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闲低效土地盘活工作汇报(精选6篇)_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汇报

2022-07-21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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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开发区空闲低效土地方案

为规范、高效推进双凤开发区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工作,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文件精神,开发区决定在全区继续开展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为保证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的有序推进,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开发区范围内以出让、划拨方式供应的和未批已供的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项目。

二、清理对象的认定

依据长办27号文件规定。

三、工作步骤

本次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自2012年3月开始,至6月底结束,分3个阶段开展。

调查摸底阶段

由开发区各相关部门配合,查清每宗闲置、低效用地的位置、面积、权属、供地时间、开竣工日期、投资额、税收、规划建设等情况,确定清理项目范围以及所存在问题,逐宗成档。对项目符合协议约定收地条件或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应该收回土地的,须依法收回。企业涉嫌税费欠缴、环保不达标、规划报件手续不全、非法用地、无工商注册等问题的,由双凤开发区牵头,第七小组成员单位及县直各部门配合核查、处置。

核查清理阶段

1、国土规划局负责对区内企业土地、建筑、环保等进行核查。

2、经贸局负责对区内企业的投资强度、投资进度、产值等进行核查。

3、财税局负责对区内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租赁收入营业税等进行查清、追缴。

4、安全局负责对区内未通过消防验收、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企业进行核查。

补偿收回阶段

土地补偿按现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扣除已使用年限的价值进行补偿;建筑物及地上附属物等依据评估结果扣除折旧后进行补偿。

1、财税局负责从市、县审计部门招标确定的评估机构中选定具体评估单位,对企业资产予以审计评估、备案及筹备资金,依据补偿协议与企业做好结算工作。

2、国土规划局负责依据评估结果与企业进行商谈,并报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3、经贸局负责签订补偿协议、企业重新引进项目上报进领导组审核。

4、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县政府下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土地补偿协议做好土地收储工作。

四、工作机制

成立双凤开发区闲置、低效工作领导组,负责土地清理工作。

领导组职责

1、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工业项目土地清理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

2、研究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的总体方案,制定土地清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办法,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及时、准确、有效地认定和处置闲置、低效用地等提供保障。

3、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业项目土地清理工作进展情况。

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组组长定期主持召开领导组会议。

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督办制度

为推动重大决策事项取得快速进展,推动重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由区督查办对相关工作签发派单,明确工作目标、责任人、完成时限。对进行派单督查,实行签单销号制,并建档留存。对落实不力和不能正常履行工作报告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由领导组办公室书面向区主要领导报告。

五、说明事项

合法产权界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界定为合法产权

1、建筑物、构筑物报件手续齐全、证件完备;

2、房屋建设期间,土地正在报批或因政府行为,无法完善规划报建,建成后虽没有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但能提供房屋质量安全要求证明且符合项目总体规划的建筑物。

原土地使用权人引进新企业政策

如土地使用权人主动引进新项目合作生产,所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双凤开发区项目入园条件,并进县项目领导组审核同意。开发区空闲低效土地整理方案

第2篇:印发曲阜市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方案的通

关于印发曲阜市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方案的通

为贯彻上级关于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精神,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切实解决土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进一步开展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红线为主题,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为目标,以提高闲置空闲低效土地利用效率为手段,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土地及时、合理利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处置原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清理活动,做到处置工作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依法行政,确保处置到位彻底,不留后遗症。

2.与国家土地例行督察、卫片执法检查验收同步推进原则。对国家土地例行督察、卫片执法检查中暴露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确保全市“零问责”。相关镇(街道)按照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原则,扎实做好辖区内清理处置工作。市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体组织协调、督导检查。

3.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原则。对清理出来的闲置空闲低效用地要进行充分的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宗地明细台账,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明确一名责任人,切实分清原因,明确各方责任,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4.边清查、边处理和以用为先原则。按照闲置空闲低效用地的不同情形,分别采取依法补偿或调整区位、无偿收回、收取闲置费、限期开发、异地置换、政府收购储备等方式拟订处置方案。

