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食品经营治理工作汇报(精选4篇)_无证无照经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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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为规范我县食品药品市场经济秩序,制止无证无照经营,促进公平竞争,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维护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我局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政策疏导与经营者自律相结合,日常监管和集中查处相结合,综合治理和重点打击相结合,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取得显着成效。现将我局今年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稽查分局、食安股、药械股全体人员为成员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稽查分局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日常工作。为保证查处工作有效落实,我局分别制定了《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村市场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证从事餐饮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全县辖区内的药械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商品批发和农村小商店等工商个体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药械经营活动行为、未取得《餐饮服务食品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行为、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方案对查处取缔专项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顺利开展。
二、结合“三打两建”开展摸底清查,严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今年我局组织各股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县辖区的餐饮和“三品一械”无证无照经营情况,并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制订疏导治理意见和措施,认真分析无证无照经营“四品一械”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户,尤其是重点地区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进行逐一排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督促其办理证照,转为合法经营;对暂不具备条件但经过整治可以达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办理审批手续;对经整改仍不具备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户,依法予以取缔,同时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向经营者宣传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强化经营者的法规意识、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
从年初至10月底,我局通过专项整治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共出动执法人员447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584车次,检查餐饮单位742家次、“三品一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991家次、日化用品经营使用单位413家次、农村小商店116家次。对18家商店无证经营药品进了责令整改,对6家商店无证经营药品执行了当场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对1家无证批发药品的购销部进行了立案取缔;对26家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过期的餐饮单位责令其停业办证,对1家长期无证从事餐饮活动的餐饮单位进了立案处罚停业整顿后再申请许可,取缔了1家无证从事餐饮活动且拒不办证的餐饮服务单位。
三、加强宣传教育,做好舆论引导。
一是深入宣传动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今年以来,我局采取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公布举报电话,发短信等形式广泛宣传《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先后发放各类共发放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单20590份,发放宣传册1000多本,宣传画报550多张,制作并更新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栏37期,张贴宣传标语28条,悬挂宣传横幅3条,发出宣传短信80000条,通过教育疏导与查处取缔相结合,坚持教育疏导为主,查处取缔为辅,做到管扶同步,引导食品药品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执法环境。二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目前,我局已对县城一家无证无照餐饮店进行取缔,已形成打击无证违规经营的良好氛围。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坚持教育为主,督促其合法经营。
四、总结评估,进一步巩固成果
虽然查处取缔食品药品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为中取得一定成效,但我县无证无照情况复杂让查处工作遇到不少问题:一是对偏远农村小商店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和在地处偏辟的小街小巷外无证经营只做早餐或宵夜的小餐饮、小食店查处难,执法人员平时很难监管得到,给我们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二是取证难。无证经营食品药品的违法主体一般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即使人赃俱获,也往往以自家使用,食用等借口逃避责任,百般抵赖,更不愿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使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十分艰难,明知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但因无有力证据而无法查处。()三是处罚难。根据《药品管理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药品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较重,而违法主体大多数是边远农村小商店大都是在家庭里面简单经营数量小的行为,他们家庭经济困难很难落实处罚。
我局通过总结分析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行动,确立了基本工作目标:一是要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经营者持证持照守法经营意识;二是以城镇主要街道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逐步向偏远农村引导;三是有效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让消费环境更加安全、放心。为了巩固整治成果,下一步要建立和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长效监管机制,使查处取缔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虽然这次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还会加强对民众法律、法规的宣传,建立完善有效的行政处罚工作方式,同时也希望各职能部门间能加强协调配合,真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使日常监管工作不脱节,不留死角。
第2篇: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中文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发文机关国务院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文字号国令第684号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3日 实施时间2017年10月1日起
目录
...........1 文件发布 2 政策全文 3 政策全文 4 内容解读 ▪ 解读1 ▪ 解读2 5 办法解读 ▪ 出台目的 ▪ 总体思路 ▪ 规定调整 ▪ 监管职责.▪ 协同监管 文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4号
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 2017年8月6日 政策全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6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略),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略),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 政策全文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第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内容解读 解读1 按照现有规定,经营活动涉及“证”、“照”两个层面的许可,即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以及许可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从2003年开始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明确,工商部门对有证无照、无证有照等五种违法经营行为均负有监管职责。同时,许可审批部门对其中两种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经营行为也可以查处。
部门职责不清导致多个执法机关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许可审批部门重许可、轻监管,甚至只许可不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本次征求意见稿将违法经营行为区分为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两种情况,并明确分别由工商部门和相应的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为提高法律责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意见稿还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将无证无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完善信用监管。池海平指出,企业或者市场主体处罚信息(公开)力度加大了,不是说原来处罚完就拉倒了,是对所有处罚完的市场主体都要进行社会公示,体现了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同时,意见稿还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审批文件的经营活动,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通过许可审批的服务性经营活动,以及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农副产品,不得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解读2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出台《办法》是转变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
《办法》强调放管结合,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制度氛围。一是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办法》规定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二是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罚款数额。
《办法》强调明确部门执法权限,厘清监管职责。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办法》提出,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协调职责。二是规定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三是规定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2] 办法解读 出台目的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总体思路
一是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限定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二是严格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调整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构建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三是认真总结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的经验,突出问题导向,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规定调整 对无证无照经营,要严格依法查处,但也要充分注意到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合理需求,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办法》在调整范围、执法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适当调整。一是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办法》明确规定,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二是强调督促、引导,调节管控力度,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办法》明确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三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办法》适当减轻其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了罚款数额。监管职责
明确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办法》明确规定: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协同监管
为形成监管合力、提高行政效能,《办法》强调加强政府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和信息共享,并引入信用监管,明确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协调职责。二是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三是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第3篇: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颁布日期】2017.08.06 【实施日期】2017.10.01 【修正日期】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分 类 号】***8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2017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自2
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第4篇: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广东省怀集县农业局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根据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我局在全年(2011年1月-12月10日)农资打假执法行动中,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列为重点工作之一,至目前止发现了一宗无照经营农资的商店(已通知工商局查处),暂未发现有无证经营农资的行为。我局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依法经营的社会氛围 针对我县农资市场中无证经营的重点是种子的经营许可证,我局在春季、夏季种子销售季节之前,都着重加大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我们利用电视台、互联网(农业信息网),完成单张等形式大力向种子经销商和广大农民群众完成有关的政策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途径,营造依法经营种子的社会氛围。
二、抓好审核等前期工作
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经营杂交水稻种子可以凭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凭有种子经营许可证企业委托代销,但委托代销要凭委托书、委托方营业执照,委托方种子经营许可证,受托方营业执照、种子调拨单等材料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登记,我局积极面对,做好各种子代理商的种子备案工作。
三、加强市场检查,加大查处力度
在当前种子销售旺季,我局由分管副局长亲自部署,带执法队队员下乡到各乡镇经销点进行监督,巡查。严格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严肃查处未经备案登记,不符合区域备案的种子经销点,着力维护好我县的农资市场。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