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问责工作汇报(精选7篇)_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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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制,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有效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责任问责制度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媒体曝光、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3、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问责对象
第四条 责任问责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执行。第五条 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责任问责的内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或盗窃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及《公司质量手册》,造成质量事故或投诉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消防盗窃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或工作目标的。
(六)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运输计划或工程设计、施工、工程验收或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运输计划或工程进度的;
(七)工作推诿扯皮或遇工作职责交叉的事情推卸责任,对出现的问题不处理也不上报而放任自流,导致贻误时机或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法律纠纷,造成公司名誉或经济受损。
(九)、财务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财务制度或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公款私存私分、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据收取资金等情况,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受到政府及主管部门处罚的;
(十)工程项目建设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
(十一)违反公司招标采购办法,不按规定的程序实施招标和投标,项目招标存在商业贿赂和舞弊行为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十二)、泄露公司经营秘密或标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十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的相关规定,造成媒体批评的。
(十四)、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况。
第四章 责任问责的方式
第七条 责任问责采取下列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诫勉、撤职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五章 责任问责程度的界定
第八条 经济损失责任程度界定为特大级、重大级、严重级、一般级四种。
(一)下列情况视为特大级
1、受到政府或主管部门行政或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或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2、发生生产、消防、盗窃等治安事故或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死亡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或对事故处臵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3、受到国家级主流媒体批评或跟帖数量在1000人次及以上或客户投诉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受国家其它行政部门处罚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4、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5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5、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群体性(10人及以上)法律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6、财务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财务制度或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公款私存私分、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据收取资金等情况,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违反公司招标采购办法,不按规定的程序实施招标和投标,项目招标存在商业贿赂和舞弊行为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8、泄露公司经营秘密或标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二)下列情况视为重大级
1、受到政府或主管部门行政或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或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
2、发生生产、消防、盗窃等治安事故或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致残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
3、受到省级主流媒体批评或跟帖数量在500人次及以上客或户投诉3次(口头、电话、书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
4、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0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5、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群体性(5人及以上10人以下)法律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
6、财务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财务制度或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公款私存私分、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据收取资金等情况,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
(三)下列情况视为严重级
1、受到政府或主管部门行政或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或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
2、发生生产、消防、盗窃等治安或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受伤1人(休假30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3、受到市级主流媒体批评或跟帖数量在300人次及以上客户投诉1次(口头、电话)以及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
4、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7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5、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群体性(3人及以上5人以下)法律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
6、财务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财务制度或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公款私存私分、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据收取资金等情况,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
(四)下列情况视为一般级
1、发生生产、消防、盗窃等治安事故或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受伤1人(休假7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
2、受到非主流媒体批评或跟帖数量在100人次及以上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
3、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3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4、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1人以上3人以下)法律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第六章 问责责任标准
第九条 发生特大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分别给予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发生重大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分别给予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发生严重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合同。并分别处以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第九条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四条 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当事人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全额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 问责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法务部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并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有专项责任追究制度的,按专项制度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2篇:公司责任问责制度
公司责任问责制度(试运行稿)
第一条 总责
一、目的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责任问责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适用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嘉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及股份公司后援团队,问责的主要对象为公司高管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工作主责员工。