(三)任务目标。通过清查摸清全市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总数;对清理出来的闲置空闲低效用地逐宗分析、编制方案、妥善处置;力争2010年底之前的批而未供土地供地率达到85%以上;单位GDP耗地有所下降,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明显提升。

二、清理范围

城区、开发区和镇(街道)驻地范围内,造成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闲置空闲低效等现象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

本方案所称批而未征土地,是指已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征收,但未落实征收补偿方案、未实施征收行为的建设用地。

本方案所称征而未供土地,是指已落实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征收行为,但因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未达到供地条件,未向土地使用者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

本方案所称闲置空闲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市政府批准,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以及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污染、自然灾害损毁等原因而造成的不能利用或因单位撤销、迁移和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处于空闲状态的建设用地,包括无主地、废弃地。

本方案所称低效用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虽已进行了开发建设,但项目建成后因产品落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连续一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造成利用率低下的建设用地,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建设状况达不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50%的建设用地。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2月28日至2012年3月10日)。全市各级要对开展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市、镇(街道)分别成立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2年3月11日至2012年3月31日)。各镇(街道)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组通过对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拉网式清查,逐宗核实,全面掌握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台账,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

(三)建档清理阶段(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5月15日)。通过内业档案检查、外业实地核查,统一登记造册,建立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查台账和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个人明细账目。完善土地利用统计各类台账,对辖区内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建立“批、供、用、补、查”整套台账,做到台账与批件、批件与图纸相吻合。坚持边清查、边处理,逐一制定处置方案,闲置空闲低效用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拟订工作。依法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做到成熟一个、处置一个,确保闲置空闲低效用地处理到位,欠缴土地出让价款追收到位。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5月16日至2012年5月30日)。市政府成立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检查验收组,对各镇(街道)所有闲置空闲低效用地项目进行全覆盖核查,对瞒报漏报、压案不查、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实施责任追究。建立遏制闲置空闲低效用地的长效机制。

四、处置方式

(一)对于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9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补偿或按照调整区位的方式开发利用。

(二)对于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1.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闲置土地满二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

2.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建设起始日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依照合同约定,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闲置土地,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对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原因造成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1.限期开发。对已缴清土地出让合同价款及相关费用,落实项目资金,并拟动工建设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动工期限仍未动工建设的,依照本方案处置方式第二条规定处置。

2.异地置换。对已缴清土地出让合同价款,落实项目资金,并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建设,但因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建设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按照等价置换原则,在异地置换同等价值土地。

3.政府收购储备。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纳入土地储备。

(四)对于因法院查封或因经济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难以处置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由各镇(街道)与法院协商,待法院查封解除或经济法律关系妥善处理后予以处置。

(五)对于因单位撤销、迁移和破产等原因造成的空闲国有建设用地(包括无主地、废弃地),依法纳入土地储备后重新开发利用。

(六)对于被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属于低效国有建设用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1.对面积较大、适于重新安置项目的低效用地,可采取全部或分割转让等方式调整使用。

2.对位于边角位置的低效用地,可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归并、整合等方式处置。

3.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等指标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低效用地,责令土地使用者追加投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违约金。

4.对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个指标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最低标准的低效用地,责令土地使用权者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开发建设,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违约金。

(七)对于闲置空闲低效集体建设用地,采取依法征收重新开发利用或依法流转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方式处置。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对本辖区内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市政府成立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情况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确保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行联动、形成合力。对清理核查发现的闲置空闲低效用地和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个人在未经依法处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不予办理房产登记,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境评价许可手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济发〔2010〕22号),共同完成清理工作。对清理出来的闲置空闲低效用地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办结相关手续。

