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非治违汇报_打非治违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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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汇报
首先,我代表遵化市委、市政府热烈欢迎唐山市安监局各位领导来我市检查指导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对唐山市安监局多年来对我市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自4月28日接到《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唐山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函„2012‟90号)后,我市积极安排部署,成立了由岳树存副市长任组长,李海鹏局长任副组长,各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副职任成员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并分为11个部门,17个方案重点就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水利、特种设备、职业健康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1、非煤矿山和尾矿库。
(1)非法盗采、无采矿许可证或证件过期进行开采的;无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证件过期从事勘查活动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公安、供电等部门参与)
(2)新(改、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批复进行建设的,以及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进行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进行生产的;地下矿山提升、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等系统不完善以及安全出口不畅通,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的;露天矿山未实行自上而下台阶开采或分层开采,存在高陡边坡、伞檐的;市外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未在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从事作业的;将新(改、扩)建非煤矿山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尾矿库排洪泄洪、监测监控设备设施以及坡比、坝体稳定性、最小安全超高、干滩长度等不满足规程和设计要求的;尾矿库超设计标高运行、擅自改变筑坝方式等未按设计生产运行的;尾矿库超高、超限运行,有重大安全隐患不履行闭库程序的。(安监部门牵头,公安、供电等部门参与)
(3)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证件失效、过期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活动的;私自转让、租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未按批准的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工信部门负责)
(4)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的非煤矿山单位提供民爆物品的。(公安部门负责)
2、道路交通。
(1)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拖拉机违法载人的;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公安部门负责)
(2)营运车辆超员、超速、超限、超载行驶,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90吨的严重超限超载行为;客运车辆夜间途经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营运的;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从事城乡公交客运的;非法从事出租车运输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方铁路运营的;未经批准非法设立铁路道口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车辆和人员。(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旅游等部门参与)
3、建筑施工。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整改的;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起重设备未经检测机构检测和未办理使用备案手续投入使用的;达到国家规定需专家论证的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组织专家组论的;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防护用品的。(住建部门牵头,安监、质监、供电等部门参与)
4、消防。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消防设施、器材不按照规定配齐并维护保养到位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落实的;用火用电用气存在违章现象的;不按照规定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公安部门牵头,安监、住建、工商、质监、文广、教育、旅游、商务、供电等部门参与)
5、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运行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予延期,继续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未安装紧急停车系统(ESD)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和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中毒设备设施、检测报警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防护距离不足危险化学品企业未严格按照承诺落实搬迁计划的;企业未经备案、审批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原料、产品的;各类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建立、执行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岗位操作要求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超范围经营、超量储存及经营含有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的。(安监部门牵头,公安、质监、工商、供电、气象等部门参与)
(2)非法违法购买、储藏、运输剧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违规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公安部门牵头、交通、安监等部门参与)
6、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爆炸物品的。(公安部门负责)(2)未经许可私自生产或许可到期仍组织生产的;存在“四超”、“三违”等行为的;在停产整顿、技改期间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销售合同备案或报表的;将民用爆炸物品(含硝酸铵及半成品)销售给非法用户的;对用户手续审查不严或保存资料不完整的;未按民爆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超核定能力存放的;储存地方收缴的民爆物品或违反规定使不同性质的民爆物品同库存放的;未能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审批制度的。(工信部门负责)
7、冶金。
(1)钢铁在建项目违规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2)未制定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岗位风险辨识、未执行安全作业程序,违法违规在涉煤气区域、有限空间、粉尘爆炸等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检维修、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的。(安监部门牵头,质监、供电等部门参与)
(3)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信部门牵头,安监、供电等部门参与)
8、特种设备。非法生产(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特种设备的;非法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电梯维保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质监部门牵头,安监、公安、住建、教育、卫生、商务、旅游等部门参与)
9、水利。违反规划、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建设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违法违规采砂、运砂、乱采滥挖以及破坏水土保持环境、影响水源地安全保护的;违规从事农村水电建设,存在“四无”现象的。(水务部门牵头,公安、国土、供电等部门参与)
10、职业健康。
(1)石英砂加工、石棉制品、云母加工、建材等存在高危粉尘以及木制家具制造、制鞋、箱包、制革、冶金、化工、电力、电子和机动车维修等职业病危害严重,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违法生产的。(工商行政部门牵头,卫生、供电等部门参与)
(2)2010年以后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的;涉胶的制鞋、箱包企业未按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非煤矿山企业选矿厂、石英砂加工、石棉制品、云母加工、建材、木制家具制造、制革、冶金、化工、电力、电子和机动车维修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的;重金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使用苯、正己烷、三氯乙烯等高危害有机溶剂的。(安监部门牵头,卫生、供电等部门参与)
下步我市将于5月12日或13日召开全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动员大会,由市安委办统一调度,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利用六个月的时间,集中综合所有乡镇(街道)和有关市直单位的执法监察力量,全覆盖、不间断地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认真结合去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隐患排查治理查出的突出问题,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影响较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强化打击治理措施,将“打非治违”行动推向深入。做到领导更重视,范围更广,合力更大,要求更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