第二条 定义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公司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经济损失、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经营班子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事实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消极怠工,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完成月、季、年度业务目标,造成部门工作严重迟缓、从而影响到其他相关部门工作正常开展的。
6、有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收受财物,以及不遵守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
7、有介绍材料厂家给施工单位变相谋私,向施工、监理单位索要物品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挪用公款、侵吞公司财物的。
2、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利益或项目推进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难以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及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交通等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置公司利益于不顾,站在自身利益出发,搞小团体、小帮派,发布一些不利于整体团结的言论,对公司领导搞背后恶意议论、诋毁,不正面反映意见,经公司查证属实的。
5、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6、在工作中,对领导、同事、检查人员有打、骂行为,不服从
管理,做影响员工团结,或有其他越轨行为的。
7、串通外部人员或单位损害公司利益的。
8、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9、日常工作中出现红灯情况并且达到需要追究责任的。
五、工作关联责任追究
工作关联部门之间、员工之间在工作上要相互配合,对工作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带来损失的。
六、责任追究的处罚:
1、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负有主要责任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与: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理(在当季度/年度绩效工资或年度奖金中体现)、解聘、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免职、责令辞职。
2、追究方式可单处,也可并处,发生达到应追究责任事故的岗位或个人均取消评优资格。
七、责任划分:
1、个人责任:按照各岗位职责明确个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的责任。
2、领导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责任和下级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应负的领导连带责任。同时公司分管领导应负领导连带责任。
八、责任追究的权限
1、董事会负责对公司总经理的责任追究工作,总经理负责对公
司副总经理的责任追究工作。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对各部门正副职及部门员工责任追究工作,代表公司对员工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法务针对处理结果的合法合规合理性提出法律报告。
2、被追究相关责任人有陈述和说明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起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公司经营班子以及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提出陈述和说明。复核、复查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四条 责任落实方式
一、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问题原因未分清不放过;
2、责任处理未落实不放过;
3、挽回与防范措施未制订不放过。
二、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 门责任的由公司领导主持、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广东嘉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 文件及规章制度相关文件内容执行。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篇:公司责任问责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责任问责对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未完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七)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网络节点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有关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进度的;
第七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第八条 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下的,为“一般级”。第九条 安全或火灾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死亡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致残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受伤1人(休假30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受伤1人(休假7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条 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客户投诉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受国家其它行政部门处罚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客户投诉3次(口头、电话、书面)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客户投诉1次(口头、电话)以及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第十一条 发生设备事故的:不可抗拒的设备事故免责。
(一)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七天以上为“特大级”;
(二)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五天以上、七天以下为“重大级”;
(三)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两天以上、五天以下为“严重级”;
(四)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一天以上、二天以内为“一般级”; 第十二条 工作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5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特大级”;
(二)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0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重大级”;
(三)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7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严重级”;
(四)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3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一般级”。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发生严重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第十二条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八条 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当事人处立即辞退。并处偷盗物品5至10倍价格的经济处罚。第十九条 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在各分管辖区内,出现乱扔、乱放造成损失的,按价值参照以上规定级别处理。
第二十条 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书面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并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4篇:企业责任问责制度
企业责任问责制度
一、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三、责任问责对象是公司全体员工。
四、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五、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追究连带责任,员工罚多少,主管罚多少。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1、请勿在办公时间闲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0元/次;
2、请勿在上班时间办公区域大声喧哗、聊天;在办公室打电话、讨论工作、传达信息应放低音量,不要隔人呼叫或大声说话,妨碍他人工作;午休时间不得大声嬉笑、打闹 10元/次;
3、应按照通知准时参加各类会议,遵守会场纪律,不随便出入会场或接打电话,手机应调至振动状态 10元/次;
4、请勿在办公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纸、书籍等 10元/次;
5、请勿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聊天、玩游戏或办其它私事 100元/次;
6、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超过3分钟;用免提拨打、接听电话的 10元/次;
7、未经允许在办公区域拍照、摄像的 100元/次;
8、所有外单位人员进入公司办公区域的,必须佩戴来访牌由公司人员带领,如随意让进入的,关卡负责人每次罚款20元、有未佩戴来访牌者,当值保安或一楼前台罚款10元 10—20元/次;未经许可擅带外人进入研发和技术部门的 100元/次;
9、请勿上下班请人或代人打卡 100元/次;
10、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和会议 20元/次;
11、对限期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100元/次;
12、在外从事与本公司相同产品的职业或在外兼职者 2000元/次;
13、动手打人的 500元/次;
14、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他人或公司名誉受损的 500元/次;
15、在工作中酗酒滋事、赌博、有伤风化的 2000元/次;
16、不得在非工作时间无故逗留公司的 20元/次;
17、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的 2000元以上或移交司法机关;
