀市民政局
2011年 月 日
都匀市福利院始建于2001年,2003年竣工投入使用。是国家投资500多万元兴建,隶属于我局管理的一所综合性县级社会福利机构,占地1600平方米,建筑面积3700平方米,有养老居住房间40间,床位70个(含10个工作人员休息床位),融学习、健身、活动等场地于一体。2007年以前,福利院一直由我局自己经营管理,以致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低下,运转艰难。为扭转该局面,助推福利院发展。2008年,我局承包经营,社会托管的方式经营福利院,不但承担了“三无”老人的供养责任,同时还通过开发剩余床位面对社会开展代养服务,有力地促进了福利院的良性发展。主要做法如下:
一、在管理体制上,由公建公办转为公建民营
都匀市福利院自投入运营以来,一直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是由我局民间组织科负责人兼任院长,向社会聘请几名服务人员,管理不到位,服务质量差,福利院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低下,福利院大量的床位闲臵而无人问津,国有资产白白浪费,严重制约福利院发展。为寻找福利院发展出路,我局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管理模式,自2008年实行公建民营,社会托管,彻底从管理机制上破除制约福利院发展的瓶 1
颈,将福利院整体打包向社会进行运营权的转让,引入社会资本和管理资源拓展福利院发展空间,提升福利院管理水平和社会效益。
二、在工作机制上,由运动员转为裁判员
我局从管理者的层面建立《社会福利院公建民营管理制度》和《社会福利院公建民营工作章程》等管理约束机制,对其实施“制度管理,按章服务”监督,彻底完成了我局由“运动员”向“裁判员”的转变。一是做到监督到位,服务到位,努力提高托管单位竞争力。我局按照托管协议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规章制度,对托管方的管理、服务和承诺进行监督,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帮助,强化托管机构努力满足入住人员多元化的需求,开发和提升福利院社会和经济效益。二是三无对象、托管孤儿、社会弃婴的各种无偿硬性支出由财政拨入资金,加上收取的托管费用进行有效解决,减轻托管机构支出压力,降低托管机构风险,增强托管机构积极性,扩大托管机构盈利空间。三是建立奖惩制度。如托管机构在服务上不但满足了服务对象的基本要求,还创新管理工作方式,促进福利院社会需求提高,增加了盈利指数,我局将按照5%的比例返还托管费用对托管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奖励,激发管理者和工作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和增强服务意识。四是要求托管机构实行轮班24小时在岗,并佩戴上岗证,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提供方便,严禁接受服务对象吃请,索取或收受馈赠,刁难和顶撞服务对象,禁止乱收
费或变相涨价,切实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尽力提供优质超值服务,不断赢得服务对象的认可,开发潜在的社会需求。五是实行院长负责制、管理人员聘用制、服务人员劳动合同制、全员岗位责任制,推行岗位责任工资、绩效工资的按劳分配制度,把报酬与业绩贡献紧密挂钩,充分发挥管理者,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六是拟定定期和不定期绩效考核机制,将托管机构运营资格与考核结果相结合,促使托管机构各项工作常抓不懈,使社会福利院的入住对象始终得到优质满意服务,提高福利院社会和经济效益,实现管理和托管双赢。
三、在运行成本上,实行国家扶持与社会资源整合互补为降低社会托管机构的运营成本,发挥其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各方面增加托管机构的收益,促进福利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一是在福利院硬件设施维护上加大国家资金的扶持力度,每年在硬件设施的投入上都要拿出托管上交的部分资金,同时要求托管机构让利于民,拿出部分盈余加强硬件设施的完善和入住老人生活的改善,大力提高福利院设施建设,尽力满足福利院入住人员多元化的文娱、生活需要。二是各方面多渠道整合社会资源,推行“公建民营、民营公助”,现实资源共享互补。福利院原有的生活、娱乐等设施,在托管机构确保完好的情况下无偿给予使用,积极减轻托管机构硬件投入,盘活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不断提高社会福利院的建设和发展。三是福利院入住的三无对象的医疗费用和其他杂费,用财政补助资金加托管费投入予
以解决,大力降低托管机构无偿硬性支出,使托管机构放开手脚,积极开拓市场需求服务产品,增加有偿服务盈利空间。自托管以来,入住率达100%。四是不断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帮助托管机构加大福利院社会化宣传力度,让全社会的人都来关心、参与、支持福利院发展,形成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强大推动力。多年来接受社会捐赠资金20多万元,接受价值约10万元的洗衣机、电视机、电风扇等生活物资,有力改善了福利院生活条件。五是为支持社会福利院发展,助推托管机构增强社会竞争实力,我局通过多方协调,在福利院电、水和气等方面,均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并对社会福利院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切实为托管机构运营降低了成本,每年仅此就节约约1.5万元。六是每年的春节、端午节、老年节等重要节假日,我局协助托管机构积极组织对接贵州预师二团、黔南州消防大队、黔南师院、黔南卫校、黔南州人民医院、都匀市团委都匀六小、都匀市武警中队、街道办事处等多个单位与福利院结成对子,到福利院开展爱老敬老活动,为老人们带去食用油、大米、牛奶、面包、水果、猪肉等慰问品及丰富多彩的文艺表演,并为老人开展免费义诊,与老人们聊天,给老人们清洗衣服,清扫房间院落,营造了福利院舒适愉悦的生活环境,切实加强社会各界与老人的沟通与交流,体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促进老人身心健康。社会资源的共享与互补,扩大了福利院社会知名度,完善了设施建设,丰富了精神文娱内容,把福利院建设发展成为了“老有
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老年人向往的乐院。
