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调对接工作汇报(精选5篇)_访调对接总结
访调对接工作汇报(精选5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访调对接总结”。
第1篇:访调对接案例
标题:拆迁诉求酿冲突 “访调对接”化纷争 纠纷类型: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流转纠纷 调解地点:镇江市丹徒区
调解单位:江心洲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员:李德平 朱玉萍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份江心园区管委会根据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规定,对丹徒区江心五墩村(对丹阳取水口为一级保护区域)2组、12组26户居民住户进行拆迁。五墩村村民严某的房屋已拆除,但鱼塘、自留地还在,严某选择了安置房安置与货币化安置,并于2018年1月30 日与镇江市和泰房屋拆迁事务所签订拆迁协议,2018年2月9日房屋拆迁协议补偿款也打入其账户,但其认为其生活还没有保障,要求政府解决其最基本生活保障,对其鱼塘、自留地进行补偿,并以此为由拒绝迁移其9个祖坟。对于其不合理的诉求,江心园区政府给出不予受理的意见,严某因此不停地越级上访,矛盾不断升级恶化。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6月18日,江心园区调委会接到园区政府委托后,向信访办的同志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后,邀请五墩村调委会的调解员,在江心园区调委会和信访办合署办公的场所接待了情绪激动的严某,在安抚其情绪后再次仔细地听了她的诉求,其再次强调一定要享受低保,要不其他的话不要再谈。信访办的同志指出了其不合理的诉求,并指出这次拆迁涉及到26户村民,如大家都同她一样,工作都无法开展,一席话说的本已平静的严某又发起火来,看着气呼呼的严某,调解员冷静地思考了十几分钟,(冷场的十几分钟里严某反而不知所措了)决定先帮助严某将她的诉求一一列出来:“
1、要求享受低保;
2、要对其鱼塘、自留地进行补偿;
3、对其祖坟进行补偿。严某点头表示同意,调解员对其一一分解:“首先是鱼塘和自留地问题,你于2018年1月30 日与镇江市和泰房屋拆迁事务所签订拆迁协议(这份协议是有法律效应的),各户的鱼塘等附属物由五墩村委会进行评估补偿。而经过我们调查你鱼塘为自行开挖鱼塘,属集体土地,且长期没有进行养殖,一直荒芜致使芦苇丛生,所以不能给予青苗补偿。关于自留地可以考虑适当补偿。其次祖坟迁移问题今天也可以谈谈解决方案。最后是享受低保问题,根据《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镇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相关法规规定,你育有二个女儿,女儿都有赡养能力,且生活并不困难,不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对于有法规规定的事情,任何人不可能违背法规来解决你的诉求。今天如果你认可我的分析,我们就可以继续,如不认可,你可以继续上访,但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政府不可能因你多次上访而违规、违法给你解决的。而你年龄大了也不适当长年在外奔波,可以安享晚年了,你看你女儿今天也陪着你来了,你的家也是一个和和睦睦温暖的家庭吧!”听了调解员一席话,严某沉默了,最终默默地点点头。双方就自留地和祖坟的补偿问题开展了仔细的讨论,并最终确定了补偿条款,签订了补偿协议。当严某在协议书上按上手印后,信访办的同志长长嘘了一口气:长达半年的信访事件终于圆满解决了。
三、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访调对接的案例,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农户因集体土地的征收、流转等原因拆迁了自己的房屋,也发生了些因拆迁一夜暴富的事件,因此在拆迁工作过程中,产生些不合理的诉求,当诉求得不到满足时,便希望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此案给我们的启发是:
1、在此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想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调解员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到自己诉求的法律依据的不充分,认识到自己诉求的不合法,从而改变或者降低自己的期望值。
2、调解过程中,注重方法把好火候,把握好调解工作的节奏与火候,不急于求成是成功化解该矛盾主要经验。将问题层层分析,一一分解,消除不切实际的诉求,同时与当事人站在一起动脑筋、想办法,促进其合理诉求的达成,从而成功地化解了矛盾。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镇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第2篇:法庭诉调对接汇报
华埠法庭关于开展诉调衔接工作的汇报
今年以来,开化县人民法院华埠法庭在县委、县政府以及院党组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积极推行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四调”结合的工作模式,不断拓展“诉调衔接”的新领域、新方法。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现将我庭诉调衔接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进行汇报。
一、我庭诉调衔接中心的基本状况。(1)设置情况。我庭诉调衔接中心于2009年8月成立。为了方便当事人,办公地点设置于法庭大楼的一楼。包括立案大厅和人民调解工作室,面积共有200余平方。(2)人员情况。目前,诉调衔接中心共有2名人民调解员,包括1名由我庭聘用的退休老法官专职调解员和1名兼职调解员。(3)组织结构。中心的结构框架大致分三个部分:一块是位于法庭大楼内部右侧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将涉诉民商事纠纷诉前调解、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人民调解;第二块也是位于法庭大楼内部中央的立案大厅,有专人负责对当事人诉讼进行引导、对来信来访进行接待;第三块主要是面向边远山区的巡回法庭,每个月15号派专人去苏庄镇开展巡回审判。负责山区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培训、巡回审判等工作,以构建与山区乡镇定点联系、就地解决纠纷的长效机制,并初步形成了具有华埠法庭特色的司法服务品牌。
二、诉调衔接中心的工作开展情况
我院诉调衔接中心自2009年8月设立以来,通过努力完善诉调衔接的各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优化诉讼调解功能,为维护我辖区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做出了贡献。4至5月份,共调解成功案件22件,占同期民商事收案总数 %,目前无一例调解强制执行,也没有引发一起上访或投诉。中心的主要工作包括两大部分:
(一)对外,在诉的背景下,把诉调衔接工作推进到乡镇和社区、村
1.指导培训基层人民调解员。加强对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帮助调解人员提高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在 之际,工作室又以“切实服务平安世博”为契机,深入到各街镇的工作站和经济园区进行普法送法活动,一个月内连续举办了商事、社区纠纷、婚姻家庭等三场大型法律专项讲座,累计参加人数584人次,在社区和企业中引起较好反响。这些做法有力地推动了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受到社区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好评和欢迎。
2.努力化解农村重大纠纷隐患。中心的调解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衔接触、了解到的可能矛盾激化或重大群体性纠纷,除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和领导外,还努力做好化解、疏导等工作。今年年初,金星村发生一起因拖欠十三位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民事纠纷,因纠纷双方都坚持自己观点导致问题争执不休,多时仍未有突破性进展,矛盾渐有激化趋势。人们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何松春同志了解这个情况后,认真分析了案情,三次奔赴金星村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于当天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支付了拖欠的十三位农民工的工资,维护了当地社会安定。
3.创新联合调解模式。与村镇两级调解组织联动。为适应新形势下具有农村特点的审判工作的需要,2008年2月在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设立了“徐汇法院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室”,开创“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诉讼调解”三结合的联动机制,为当事人建立了一条“调解、诉讼、赔付、执行”的绿色通道。截至今年4月,调解室共审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935件,在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审限、及时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得到公安部和市委政法委领导的肯定。二是劳动争议、物业纠纷领域引入行业调解。根据市高院关于“以行业为主导、司法支持协助的联动化解纠纷机制”的要求,自2009年7月起,我院就在诉调联动工作室委托人民调解的基础上,与区劳动行业协会和区房管局合作,在劳动争议和物业欠费纠纷领域引入行业调解,房管局人民调解员和我区劳动协会下属会员单位中的13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兼职仲裁员,以我院兼职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在法官指导下进行调解。行业调解可弥补
人民调解员专业化不足的缺陷,与人民调解形成优势互补,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决。
(二)对内,在诉的引导下,使诉调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1.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与确认。调解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由于调解协议不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因此需要运用司法的力量、发挥司法的特性,通过法院的“诉”与人民调解的“调”的效力衔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确保诉调衔接工作的实效。也就是说,坚持调解优先,就要做到既有效发挥非诉调解的功能和作用,又切实体现司法的终局和保障。为此,我院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对于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由人民调解进行司法确认。
2.加强委托人民调解的衔接。坚持调解优先和自愿、合法原则,做好纠纷引导的释明工作,是推进诉调衔接工作的重要前提。中心一方面积极发挥调解分流、引导和化解纠纷的作用,对于尚未立案的纠纷由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中心认为确有必要的,委托诉调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1.实行集约化管理。诉调衔接中心的使用,将把我庭现有的立案大厅、人民调解工作室统一起来,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诉调资源,发挥集聚效应,从而更科学地提高诉调衔接的管理和工作水平。同时,要逐步建立起与各乡镇调解工作资料共享的工作机制,尽快实现“手工”向“电子化”、“网络化”、“实时化”、“互动化”和“资源共享化”的转变,从而更高效地实现对整个辖区人民调解资源的整合与协调。
2.拓展诉调衔接领域。一是逐步扩大委托调解的受理范围,根据相关文件,引导当事人至诉调衔接中心进行调解。二是拓宽行业调解领域,充分发挥乡镇、村、社区调解组织的便利调解优势,建立多方联动调解机制。
3.提升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能力。诉调衔接中心工作的成效如何,最终要通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来体现和检验,因此调解员的队伍建设问题至关重要。我们要紧紧依靠和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关心指导和大力支持,进一步解决好人员的编制、经费等具体问题,进一步增加人民调解员人员数量,努力构建以退休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为主体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优势。同时,要切实加强培训和指导,完善考核管理,努力提高调解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3篇:建湖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汇报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建湖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案件数量在逐年递增,各类矛盾一起汇聚在人民法院需司法化解时,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越来越高需求,成为处于超负荷状态,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的人民法院亟待克服的难题,面对这一形势,建湖法院为有效破解难题、推进科学发展进行了积极探索,于2008年10月在立案庭设立了诉讼服务中心,对外开展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诉讼服务,对内开展以法官为主导的审判服务,实现以责权为主导的法院模式向法官和当事人为主导的法院模式的转变,真正做到诉讼服务走出门,诉讼调解送上门。审判工作逐步呈现出调撤率上升、案件数下降、社会满意度上升、涉诉信访下降的“两升两降”良好发展态势。