(三)严格数据报送。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按时完成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按照规定时限逐级上报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上报的工作情况及数据,由各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采用纸质报送和电子报送方式报送市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严肃责任追究。各镇(街道)要按照“谁的责任谁负责”的原则和“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要求,严肃查处存在的问题。对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组织不力、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完不成清理任务的,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及济发〔2010〕22号文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警示约谈或问责,冻结建设用地审批,直至整改到位。

附件:曲阜市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第3篇:临沂市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临沂市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确保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二)依法依规,以用为先。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处置政策,因地制宜、以用为先、先易后难、分类施策,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三)因势利导,多方参与。综合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坚持利益共享、多方共赢,鼓励土地权利人和相关市场主体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四)明确责任,严格奖惩。逐级落实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工作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组织定期考核,根据各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落实奖惩措施。

二、目标任务

本次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以闲置土地、城镇空闲土地为重点内容,目标任务如下:

.(一)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截至2016年12月31日涉嫌闲置土地信息中,经省厅提取、地方初步核实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项目清单见附件1)。

2017年底前,至少处置完成上述闲置土地总量的80%;2018年6月30日前,除司法查封的闲置土地外,要全部处置到位。

(二)城镇空闲土地处置任务。

城镇空闲土地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一直未实施供应的土地(以下简称“已批”)、已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供应的土地(以下简称“已供”)、以及“已批”和“已供”之外现状尚未开发利用或开发利用不到位的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存量”)。

根据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下发的《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济〔2017〕1号),全市范围内共有1159宗、面积71620.16亩城镇空闲土地,分为已批空闲、已供空闲和存量空闲三类。各县区每年盘活利用城镇空闲土地应不低于总量的20%(各县区、开发区处置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项目清单请到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空闲土地核查上报系统中提取,在实地核查中空闲比例不为0的均须提取)。

三、组织实施

.(一)部署启动。

1、2017年4月中旬前,各县区、开发区将纳入专项行动处置范围的闲置土地和城镇空闲土地清单分解下达,在此基础上登记造册、上图入库,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2、各县区、开发区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盘活利用目标任务、时序安排和责任分工,于4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分类处置。

按照“依法清理、规范操作、一地一策、一企一策、限期完成、促进发展”的原则,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加快拆迁供应、收取闲置费、限期开发、依法收回等措施,确保履职到位。以土地二级市场试点为契机,搭建便捷交易平台,推进低效用地入市交易,鼓励企业采用依法转让、以地招商、联合开发、等价置换等措施进行盘活利用。

1、闲置土地处置措施。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全面履行调查认定、制定方案、社会公示、处置利用、预防监管等职责。要针对闲置土地形成原因,做好分类处置工作。

(1)对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要逐宗分析原因,落实责任部门,通过调整规划设计条件、落实拆迁补偿方案、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等方式,尽快消除障碍,创造满足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一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可以采用安排临时使用、协商收回、等价置换等方式加以处置。

(2)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诚信等综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对不按约定动工建设的,要及时采取约谈、处罚、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予以处置。要加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土地市场“异常名录””“黑名单”制度。在问题整改到位之前,对违规违约单位和个人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时予以必要限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予受理土地抵押登记申请。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限制其项目立项、融资等经济活动。

(3)对其他原因造成闲置的,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消除影响土地开工的各种不利因素,促进项目开工建设。因司法查封无法开工建设的,要主动与法院协商,达成处置意见,待查封解除后落实相关处置措施;因群众信访等事项无法开工建设的,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保护群众和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主动沟通协调,化解矛盾,促进开工建设。

.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闲置原因等信息。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2、城镇空闲土地盘活利用措施。

(1)已批空闲。对批而未征土地要抓紧组织实施征地,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补偿安置方案,创造“净地”供应条件;对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要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前期开发进度,尽快形成供地条件;对因规划等原因暂时无法供地的要责成有关部门尽快落实规划建设条件;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储备土地要纳入供地计划,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土地供应进度。