四、福利院健康发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通过思维、体制、角色的转变,经营方式出新,社会积极参与,资源共享互补,为民分忧,让利于民等有力措施的推行下,福利院公建民营,社会托管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入住率大为提升。至2010年有各类服务对象60人,其中:国家供养18人,有偿服务42人,床位入住率达100%。同比2003年33%入住率提高了67%,出现了入住等待供不应求的状态,每年实现有偿服务经营收入约30万元。二是服务质量和水平大为提高。所有服务人员坚持按照各项管理规章开展服务,尽职尽责为服务对象服务,得到了服务对象的充分肯定。三是基础设施不断加强和完善,每年我局托管费和托管机构盈余投入到福利院基础设施建设,人员管理工资和奖励资金达8万余元,有力地推动了福利院各项设施和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四是社会声誉大为提升。很多空巢老人或不在父母身边的人,经常通过电话预定入住名额。每年通过电话预定入住的人员都在10人以上,极大地扩展了我市福利院发展空间。
第5篇:公建民营,让丰港敬老院破茧化蝶
公建民营,让丰港敬老院破茧化蝶
固始县丰港乡敬老院位于丰港乡街道204省道旁,建成于2016年底。占地面积840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0平方米,绿化面积1100平方米。房屋86间。院内有100张床位,可以容纳100位老人入住。是一家“公建民营”的示范性养老院。改变了传统养老院运营模式,让养老事业切实做到与时俱进,为民便民,为老服务为主。
敬老院建成后,由于管理滞后,护工缺乏,生活条件较差,老人入住很少,不到半年入住的老人全部又回到了村里,敬老院空空荡荡,无人问津。在县民政局的指导下,丰港乡政府与河南上善投资集团公司签订了“公建民营”经营合同,敬老院交给上善集团经营,在丰港乡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与2018年6月28日启动运营,解决了当地养老问题的困扰,同时也带动了相关养老公益事业的发展,降低了政府对养老事业的直接管理运营的负担和成本,解决了陈旧养老事业的不景气与管理困难的问题,同时也把养老事业与现代化社会接轨。
上善集团接管后,投资近百万元,对敬老院进行改造升级,设有接待室、财务室、总经理室、娱乐厅、图书阅览室、棋牌室、公共卫生间、淋浴室、厨房、餐厅、门岗室,安装了空调、网络电视,老人房间装有太阳能热水器,冷热水均有,有卫生间,每个房间2个床位。院内环境优美,卫生整洁。目前,敬老院入住老人36人,每天的生活有护工照顾,利用乡政府闲置土地种植油菜,为老人提供纯天然放心食用油。入冬之初全院员工已准备大量冬季储备物资,腌制萝卜、咸菜等当地特色菜肴。食堂实中午实行行一荤一素一汤标准配餐制度,合理调整搭配食材,早晚根据老人需求实行炒饭、面条、馒头等多种搭配,工作人员定期对食堂全方位检查清洁,实行全院统一用餐。老人们有些在看电视,有的下棋、有的在冬日暖阳里聊天,生活的非常快乐与幸福。
正式启动运营管理后在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丰港敬老院的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获得省民政厅、信阳市民政局及各单位的好评,成为市级示范养老院。自6月份投入使用以来,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民政局领导多次到敬老院指导工作。省人大副主任李文慧带领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到敬老院视察工作,信阳市市长尚朝阳、市人大主任张国晖,固始县委书记曲尚英等市县领导亲临敬老院视察指导工作,对敬老院实施“公建民营”给予了充分肯定。引来养老产业各单位前来参观及学习,并对丰港敬老院的管理和运营模式非常认可。至今日前曾有我县副县长余学琴到院检查指导工作,县委书记曲尚英到院视察,12月5日至6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李文慧带领驻豫全国人大代表视察组对丰港敬老院进行了视察,肯定了丰港敬老院运营管理模式,并大力支持。
固始县老年公寓分院丰港乡敬老院公建民营的成功,让丰港敬老院破茧化蝶,带动了老年产业发展的新方向,树立了标杆。成为养老产业各单位学习的模范市点。
第6篇:“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
“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 文 / 阎青春
“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细究起来却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公办民营”指的是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改制、改组和创新,更快地与行政部门脱钩,交由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去管理和运作,实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管理和服务运营模式并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发展局面。“公建民营”则是指在新建养老服务机构时,各级政府要摒弃过去那种包办包管、高耗低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办管分离的发展思路,由政府出资,招标社会组织或服务团体去经办和管理运作,政府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起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两者之间的联系体现在:首先,它们所涉及的都是同一事物,都是政府已经办起来的或想要建设的养老机构应该采取什么方式举办与管理;其次,它们都与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
同时,“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又是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形式,因此,它们又是有区别的:一个是在盘活存量,对已经办起来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改制改革,建立起全新的顺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另一个则是在发展增量,政府对新办养老服务机构投资时进行改革创新,转变投资方式,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所要投入的资金换一种方式投入,不再直接由政府部门建设和管理,而是遴选其他社会力量去建去管,由此打破公办养老机构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率的体制弊端,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公办民营”:把市场经济规律和运行机制引入养老服务领域