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发挥主导作用,培育纠纷化解中坚力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建湖法院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以打造一支化解纠纷的中坚力量为手段,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1、设立专门职能部门。我院于2008年10月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调解服务中心,2009年12月,根据省高院精神,我院又成立了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和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并配备专人负责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管理与考核,不断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先后妥善化解20多起涉及县内重点工程案件,赢得党委政府大力支持,2010年8月诉讼服务中心被县编办批准为法院独立部门,由附属机构变成指导诉调对接工作的专门职能部门。
2、大力加强人员保障。我院不断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人力保障,将案件调撤率位居全院前列的法官充实到诉调中心,源头预防化解纠纷。诉调中心的法官由2008年的3人增加到目前的5人。
3、努力提高人员素质。每年我诉讼服务中心均组织干警到市中院参加业务培训,每半年组织干警到盐城市其它县(区)法院进行交流取经,并在本院组织干警进行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
二、借助外部力量,丰富纠纷化解工作载体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院充分利用工会、妇联、交警、工商、消协等社会力量,构建纠纷化解的网络,丰富纠纷化解的工作载体,切实提高纠纷化解的成效。
1、主动面向社会,开展法官五进活动。通过“法官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活动,主动面向社会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在重点企业设立法官办公室,建立劳动争议纠纷联合调处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乡(镇、区)、村(居)委会设立“巡回审判点”和“诉前调解工作室”,构建覆盖乡(镇、区)、村(居)委会联动调解网络;定期赴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引导社区居民通过多元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举办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专题培训,邀请工会、妇联等调解组织介入法院调解和执行工作,形成广泛和谐共建社会网络;选派法官担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律辅导员,举办多种形式的校园普法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2、丰富工作载体,成立专门调解中心。前移纠纷化解阵地,充分利用行业调解的优势来化解矛盾纠纷,在金融、交警大队、工会等部门成立金融巡回法庭、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等专业化合议庭和调解中心;在县信访局设立信访接待窗口和信访调解窗口,全面了解人民群众诉求,2009年以来初信初访案件化解率达95%,成功化解进京赴省上访老户案件4件,连续两年没有新的涉诉信访案件发生;在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现场设立巡回调解服务点,专门调处企业的矛盾纠纷,2009年以来,成功调处企业货款纠纷20件,保障企业顺利运营;在重点贫困村组设立“法律脱贫”帮扶点,指导民调组织化解土地使用权、相邻权等各类涉农纠纷,以和谐促进村民发家致富,努力达到纠纷不出村、不出镇,涌现出以庆 2 丰镇东乔村为代表的无讼村。
3、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调解网络。积极争取县委支持,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门出台《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落实“五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法院的诉调对接与“公调”对接、“访调”对接、“检调”对接、“纪调”对接一起,成为全县大调解网络的五大组成部分,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窗口的横向宽度。同时,在全县5个乡镇成立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共同指导下的5个诉讼服务站和人民调解联系点,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延伸人民调解窗口的纵向长度,并扩大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从起初的以民商事纠纷为主,扩大至行政、自诉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可进入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
三、凸显机制优势,打造纠纷化解知名品牌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的法律性、权威性、有效性、连贯性、便民性等优越性深入人心,使得利用人民调解窗口化解矛盾成为许多纠纷当事人的首选。