18、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者,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2000元以上;
19、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的工作安排、指挥和监督的 500元/次;
20、不得辱骂同事 300元/次;
21、遵守办公纪律,不得冲撞讥讽公司稽查执法人员 100元/次;
22、请勿在办公区域(包括厕所)吸烟 100元/次;
23、请勿在办公区域就餐、吃东西(包括牛奶、饮料)10元/次;
24、上班时间不得外出就餐或在班吃早餐及零食 10元/次;
25、办公桌面应保持整洁,文件夹、书籍和资料分类摆放整齐 10元/次;
26、下班后请勿在办公桌面摆放重要文件、物品、产品配件等 50元/次;
27、离开办公座位时,必须随时将椅子归位放好 10元/次;
28、请勿在办公场所吐痰、乱扔纸屑、垃圾 20元/次;
29、将茶叶等杂物倒入洗手池的 100元/次;
30、空调开放时开窗者(发现开窗者处罚开窗者,未发现开窗者处罚位靠窗的员工)10元/次;
31、洗手时将水甩在地面的 10元/次;
32、会议结束后未关闭会议电视系统、投影机、电视机的,未将椅子摆放好、未关灯、未关空调的;下班后门窗未关闭的 10元/次;
33、午休时间在会议室、洽谈室休息的 20元/次;
34、请爱护花草树木,不得随意践踏和破坏 10元/次;
35、不得在办公楼任何地方(如办公区域、厕所、地下车库等)的墙面、门面上乱写、乱划、乱张贴 100元/次;
36、电话铃声响三次必须接听,接听电话时主动使用“您好”、“请”、“谢谢”、“再见”等礼貌用语,不得长时间拨打电话,打电话时应尽量降低音量,以免影响他人工作 10元/次;
37、请勿在办公区域使用不文明语言 10元/次;
38、请勿故意用力甩电话、笔记本等办公用品 10元/次;
39、进入办公室请先敲门,得到允许方可进入 10元/次; 40、请保持良好的坐立姿态,不坐桌子,坐立时不翘腿、搁腿和抱胸,不倚靠站立,不东倒西歪,行走时不勾肩搭背 10元/次;
41、办公时间不得在办公区域漫步或随意走动 10元/次;
42、文明乘电梯(楼梯),不准乱按乱摸电梯(楼梯)内饰、按扭 10元/次;
43、乘电梯(楼梯)如遇到来访客人时,无论上下电梯(楼梯)都应主动礼让客人 50元/次;
44、不得阻挡或损坏防火门,不得用力摔关通道门,进出使用门禁刷卡 20元/次;
45、办公时间不得穿戴奇装异服,女士裙装不能太短也不能太长(长度必须在膝盖以下、脚裸以上)20元/次;
46、请勿在办公时间办公区域穿拖鞋和破损鞋袜 20元/次;
47、男士上班不得穿短裤、中裤和无领衫;女士必须穿有袖衬衫或职业装;不得穿无袖上衣(周六、培训日除外)10元/次;
48、进入公司一律佩带工作牌,离开公司一律摘除工作牌(特殊情况除外)10元/次;
49、发给岗位服装的员工,按规定统一着装上岗 10元/次; 50、请勿私拆设备机箱 100元/次;
51、请保持电脑外表干净,电脑桌面、屏幕保护程序不得有不雅、不健康的内容(或画面)20元/次;
52、下班后应关电脑显示器及主机 20元/次;
53、请节约用水、用电、用纸、洗手液和消毒液等 10元/次;
54、请勿打印、复印或传真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资料 10元/页;
55、午休时间应关闭办公区域电灯、电脑显示屏等 10元/次;
56、午餐就餐发现剩饭者 50元/次;
57、损坏会议室桌椅和办公桌椅等 20元/次,并照价赔偿;
58、借用公共物品(如雨伞、手推车等)不主动按时归还的、每延迟一天,罚款10元;
59、其它不规范、不礼貌或有碍公司形象和声誉的行为举止 20元/次。
七、出现责任问责时,由综合管理部开具罚单,当事人持罚单主动到财务部缴纳现金,财务出具应开具收据(专款专用,用于公司福利,单独列支)。
八、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或综合管理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呈报公司审批:
a、一般违纪处理,由当事人的主管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生效,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b、严重违纪处理,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交处理意见和证明材料,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3)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4)员工可在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结论。
九、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中层以上干部,参照以上有关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十、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以红头文件形式通报各有关单位。
十一、综合管理部应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并依照企业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
十二、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十三、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5篇:企业责任问责制度
管理制度
企业责任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
(二)中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主任、仓库主任等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管理制度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第七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 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责任程度的界定: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安全或火灾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死亡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致残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受伤1人(休假30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受伤1人(休假7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第十条 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客户投诉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受国家其它行政部门处罚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客户投诉3次(口头、电话、书面)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客户投诉1次(口头、电话)以及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一条 发生设备事故的:不可抗拒的设备事故免责。
(一)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七天以上为“特大级”;
(二)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五天以上、七天以下为“重大级”;
(三)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两天以上、五天以下为“严重级”;
(四)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一天以上、二天以内为“一般级”;
第十二条 发生特大级事故的:
管理制度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严重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第十二条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七条 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当事人处立即辞退。并处偷盗物品5至10倍价格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在各分管辖区内,出现乱扔、乱放造成损失的,按价值参照以上规定级别处理。
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书面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企管部依照企业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总经理办公室应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企业管理中心及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6篇:科室责任问责制度
材料采供科责任问责制度
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岗位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责任问责对象是科室全体员工。
三、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追究连带责任,员工罚多少,主管罚多少。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1、按照通知准时参加各类会议,遵守会场纪律,不随便出入会场或接打电话,手机应调至振动状态 10元/次;
2、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和会议 20元/次;
3、对限期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20元/次;
4、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的工作安排、指挥和监督的30元/次;
六、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科室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呈报公司审批:
a、一般违纪处理,由当事人的主管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b、严重违纪处理,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交处理意见和证明材料,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3)员工可在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结论。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从重从严查处。
八、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以红头文件形式通报各有关部门。
九、各科室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
第7篇: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2013年9月16日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办发〔2013〕25号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以下领导干部: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省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问责,是指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实行问责。
第四条 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经济处理、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相关决定。