要搞好“公办民营”,其核心是加速改制改组。必须突破计划经济年代沿袭下来的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这一根本障碍;要尽快摒弃部门利益和事业单位、个人因身份标记就能从政府轻轻松松得到的资源分配和既得利益。具体而言,就是要把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运行机制引进并运用到养老服务领域,切实做到四个转变:
首先,改变国家为公办养老机构定事业编制规格、定人员编制数量、定财政划拨经费额度的老做法,引入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改制,变公办养老机构的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为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所有或其他非公有制成分所有。
其次,变财政全额事业拨款为按养护“三无”、“五保”老人数量由财政出资全额购买服务和按机构床位、按养护老年人数量的补贴标准以及按运行情况由财政予以适量适度补贴。
第三,变管理和服务人员的铁交椅、铁饭碗、事业单位标记的干部、职工身份为全新的聘任制、合同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灵活的激励机制,把一潭死水变成一湾活水,把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人浮于事的用人用工制度变成以事定岗、以岗定责、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第四,把工资按职级年限固定、论资排辈、能升不能降的旧分配制度变为薪酬与绩效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真正按劳取酬的新分配制度。
公办民营的实施是一场真正意义上政事分离的变革,是养老服务领域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用人用工制度、分配制度和资源配置方式的变革与创新。公办民营的推行必将会对养老服务业态的形成,对各类养老机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公平合理开展竞争、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和极其深远的影响。
“公建民营”:改变政府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出资经办方式
“公建民营”,其核心也是改革政府对养老机构原来的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首当其冲的则是对政府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出资经办方式进行根本性的改变。它要求各级政府遵照《城乡老年人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需要对某个城市或某些达到《标准》要求必须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城乡社区实施建设时,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从机构建设到管理运营完全由政府一揽子都包下来,而是要打破这种包办包管的旧体制,虽然依旧是政府出资全部或大部,但却不再由政府直接经办,而是与市场经济接轨,采取公开招标的方法,由中标的社会服务团体、民间组织、企业或个人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基本建设,并在建成后负责管理、服务和运营,政府则超脱于具体操作的事务之外,充当起真正的宏观管理、检查监督角色,依据《标准》、规范的要求和标书、协议的承诺对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监督,质询和惩戒。
一般说来,“公建民营”属于国家建设福利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所采取的常规做法。这在那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是常见的。
“公建民营”的要求很严格:首先,这种福利型养老服务设施或养老护理机构,要解决老年人群中高龄、失能失智老人对专业养老护理服务的需求,并优先保障“三无”、“五保”、军烈属和经济困难的低收入老人的护理服务需求。而对那些享乐型、休闲度假、健康养生型的高档养老机构则由市场去自发调节,不在政府出资建设之列;其次,必须建立和实施基本的公共财政政策,明确政府承担基本养老服务职能的责任,才能使各级政府真正成为这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建设的投资主体;第三,必须建立健全一系列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一套完备的检查监督机制,才能使这种做法依法依规、公平有序地进行;第四,这种做法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紧密相关。在经济尚不发达、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只能先从
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有财政承受能力的地区做起,再逐步推展到全国。
目前在那些经济欠发达和不发达地区,限于财力不足,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护理服务机构,离大面积推行“公建民营”还有相当距离,先从“民办公助”做起更切实、更妥贴,更有实效。因为从政府的角度而言,首先,“民办公助”的投资主体是民间力量,政府只是相应的资助,出的是小钱,发挥的却是大作用,可以调动民间力量投入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完成政府想做却限于财力还一时做不了的大事情;其次,政府资助未能改变其他多种经济成分的所有制性质,因此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可以更多地和物质利益原则挂钩,与市场经济接轨,带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实效性;第三,政府的资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政府的意图、老年人的需要以及机构发展需要坚持的正确方向贯彻进去,政府能够随时施加一定的干预和影响,使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