(2)已供空闲和存量空闲。对已供空闲土地中依照相关规定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要作为近期工作重点,采用闲置土地处置措施加快处置到位。对其他已供空闲和存量空闲土地,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因地施策、分类施治,合理调整利益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广泛招商、牵线搭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共同开发,采取限期开发、调整用途、兼并重组、.合作开发、依法转让、协议置换、有偿收回等方式,加快城镇空闲土地盘活利用。

(三)核查销号。

实行分级核查销号制度。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实施方案,逐宗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处置完毕的进行实地核查,组织上报销号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上报的相关材料逐宗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核查或抽查。闲置土地销号申报材料按月汇总,每月25日前上报;城镇空闲土地盘活利用、整改销号申报材料可随时通过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自查上报系统上传。

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核查销号标准如下: 1、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以开工、置换、收回其中之一为核查销号标准。以开工方式处置的,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要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基桩的项目,打入所有基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动工开发现场照片。以置换方式处置的,提供置换协议和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以收回方式处置的,提供政府批准收回土地的文件,其中协议有偿收回的,还须提供双方签订的有偿收回协议。达到上述整改标准的,提供现场照片或土地收回文件等资料,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由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进行销号。

.2、城镇空闲土地。

盘活利用标准:已批空闲,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租赁协议(合同),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为标准。已供空闲和存量空闲,以开工、置换、收回方式处置的,参照闲置土地处置标准;以调整用途、兼并重组、合作开发、依法转让等其他方式处置的,要提供相关协议或批准文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推进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工作的督促、协调和考核,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联动,妥善解决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作的具体指导、调度、检查,落实奖惩措施。

(二)加强调度督导。

1、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工作调度,实时跟踪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进展情况,深入基层、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和督促,及时发现、认真研究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工作进展情况按月上报。

.2、建立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及时调度工作进度,处置整改到位率等相关情况按季度通报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建立重点督查和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将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工作列为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督查内容,对闲置土地和城镇空闲土地数量大或者进展缓慢的县区、开发区进行重点督查,对闲置时间长、影响较大、处置不力的重点地块进行挂牌督办。

(三)严格考核奖惩。年底,市政府考核节约集约用地三项重点工作时,先考核专项行动中各县区闲置低效用地任务完成数,再考核行动以外完成的任务数,严格兑现奖惩。对年度盘活利用城镇空闲土地30%以上或3年内完成任务80%以上的县区、开发区,要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并在计划指标分配、节约集约模范县区创建等评先评优工作中优先考虑;对不能按期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对不能完成城镇空闲土地处置年度任务的县区、开发区,按未完成任务面积数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开发区要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和引导,积极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有效盘活利用闲置低效用地的经验做法的总结、提炼和推广。同时,各地要以此次行动为契机,深入研究分析.闲置低效用地形成的深层次原因,从制度上查找薄弱环节,加强共同责任机制、批后监管制度、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在加快消化存量的同时,控制增量产生,着力构建有效防范和盘活闲置低效用地的长效机制。

附件:清单

务分解表

.1、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闲置土地项目2、各县区、开发区城镇空闲土地盘活利用任

第4篇:临沂市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临沂市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闲臵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确保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二)依法依规,以用为先。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处臵政策,因地制宜、以用为先、先易后难、分类施策,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三)因势利导,多方参与。综合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坚持利益共享、多方共赢,鼓励土地权利人和相关市场主体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四)明确责任,严格奖惩。逐级落实闲臵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工作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组织定期考核,根据各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落实奖惩措施。

二、目标任务

本次闲臵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以闲臵土地、城镇空闲土地为重点内容,目标任务如下:

(一)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截至2016年12月31日涉嫌闲臵土地信息中,经省厅提取、地方初步核实的闲臵土地处臵工作(项目清单见附件1)。