1、建立衔接配合机制。建立与县矛盾调处中心、交警、劳动、工会、金融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在法院各职能庭明确专门的联络员,在诉前调解服务中心的协调下,同各部门建立起定人、定点、定时的联系制度,对行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全面推行联合调解和委托调解,积极引导矛盾双方选择行业性调解组织调解,使得许多本来极可能诉诸法院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分流和化解,使矛盾消化在基层,从源头上减少案件数的上升。2010年9月,我们服务中心人员发挥能动司法功能,深入庆丰、芦沟两镇农户家中,耐心开展释法、疏导和案件的调解工作,使46家农户与县供排水管理处达成调解协议,共近200户农民自觉履行交纳水费义务。2011年4月,我诉讼服务中心在接到30件建湖县沿淮线公路收费站起诉被告冲卡未缴过路费并罚款的案件,我诉讼服务中心主动派专人专车为这些案件送达被告,因被告住址在不同的地方,经过几次往返后,及时与未缴纳过路费的被告联系,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最终收费站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均已自觉履行,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建立诉前过滤机制。充分发挥诉调中心作为职能部门的组织优势,所有简易案件及疑难复杂、群体性、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必须由诉调中心先行调解,诉调中心通过调动一切可利用的社会力量及自身的努力,成功化解多起妨碍涉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经我中心调解的案件,有给付内容,尽可能促成当事人当场给付,减轻执行压力。去年8月份仅用4天时间成功化解135名民工讨薪案。
3、建立协调处理机制。积极争取县委支持,出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群体性案件及时向县委政法委报告,通过县委政法委协调,将重大群体性案件的办理工作纳入县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涉及县内其他单位的重大群体性案件均召开涉案相关单位联系会议,共同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进行联合调解,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群体性纠纷,该补偿按规定数额处理,确保农民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促进重大群体性案件有效化解。通过县委政法委协调,近期成功化解一起以县、镇、村三级组织为被告的土地承包纠纷,收到原、被告四方均满意的效果。
当前诉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 虽然我们的诉调对接工作运行良好,但诉调对接工作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与构建和谐建湖以及上级领导的要求仍有很大距离。制约诉前调解工作取得突破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诉调对接的网络尚未实现全覆盖。我院的诉前调解乡镇工作站的网络尚未全部形成,与社会调解组织和相关行政机关尚未完全实现对接。目前,我院虽在五个乡镇建立了工作站,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欢迎,但与社会对我们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致力在(1)县矛盾调解中心和各乡(镇、区)、村(居)委会、县妇联、县工会、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设定诉讼服务站、人民调解联系点。每乡镇形成一个调解小组,由乡镇的首席调解员(司法所长)任组长、妇女主任及各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和一些积极热衷于社会调解事务的老干部、老党员,形成 4 一个三级调解网络及三线延伸机制。(2)对一些调解案件,法院可发出委派函委派这些调解组织单独进行调解,亦可派员参与或主持调解。对社会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案件亦可参与调解。对法院诉前调解的部分案件,法院可发出邀请函,邀请与案件有关连的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如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当事人不认可事故责任划分决定书和对劳动争议事实认定不清时,亦可邀请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和劳动部门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同时对交警大队和劳动仲裁院自行调解的案件法院亦可派员参与指导或主持调解。尽可能将一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化解在初始阶段,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2、开展诉中委托、协助调解等工作还缺乏社会力量的有力支撑。按照诉调对接的要求,我们要依靠社会力量的直接参与,积极开展诉中委托、协助调解等工作,但目前单纯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难以打开局面的,所谓“剃头挑子一头热”,其他社会力量虽有党委政府的文件推动,但在实际行动上还不能有大的进展。更主要的是社会力量参与诉调对接,其人员的素质以及法律业务知识尚难以完成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尖锐的责任重担。这些问题还需上级领导进一步重视解决,让社会力量参与的责任加大,使之成为他们一种自觉的意识;对所有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统一发聘书,既让他们感到荣誉,也让他们自感压力,特别对一些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及教师等让他们发挥余热,年度对一些先进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向他们发放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引导他们化解矛盾;建立与他们的沟通、交流的机制;同时还要借助党委政府文件的直接推动把社会业余力量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报酬及经费落实到实处,使开展这项工作尚未基层同志不再为依靠自生力量解决不了的问题犯愁。