只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力的增强,在福利和公益服务领域的“民办公助”才可以逐步让位给“公建民营”,这样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护理机构的福利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本质属性和特征才更能够真正凸显出来。
(作者系全国老龄办副主任)
《养老》2011年10月总第15期
第7篇:南陵县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办法
南陵县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办法
一、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建设
1、公建民营幼儿园由县教育局根据《幼儿园建设规范》组织建设,资金来源:申请中央专项资金和省市县级配套资金。
2、幼儿园配套设备由县统一招标采购,根据其规模进行装备,登记造册,为幼儿园固定资产组成部分。
二、经营权确立
(一)申请经营公建民营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经营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方案应包括:①配备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观念强、熟悉幼儿教育业务、事业心责任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幼儿园管理工作;②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③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二)申办、审批程序
1、申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向县教育局专题报告,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发给公建民营幼儿园审批登记表。
2、县教育局同意筹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申办者应提交下
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公建民营幼儿园审批登记表;
(5)幼儿园章程;
(6)园长、教师(含保育员)、财会人员的任资资格证书,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聘用教职员工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3、县教育局党委根据申办人提供的材料讨论决定经营者。颁发经营许可证,签订合同。
三、日常管理
(一)幼儿园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行体、德、智、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其涉及的内容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各领域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技能等方面的发展。
(二)幼儿园要围绕下列主要目标进行保育和教育:
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2、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3、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4、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三)幼儿园应充分尊重教育规律,积极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的多方面的发展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四)幼儿园应该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的身心发展和认知规律,尊重幼儿个性特征和年龄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幼儿的个性差异,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要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五)幼儿园要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办园行为,自觉接受县教育局和所在乡镇中心小学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评估。
(六)内部管理要求
1、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报教育局备案。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2、幼儿园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教育局和中心小学报告工作。必要时应随时报告。
3、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向督查人员汇报工作,反馈情况。
4、幼儿园要建立相应的档案。要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幼儿花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局或中心小学报送统计报表。
5、要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教学工作制度、活动制度、安全制度、家长会议制度、小学联系等制度的建设,工作人员每年健康检查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6、幼儿园根据家长的要求,寒假、暑假可以不放假,工作人员可轮换休息。
女年龄在55周岁、男在60周岁以上者,不得直接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更不能直接从事教学。
四、师资要求
1、幼儿园根据规模情况应设置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2、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守,身体健康。