第五条 经济责任问责,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经济责任问责情形
第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不经集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经济事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虽经集体决策,但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不依法依规决策,决策后管理不善或者执行不力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执行土地、环保、民生等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不经法定程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违规改变土地用途,违规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违规调整容积率,违规减免或者返还土地出让金的;
(二)违规进行环境评价、审批,违规新建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不按照规定淘汰落后产能,不按照规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进行处置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或者骗取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安置补偿、民政救济、抢险救灾、教育卫生等资金或者物资的;
(四)其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不履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程序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规模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造成投资严重超概算,增加项目投资支出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招标,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不按照招标投标结果签订合同,违规进行设计变更,多计多付工程价款,造成国家建设资金严重流失或者损失浪费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项目管理职责,造成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按照设计施工,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国家建设资金严重流失的;
(六)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监督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违规应征未征财政收入,违规先征后返财政收入,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财政收入的;
(二)违规支出财政资金,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财政资金的;
(三)违规进行政府采购的;
(四)不经批准设立银行账户,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的;
(五)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不按照规定上缴、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自行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违规销毁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七)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监督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管理运用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漏洞和缺陷,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违规进行商品或者服务采购活动,造成严重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违规进行商品或者服务销售活动,造成企业资产、信誉严重受损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
(四)违规进行投资、融资、担保、资金拆借、高风险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购建、账外经营等活动,造成企业资金损失、资产流失、重大潜亏,或者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严重亏损的;
(五)违规主导制订改制方案,干预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将国有资产、主要业务通过低价折股、低价出租、无偿转让等方式转让、承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六)其他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管理运用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等方面履行经济责任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方面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在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等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其他履行职责方面失职、渎职,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干预或者插手基本建设项目承包和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产转让等经济活动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有住房等公共财物的;
(三)违规在兼职单位或者下属单位、关联单位领取报酬的;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违规领取奖金、补贴等薪酬的;
(五)违规办节、办会,超标准公务接待,用公款相互走访、宴请的;
(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
(七)在下属单位或者关联单位列支个人出国出境、旅游、购物、招待等费用的;
(八)违规借用公款,逾期未还的;
(九)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违规配备、购买、更换、使用公务用车的;
(十一)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情形的,也应当实行问责。
第三章 经济责任界定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主管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七条 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章 经济责任问责适用
第十八条 对审计查出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或者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第十九条 对审计查出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主管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第二十条 对审计查出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领导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直至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审计执法、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审计执法、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经济责任问责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经济责任问责建议。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问责决定机关根据经济责任问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履行问责的有关职责,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问责决定。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问责决定机关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抄送有关部门和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一起按照有关规定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作为有关部门实施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属上级交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交办部门报送问责结果。
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被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的,有关机关应当将被审计领导干部被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的结果类文书抄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受到问责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可以依法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申诉事项。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本级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相关人员问责结果等,起草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提交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其他审计工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问责实施细则,并报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解读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于2013年9月16日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鄂办发〔2013〕25号)印发施行。《办法》分为总则、经济责任问责情形、经济责任界定、经济责任问责适用、经济责任问责程序和附则六章,共32条,5000余字。
一、关于经济责任问责对象、问责主体、问责方式
(一)经济责任问责对象
《办法》明确规定了两类经济责任问责对象:一是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省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省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里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二是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
(二)经济责任问责主体