3、诉前调解的影响力有待于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长期形成的争强好胜的意识和现代社会逐步形成的“陌生人社会意识、导致相当多的当事人因为不了解而不愿意选择用诉前调解 5 这种比较温和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因此我们要克服群众对我们工作还不是十分了解这个这个瓶颈,积极探索宣传途径,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把我们的工作和做法、创新之处多向社会宣传,让知晓诉前调解的受众面不断扩大,让人民群众听到我们的声音。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为群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诉前调解机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
4、台帐建设及统计口径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目前现有的台帐建设工作最主要的依据和标准就是省高院苏高法(2010)134号文件,该文件我们认为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诉调对接的台帐要求尚未公布。二是这份文件中的诉前调解案件的台帐要求已未经宣布就不在使用了,目前使用的是一张单页的统计表,据中院讲是省高院定下来的。三是统计口径比较复杂,尤其是上次全省为开诉调对接工作推进会使用的几张表,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没有必要搞的那么复杂,应让具体操作的同志好操作。四是诉前调解卷宗的具体样式和要求目前还没有,建议由省高院统一规定和提出具体要求。五是省高院应提出明确要求,将诉调对接工作的报表统计及态势分析等工作统一交由各法院的审管部门归口管理,目前是多头管理的状态。六是诉前调解的案件管理缺少一个软件的支撑,我院尽管已经开发出一个管理软件,但由于资金原因,该系统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建议管理软件的开发要在省高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只有这样,各家法院才不会各自研发,浪费经费,也只有这样,才会便于省高院的管理和考核。
今后我院诉调工作下一步打算 诉前调解工作系我院一个品牌,目前在省市层面上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如何提升诉前调解工作,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做大做强是我们今后的重点工作。下一步我们打算:
1、在完善已有五个乡镇工作站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大诉调网络布局,逐步在全县所有乡镇建成人民调解联系点和诉讼服务站,明确相对专职、专业、有从事诉调工作热情的人民调解员参与到这项工作中,确保各乡镇民调解联系点和诉讼服务 6 站成为我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前哨阵地。加强与社会各调解组织的联系,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在全县有选择的将一些矛盾易发、多发的部门如环保、妇联、医疗、交警、劳动仲裁等部门纳入诉调网络,参照乡镇工作站的模式,设立诉前调解巡回点,逐渐形成覆盖全县的诉前调解网络;
2、拓展诉前调解工作深度,丰富诉前调解工作内容,提升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水平。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并且有一定调解基础的纠纷,尽量将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低成本、高效率的予以解决,逐步扩大诉前调解化解纠纷的范围和规模。对不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类型在实践中加以明确,以防止诉前调解工作的极端走向。在完善与社会调解衔接的基础上,将诉前调解与立案及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紧密结合,前移矛盾化解关口,利用诉前调解的优势,快速有效的把特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诉前调解流程管理机制。既然把诉前调解作为一项机制运行,当然应当建立与之配套的约束机制,对流程、选案要求、调解细则以及各环节期限要求等均应有明确的规定,在诉前调解机制的运行过程中,我们将认真思考,把有关标准、要求进一步进行细化、量化。同时,对所有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培训,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建立与兄弟法院沟通、交流的机制。
4、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将诉前调解影响力进一步扩张。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把我们的工作和做法、创新之处多向社会宣传,让知晓诉前调解的受众面不断扩大,让人民群众听到我们的声音。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为群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诉前调解机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同时我们还要对工作中好的做法以及经验多总结、多提炼,使诉前调解工作不断得到提升。
5、增加“公告办理”窗口职能,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办理相关服务工作。
6、开设“绿色通道”,对一些原告是年老、残疾、外地人 7 员案件铺设“绿色通道”,快办急办,让当事人感受到建湖法院的人文关怀。
7、探索诉前鉴定机制,针对交通事故和其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发现鉴定结论系由原告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以及交警大队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部门作出,在被告书面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可由诉讼服务中心直接委托本院司法委托鉴定中心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并在诉讼服务中心流转,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
8、制作意见簿。由经诉讼服务中心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在意见簿上留下意见或建议,以测试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工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满意度。
第4篇:乡镇“公调对接”工作情况汇报
某某镇“公调对接”工作情况汇报
某某镇综治办公室