3、幼儿园园长除具备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还应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4、幼儿园的教师除具备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还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幼儿专业)毕业程度,或经教育部门考核合格。
5、幼儿园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保健人员除具备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医师应医学院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接受过保健培训,取得保健员资格。
规模较大的幼儿园(人数在200人以上)应该配有专职或兼职的医生;规模中等的幼儿园(人数在200人以下)应该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士或护士;规模较小的幼儿园(人数在100人以下)应该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健员。
6、幼儿园的保育员除具备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还应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水平,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未经职业培训的,一年内必须接受至少一次的职业培训。
7、幼儿园的教师、工作人员与幼儿的配编比例一般为1:10。
身体不健康者,有传染病、精神病者不得从事幼儿教育管理工作。有传染病和精神病史,但已经治愈的,必须有主治医院出具有效证明,方可从事幼教工作。
五、收费标准及经费管理
1、严格执行上级教育部分制订的收费标准,不得违规收费。
2、收支两条线,每月向教育局计财科上报收支细目,接受县教育局的财务检查及处理意见。
3、补助标准见上级文件。
六、奖励与处罚
(一)教育局每年对所有幼儿园进行一次年终评估,经评估优秀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教育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分。
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2、年检不合格的;
3、幼儿园举办后管理不善,群众反映强烈的;
4、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5、两次以上不参加全县举行的活动、师资培训和各种会议的;
(三)由于举办者玩忽职守,管理松懈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8篇:医养结合公建民营报告
**区社会福利院关于开展医养结合工作的报告
为加快**区社会养老福利事业发展,完善我院养老配套设施建设,拟打造“医养结合,以养为主”为核心的健康养老专业服务项目。将专业养老资源与优质医疗资源相结合,实现无缝对接,实现医养的有机结合。医疗机构将在院老年公寓内设置诊所、治疗室,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康复治疗。构建“养”重在持续照料,“医”重在健康管理、康复调理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按区民政局要求:院形成初步医养结合方案,报局党委研究通过后实施。现将我院初步形成的关于开展医养结合工作方案报告如下。
一、院概况
**区社会福利院是一所集三无人员收养、孤残儿童收养、社会代养为一体的社会福利机构。坐落于**区**街道**路,占地面积50亩,建筑面积22000平方米,于2012年12月新建投入使用。设计床位550张,现入住三无老人74人,孤残儿童22人,社会代养老人132人。院现在职职工36人,临聘人员32人。设有收养区、代养区、特护区、医务室等业务科室,并配有较为完善的休闲健身和娱乐设施。整体功能布局基本完善,基础设施齐全。
二、合作项目:
1、引进社会资金投入建一所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老年专科医院(由福利院申请并提供经营场地,40张病床,估计投资500万元),解决老人住院看病难的问题。
2、将寿康养老服务中心交由出资建设医院的机构委托经营,中心经营收入协商分配,以补助医院前期经营亏损。
三、合作机构资格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要包含对医疗行业投资等内容,内有医疗机构,能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2、企业具有养老经验优先;
3、有医养结合管理团队;
4、合作机构提交合作意向书,确定拟经营的具体项目,并承诺成交后不增加或改变经营范围。
5、合作机构提交风险金20万元人民币,交寿康中心管控,用于重特大事故的赔偿等。
四、合作经营机构的选择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租。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发邀请函,企业提供合作意向书,条件优惠者合作。既有医院资质、又有养老经历者优先。
五、承包经营期限:20年。期满后合作方所有固定资产投资无偿归院方所有;期间合作方因非院方责任退出的,合作方所有固定资产投资也无偿归院方所有。
六、合作机构的管理模式
1、医疗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场地由院免费提供,规模不低于40张床位;
2、养老管理机构管理经营模式:①合作经营管理,双方根据需要和配置各自出人,中心日常事务独立经营管理,大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②委托经营。福利院不参与经营管理,购买服务,委托经营,院只负责监管,乙方保证正常运营开支后,剩余利润按一定份额进行分配;③承包经营,合作方根据现有床位、利用率、预期规模收益按年向院交纳一定租金,院不参与任何经营。
七、合作经营收入分配方案。①合作经营模式:医疗机构自负盈亏,院方不进行分配。代养寿康养老中心人员协作经营,原有的体制不变,在保证一定基数的情况下,根据盈利双方按一定比例进行收入分配;②委托经营模式:购买服务,聘请公司专业人员经营管理,核算收支后院盈亏自负;③租赁经营模式:按财政制度要求,收支两条线。
八、职工安置问题:
1、合作经营模式:院部分职工竞聘到养老中心岗位,院保证财政部分待遇,超额部分由中心支付;
2、委托经营模式:院不参与管理,人员自然缩编分流。
2018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