2017年底前,至少处臵完成上述闲臵土地总量的80%;2018年6月30日前,除司法查封的闲臵土地外,要全部处臵到位。

(二)城镇空闲土地处置任务。

城镇空闲土地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一直未实施供应的土地(以下简称“已批”)、已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供应的土地(以下简称“已供”)、以及“已批”和“已供”之外现状尚未开发利用或开发利用不到位的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存量”)。

根据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下发的《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济„2017‟1号),全市范围内共有1159宗、面积71620.16亩城镇空闲土地,分为已批空闲、已供空闲和存量空闲三类。各县区每年盘活利用城镇空闲土地应不低于总量的20%(各县区、开发区处臵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项目清单请到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空闲土地核查上报系统中提取,在实地核查中空闲比例不为0的均须提取)。

三、组织实施

(一)部署启动。

1、2017年4月中旬前,各县区、开发区将纳入专项行动处臵范围的闲臵土地和城镇空闲土地清单分解下达,在此基础上登记造册、上图入库,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2、各县区、开发区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盘活利用目标任务、时序安排和责任分工,于4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分类处置。

按照“依法清理、规范操作、一地一策、一企一策、限期完成、促进发展”的原则,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加快拆迁供应、收取闲臵费、限期开发、依法收回等措施,确保履职到位。以土地二级市场试点为契机,搭建便捷交易平台,推进低效用地入市交易,鼓励企业采用依法转让、以地招商、联合开发、等价臵换等措施进行盘活利用。

1、闲臵土地处臵措施。

按照《闲臵土地处臵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全面履行调查认定、制定方案、社会公示、处臵利用、预防监管等职责。要针对闲臵土地形成原因,做好分类处臵工作。

(1)对政府原因造成闲臵的,要逐宗分析原因,落实责任部门,通过调整规划设计条件、落实拆迁补偿方案、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等方式,尽快消除障碍,创造满足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一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可以采用安排临时使用、协商收回、等价臵换等方式加以处臵。

(2)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臵的,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诚信等综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对不按约定动工建设的,要及时采取约谈、处罚、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予以处臵。要加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土地市场“异常名录””“黑名单”制度。在问题整改到位之前,对违规违约单位和个人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时予以必要限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闲臵土地处臵办法》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予受理土地抵押登记申请。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限制其项目立项、融资等经济活动。

(3)对其他原因造成闲臵的,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消除影响土地开工的各种不利因素,促进项目开工建设。因司法查封无法开工建设的,要主动与法院协商,达成处臵意见,待查封解除后落实相关处臵措施;因群众信访等事项无法开工建设的,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保护群众和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主动沟通协调,化解矛盾,促进开工建设。在闲臵土地处臵过程中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闲臵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臵土地的位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臵时间、闲臵原因等信息。闲臵土地处臵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臵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2、城镇空闲土地盘活利用措施。

(1)已批空闲。对批而未征土地要抓紧组织实施征地,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补偿安臵方案,创造“净地”供应条件;对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要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前期开发进度,尽快形成供地条件;对因规划等原因暂时无法供地的要责成有关部门尽快落实规划建设条件;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储备土地要纳入供地计划,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土地供应进度。

(2)已供空闲和存量空闲。对已供空闲土地中依照相关规定认定为闲臵土地的,要作为近期工作重点,采用闲臵土地处臵措施加快处臵到位。对其他已供空闲和存量空闲土地,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因地施策、分类施治,合理调整利益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广泛招商、牵线搭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共同开发,采取限期开发、调整用途、兼并重组、合作开发、依法转让、协议臵换、有偿收回等方式,加快城镇空闲土地盘活利用。

(三)核查销号。

实行分级核查销号制度。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实施方案,逐宗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处臵完毕的进行实地核查,组织上报销号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上报的相关材料逐宗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核查或抽查。闲臵土地销号申报材料按月汇总,每月25日前上报;城镇空闲土地盘活利用、整改销号申报材料可随时通过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自查上报系统上传。

闲臵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核查销号标准如下:

1、闲臵土地。闲臵土地处臵以开工、臵换、收回其中之一为核查销号标准。以开工方式处臵的,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要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基桩的项目,打入所有基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动工开发现场照片。以臵换方式处臵的,提供臵换协议和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以收回方式处臵的,提供政府批准收回土地的文件,其中协议有偿收回的,还须提供双方签订的有偿收回协议。达到上述整改标准的,提供现场照片或土地收回文件等资料,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由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进行销号。

2、城镇空闲土地。

盘活利用标准:已批空闲,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租赁协议(合同),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为标准。已供空闲和存量空闲,以开工、臵换、收回方式处臵的,参照闲臵土地处臵标准;以调整用途、兼并重组、合作开发、依法转让等其他方式处臵的,要提供相关协议或批准文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推进闲臵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闲臵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闲臵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工作的督促、协调和考核,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联动,妥善解决闲臵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作的具体指导、调度、检查,落实奖惩措施。

(二)加强调度督导。

1、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工作调度,实时跟踪闲臵低效用地盘活利用进展情况,深入基层、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和督促,及时发现、认真研究闲臵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工作进展情况按月上报。

2、建立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及时调度工作进度,处臵整改到位率等相关情况按季度通报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建立重点督查和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将闲臵低效用地处臵工作列为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督查内容,对闲臵土地和城镇空闲土地数量大或者进展缓慢的县区、开发区进行重点督查,对闲臵时间长、影响较大、处臵不力的重点地块进行挂牌督办。

(三)严格考核奖惩。年底,市政府考核节约集约用地三项重点工作时,先考核专项行动中各县区闲臵低效用地任务完成数,再考核行动以外完成的任务数,严格兑现奖惩。对年度盘活利用城镇空闲土地30%以上或3年内完成任务80%以上的县区、开发区,要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并在计划指标分配、节约集约模范县区创建等评先评优工作中优先考虑;对不能按期完成闲臵土地处臵任务的,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对不能完成城镇空闲土地处臵年度任务的县区、开发区,按未完成任务面积数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开发区要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和引导,积极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有效盘活利用闲臵低效用地的经验做法的总结、提炼和推广。同时,各地要以此次行动为契机,深入研究分析闲臵低效用地形成的深层次原因,从制度上查找薄弱环节,加强共同责任机制、批后监管制度、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在加快消化存量的同时,控制增量产生,着力构建有效防范和盘活闲臵低效用地的长效机制。

附件:清单

务分解表

1、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闲臵土地项目

2、各县区、开发区城镇空闲土地盘活利用任

第5篇: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

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x〔x〕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x第53号)、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的通知》(x〔x〕44号)及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x土地例行督察组x例行督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范围、任务与对象(一)处置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x规划范围内、各产业园区(基地)。(二)工作目标

全市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1000亩,清理收回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540亩。

(三)处置对象

1、批而未供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自批准后超过一年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2、供而未用的土地:

(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开工日期的,以实际交付土地日期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2)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停工停建的项目用地:

(1)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土地。

(2)已达到上述开发面积或投资比例,但停工2年以上,近期未有新投资开发计划的土地;或虽已建设,但超过2年未投产且近期未有开工计划的土地。

4、供多建少、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

(1)开工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度未达到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工业用地。

(2)已建成但一直未投入生产或已投产但投资强度低于《入园合同》约定或工业园区最低标准,单位产出率不达控制标准的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闲置土地。二、清理处置方式

1、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对无法确定出让或划拨价款的,以现行基准地价或评估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基数。2、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两年内虽开工建设,但投资额度未达到25%以上或者建设面积未达到三分之一的,依法督促其尽快建成投产,否则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已建成投产,但未达到《入园合同》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的,对其投资额度的残值进行评估,补偿后予以收回。

4、对因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因素形成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可以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予以盘活处置。

5、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先行收储后,再重新供地。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从x年6月1日起到12月30日,分五个阶段进行:(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1日起至6月30日)