为有效应对近年来各类矛盾递增式增长的趋势,某某镇紧跟上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公调对接工作探索,有效推进“派驻式”人民调解室完善开展,现就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相关推进措施。一是成立组织。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某某镇迅速成立了以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任组长,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调解委、信访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公调对接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推进落实。二是人员选派。经过组织筛选、群众推荐,初步确定xx、xx、xx三位同志为初步人选,xx、xx二同志系我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xx同志为专司法矫正职工作者。三是完善制度。工作制度建立方面,镇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在互相协调沟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探索完善联络员制度、重大纠纷联动联调制度、统一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做到运作有保障。
二、存在问题。一是对接不到位。相关网络尚未完全形成,与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尚未完全实现互补对接。二是办公场地有待完善。办公室相关配套设施不到位,打印机、电脑、空调及相关办公用品尚未配备到位。三是调解影响小。群众不了解调解组织运作情况,自身声音也偏弱,宣传力度不足,自身做法、工作机制也没有很好与社会接轨,导致目前影响偏小,处理的调解案例偏少。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是办公场所配套到位。办公室各项办公设施、接待用具配套到位,制度上墙,工作流程、意见箱配备齐全。二是强化宣传工作。将调解工作影响力进一步拓宽扩张,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把公调对接工作的做法、创新之处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群众了解和接受程度,保障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三是制度再完善。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保障制度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易于执行。四是加大人员培训。通过与上级部门对接,邀请相关专家对工作内容、工作细节及注意问题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培训,提升工作人员提升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水平。
第5篇:浅析“访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浅析“访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浅析“访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高淳区司法局 张跃勇 赵菲
一、高淳区“访调对接”工作的现状
为进一步发挥信访与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信访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机制,更好地钝化社会矛盾,及时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2014年,南京市高淳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信访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信访与人民调解工作对接工作机制,区大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区信访局设“访调对接”工作室,负责信访案件中涉及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受理、登记、转办、督办等工作,为加强访调对接工作,区成立“访调对接”工作协调小组,由区司法局、信访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指导区、镇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信访机构“访调对接”工作。
二、“访调对接”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访调对接是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好的举措,是解决矛盾纠纷新机制。但是,目前访调对接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
一是案件对接数量少,类型单一。据统计,我国信访案件总量逐年上升,从信访案件的内容来看,目前三类问题突出:
1、民生问题,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救济、涉法涉诉等;
2、生产领域问题,涉及山林纠纷、劳资纠纷、矿农纠纷等;
3、历史遗留问题,涉及企业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落实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局限性决定了访调对接案件数量较少,类型单一。
二是信访案件成因复杂,调解难度大。一方面,如前所述,信访案件涉及方方面面,成因复杂,部分案件已是历史遗留问题;另一方面,引发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大多已发生激化,群众往往对矛盾纠纷的处理存在抵触情绪,不配合调解,导致调解难度加大。
三是群众对访调工作认识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访调工作的开展在我国较之“诉调对接”和“检调对接”工作,尚属新生事物,正处于起步阶段。群众对访调工作认识不足,认为信访机关和相关单位相互不作为,互为推诿,访调工作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保障,缺乏公信力,造成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被动性。
二、造成“访调对接”工作困境的原因
一是信访制度有缺陷,制约“访调对接”工作的开展。现行信访制度注重程序,流于应付,不能有效地将“访”和“调”衔接起来。基层群众到区一级信访局提出的诉求,一般都是村(居)和乡镇无力解决的疑难杂症。而区信访办的职责是“转交办和督办”信访案件,在具体工作中虽然涉及民事纠纷的部分可介入人民调解,但比例较小。这就造成群众反映的问题还得发往原来的地方等待解决,往复折腾,耽误了化解矛盾的最佳时间,以至于“轻、小、易”事件也拖成了“老、大、难”问题。