《办法》明确了经济责任问责的主体: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经济责任问责方式
《办法》规定了经济责任问责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八种。根据具体情形,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四)经济责任问责和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的衔接
《办法》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另外,在问责的同时,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经济处理、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相关决定。
二、关于经济责任问责情形
《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的七种情形,涵盖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方面,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规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也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必须遵守的主要要求,对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为此,《办法》对每种情形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同时,《办法》第十三条兜底规定:“领导干部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情形的,也应当实行问责”。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这里所称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为了有效管理重大经济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一定程序,根据客观情况和条件,经过分析、比较、选择,在若干方案中确定最优方案的过程,是领导干部工作的核心和基础。为深入推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对领导干部不依法决策或者决策不当、决策失误实行问责,对于约束和规范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增强决策责任意识,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提高领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按《办法》第七条规定,为执行好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重点注意以下方面:第一,出让土地所有权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第二,不得违规调整容积率。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容积率。确需变更的,应依法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第三,不得违规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价、审批,不得违规新建“两高”项目。必须严格淘汰落后产能。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除依法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应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第四,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安置补偿、民政救济、抢险救灾、教育卫生等资金或者物资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截留、挪用。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管理基本建设项目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为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重点注意以下方面:第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征地、环评、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得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等文件,不得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关规定。第二,项目建设必须按批准的标准和规模进行,严重超概算的必须报批。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相应的图纸及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不得擅自变更。第六,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的编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发布的计价规则和标准,竣工结算审查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禁止一切在签订合同或者计价方面弄虚作假的行为。对于擅自通过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等行为抬高建设项目造价的,结算时不予认可。第七,必须严格履行项目管理职责,杜绝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按照设计施工,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国家建设资金严重流失的情形。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管理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按《办法》第九条规定,为管理监督好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重点注意以下方面:第一,在财政收入执收方面,不得违规应征未征财政收入,不得违规先征后返财政收入。已经征收的财政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必须依法及时上缴。第二,在财政支出方面,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相关专项财政资金。第三,在政府采购方面,严禁各类违规采购行为。第四,在财政资金存放方面,不得不经批准设立银行账户,不得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这里所称“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有的政策性文件中也称之为“私设小金库”等,是指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单位法定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的行为。第五,在国有资产处置方面,不得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不得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第六,在会计责任方面,《会计法》、《审计法》明确确立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管理运用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等方面履行经济责任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按《办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好相关经济责任,充分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带动作用。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方面失职、渎职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或者在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等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对其实行问责。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有不当行为的,对其实行问责。廉洁自律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是领导干部正确履职的基本保障。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内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禁止性规定,领导干部必须引以为戒,不越雷池。
三、关于经济责任界定
界定经济责任是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基础。《办法》依据《规定》,在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责任界定,明确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分别规定了界定的标准。
四、关于经济责任问责适用
《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对经济责任问责适用作了规定。在具体问责方式的选择上,《办法》区分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根据较轻、较重、严重、应当从重、可以从轻的情节,来确定应当采取的问责方式,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在问责适用上,《办法》第二十三条还对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做了规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经济责任问责程序
为确保经济责任问责过程正当有序、经济责任问责结果客观公正,《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经济责任问责程序: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需要问责的,由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后,报请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相关机关根据经济责任问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履行问责的有关职责,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抄送有关部门和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一起按照有关规定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作为有关部门实施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权利必有救济。受到问责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申诉事项。但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六、关于《办法》参照执行范围、解释主体和生效时间
《办法》第六章“附则”规定,对其他审计工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参照《办法》执行。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以依据《办法》制定相应的问责实施细则。《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3年9月29日《湖北日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