对照近七年的土地报批及供地台账,对所有项目进行调查,全面摸清辖区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具体情况,建立工作台账。

(二)盘活处置阶段(7月1日起至9月10日)对被调查的土地进行鉴别和定性。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明确处理时限和方式,落实责任人。对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基地)清收不力的少数宗地,由市政府直接清理处置。

(三)总结完善阶段(9月11日至9月25日)

将盘活处置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书面报告形式连同清理处置的宗地档案和相关表格,资料,于9月30日前一并上报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8日至10月31日)

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验收组,到各到进行实地核查验收,重点核查验收各地盘活处置工作的真实性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收回的每一宗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都要有地块的卫星影像图斑,原用地批准文件的坐标,收回处置后的网上出让坐标三位一体,并于实地一一对应。对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间为准核准验收,并及时录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综合利用阶段(11月1日至12月30日)

清理收回的闲置土地应纳入政府储备。按照土地的利用条件,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及时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开发利用。

四、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x任组长、国土资源局丁火华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各产业园区(基地)、国土局、监察局、公安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规划院、房管局、广电局、市供电公司、市供水燃气公司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盘活处置工作。各有关乡镇(街道)、产业基地办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盘活处置工作负总责。凡清理处置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未真实完成任务的地方,相应扣除x年新增用地计划,并予以通报批评。

2、明确职责、协同推进。相关责任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要做好工作的协调配合,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和监督把关,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开发动工前或者被依法收回前,不受理该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等手续,并将依法收回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储备。市财政部门做好闲置费的计征和收回土地的补偿等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盘活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突发性事件,查处涉及的逃逸、诈骗等案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盘活处置执行中徇私舞弊的人和事。各乡镇(街道)、产业基地办要对全过程负责,通过全程监管,确保清理处置方案落到实处。对逾期拒不缴交闲置费的用地单位或个人,由财政、国土部门联合在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拒不接受处置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地块,国土资源部门禁止在辖区内取得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发改委不予立项,建设部门不予报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发证,供水部门不予供水,供电部门不予供电,金融部门不得将期作为抵押物提供银行贷款。

3、严格执法,整顿秩序。要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坚决查处一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适时通报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发挥查办案件的威慑作用和警示教育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拓宽执法监察渠道,完善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查处协调机制,搞好信息共享,统筹协调行政的力量。

4、加强监管,健全机制。一是加强建设用地管理。针对不同行业、项目建设的特点,认真分析实际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对一次性用地超过200亩的工业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用地规模进行评估。避免粗放供地。二是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凳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第6篇:方案—江苏省启东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江苏省启东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

政策播报2016年04月30日 08:58:15 浏览121 回复0 金猪0

(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11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科学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规定,决定开展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以盘活存量闲置空闲用地为重点,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我市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用地保障。

二、目标任务及处置原则

(一)目标任务

对全市范围内取得合法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征而未供及用而不足空闲土地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彻底摸清全市范围内闲置空闲土地的基本情况,并分门别类,逐宗登记造册。对经核实确认为闲置土地的地块,区别不同情况,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作出处置;对经认定为用而不足空闲土地的地块,区分不同类型,研究盘活利用方式和方法,制定具体处置方案;认真核查征而未供土地的宗数、面积,分析未实施供地的原因,研究制定处置措施和办法。通过清理处置,逐步盘活全市闲置空闲土地,逐步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处置原则

1.以用为先。对能开发利用的,要积极盘活利用,尽快落实项目开发建设。对闲置土地通过延长并限期开发建设、依法收回重新出让、协商置换、纳入政府储备等多种方式调剂使用;对用而不足土地通过督促开发、协商转让、改变用途、部分收回重新出让等方式调整盘活;对征而未供土地依法加快征地拆迁,尽快落实项目,限期办理供地手续,以及对符合条件的地块报省异地调整等途径盘活利用。