二是机关之间欠配合,影响“访调对接”工作的配合。从工作实践来看,访调对接工作多半呈现对接工作室独力支撑、协作单位被动参与薄弱的局面,一般来说,到区信访机构诉求解决的问题,大都属于行政调解范畴,所涉及的往往是土地流转、环境污染、企业改制等政策性较强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办理。但有的承办单位重视不够,特别是遇到复杂疑难“信访件”时,一旦职能范围内不能解决,就应付了事。协办单位则事不关己,缺乏相互沟通,导致信访结案难。相互推脱加重了来访者的抵触情绪,引发矛盾激化,增加化解难度。
三是缺乏法律制度支撑,不利于“访调对接”工作的保障。目前来看,访调对接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虽然我们根据本地区实际下发相关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但大多内容笼统,对于如何开展、具体操作、访调对接过程的具体程序,以及对接机制的组织架构,各部门之间权责问题等都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现行法律也没有对人民调解作出强制性规定,只要当事人拒绝,访调对接工作就无法应用于对接机制。从整体上来看,访调对接工作缺乏法律支撑,从而使得“访调对接”机制缺乏公信力。没有群众的充分认可,不利于访调对接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打破访调对接工作瓶颈的办法
一是强化信访职能作用,拓宽调处案件范围。强化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实体化运作,承担访调对接工作的牵头召集、组织协调等职责;建立健全例会制度,坚持领导接访、听证对话制度。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经常听取“访调对接”工作汇报,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每周确保一名区级领导主持群众接访,根据不同时期排查反映的信访重点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领导与群众对话交流;强化责任主体,确保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使信访部门实现由“运动型”向“实战型”角色转变。现有访调对接工作重点集中于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家事纠纷、债务纠纷等传统民商事纠纷领域,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其范围可以再进一步拓宽。如涉及国土、环保、教育办学等性质的行政争议案件、普通商事仲裁案件以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要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和可能,都应在甄别事实的基础上,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努力进行调解,使得信访事项可以快速分流调处,实现各部门职责的回归。由信访部门根据分流调处时限等制度规定,主要负责跟踪指导、督查督办和检查考核,确保和促进基层信访工作的良性健康开展。
二是健全访调工作机制,实现访调无缝对接。充分发挥大调解中心网格化作用,利用调解组织现有网络,强化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努力把排查的“触角”延伸到每一个角落,变“事后被动处置”为“事前主动预防”。做到“四先四早”,即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预防;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坚持访调对接工作例会制度。对带有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互相交流、共同剖析;对可能引发信访的社会矛盾,早介入、早预防、早解决;对重点信访人员和重点信访事项分析研判,制定处理方案,实现访调信息的互通和共享。落实访调对接工作无缝对接。对来访人员先行登记,并征求来访人意见,对需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实行分流或直接受理,重大矛盾纠纷列入信访会办的重大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和调处中心派员督办,对重大的信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进行调处时,信访局应派员参与,以达到信息互通、提前预警的目的。与此同时,双方共同做好违规上访人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促使其思想转化。
三是集中行政合力,强化息访息诉协作。“访调对接”机制的重要内容是调动行政力量参与其中,运用其行政职能促进纠纷的圆满解决,因此应将访调对接工作纳入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开展。对疑难重大信访事件,可根据工作需求,具体个案具体分析,成立临时息访息诉组,由协作单位派相关负责人参与接访,配合访调对接工作人员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息诉罢访工作;对综合性信访问题,协调各相关单位参与案件处理,找准问题症结,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结方案,为息诉罢访奠定基础;重视解决上访人的民生诉求,加强与工会、民政等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争取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员负责信访与调解工作对接,承担“访调对接专员”的角色,帮助当事人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切实维护信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是健全法律法规,强化制度保障。现有立法支持不足,是当前制约访调对接机制建设全面深入发展的一大“瓶颈”。完善人民调解与信访制度的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撑,是完善访调对接工作,建立多无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信访工作与人民调解有序无缝衔接和良性互动的重要途径。国家应尽快制定关于访调对接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访调对接工作作出具体可操作性规定,进一步促进访调对接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彰显以法省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访调工作理念,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