2.规范实施。对闲置土地、用而不足土地要严格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认定,及时处置到位,进一步规范征而未供土地供应流程,完善地块供应前期准备工作,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盘活利用。

3.分类处置。对不同情况的闲置空闲土地,采取分类处置的方式进行。对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空闲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置到位。对因规划调整、拆迁滞后等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空闲的,要及时拿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时限,确保所闲置空闲的土地及早得到充分利用。

4.集约利用。对闲置空闲土地的利用,要充分体现集约高效原则,不能因为盘活的是闲置空闲土地而粗放用地,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行业用地规范及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在盘活利用中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三、清理对象和范围

以各镇乡政府、园区管委会为单位,对全市范围内闲置土地、用而不足土地及征而未供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具体对象为:

(一)闲置土地:对2000年1月1日~2011年10月31日期间已供应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对依法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纳入此次清理范围,逐宗登记造册。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而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动工开发建设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连续施工,下同);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三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不足1/3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而不足土地(指项目已建成但仍有空余的土地,下同):对2000年1月1日~2011年10月31日期间已供应工矿仓储用地进行全面调查,对经认定为用而不足空闲土地纳入此次清理范围,逐宗登记造册。

(三)征而未供土地:对2010年底前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所有项目用地进行全面调查,将征地补偿已到位但尚未实施供地项目和征地补偿尚未到位项目用地纳入此次清理范围,逐宗登记造册。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1月22日~11月30日)

为有序推进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市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由市监察、法制、发改、建设、财政、审计及国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内。

(二)排查清理阶段(2011年12月1日~2012年2月15日)

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2000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已供应项目用地及2010年底前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所有项目用地逐宗进行核查,重点查清已供应项目用地闲置情况及用而不足工矿仓储用地、征而未供土地空闲情况,对全部闲置空闲土地进行分类、逐宗填表登记,并对闲置空闲土地逐宗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闲置土地、用而不足、征而未供土地调查情况表及分析材料上报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系人:黄炎风,电话:83115646)

(三)专项整治阶段(2012年2月16日~4月30日)

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督促各镇(乡)、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认定的闲置空闲土地进行分类处置,针对每宗地块的不同情况,逐宗制定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处置措施,盘活各类闲置空闲土地。各地2012年4月30日前将闲置土地、用而不足和征而未供土地处置情况表及汇报材料上报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系人:黄炎风,电话:83115646)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5月1日~5月10日)

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各地自查和整治案卷随机抽查,其中对闲置空闲土地的现场抽查率不低于70%,检查结果书面报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五)总结汇总阶段(2012年5月11日~5月30日)

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各地上报的自查、整改情况和各检查小组检查验收意见,形成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镇(乡)、园区必须高度重视,层层落实,要把清理处置闲置空闲土地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来抓,确保闲置空闲土地“家底清、能盘活”。闲置空闲土地形成原因复杂,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调整。要借全市开展清理盘活闲置空闲土地有利时机,加大土地收回储备力度,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各镇乡、园区务必加强领导,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确保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推进不力、闲置空闲土地计划处置率达不到70%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经验教训,将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强化后续监管,防止新的闲置空闲土地产生。

(三)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处置闲置空闲土地政策性强,履行程序多、处理难度大。各镇乡、园区必须对闲置空闲土地及时分类汇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依法妥善处置到位,确保盘活闲置空闲土地规范有序。对逾期拒不缴纳闲置费的当事人,将视情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不依规接受处置的当事人,市国土局不受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等手续,不为其办理土地抵押贷款,也不准其参与新的土地公开交易活动。同时各地也要维护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注意做好群众工作,正确处理好与原土地权利人、新土地使用者、集体经济组织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四)整体联动,协调推进。闲置空闲土地的处置,涉及到国土、发改、财政、审计、建设、法制、监察等多个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各司其职,稳步推进闲置空闲土地的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未依法处置前,国土、发改、建设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报批、项目立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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