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汇报材料_级别管辖

2020-02-27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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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执法级别管辖 固化行政执法权限划分

(2010年9月15日)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

一、对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工作的认识

行政执法管辖权的权限划分主要发生在同一性质的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纵向权限划分),和不同区域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横向权限划分)。行政执法管辖权的权限划分主要为三种类型:一是级别管辖,是指同一系统中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事项的分工和权限;二是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系统中同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事项的分工和权限;三是特别管辖,是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一种补充和完善,包括共同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目前,就一般而言,确定级别管辖的普遍规则是:其一以县级为管辖的起点、管辖权及管辖事项向上依次递减;其二所有的行政事项应当以县、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为主:具体市、县之间管辖权的划分可以参考执法案件的影响、案件的复杂程度等情节确定;其三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进行业务政策的指导为主;其四例外情形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

我国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立法的多元性,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并非泾渭分明。如:《行政处罚法》只有原

则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在我国一些行政执法领域还存在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划分不清、范围模糊的问题,越权执法、多层次执法、甚至“无利则推、有利则争”的现象时有发生,既加重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又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损害了政府形象。

针对以上问题,2009年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全国法制办主任工作会议”,提出“要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为贯彻落实这一会议精神,今年2月上旬,省政府法制办下发了《江西省行政执法级别管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当前,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对行政执法机关而言尚是一个新生事物,我个人归纳认为,此次全省行政执法级别管辖试点的主要工作归纳起来就是两大部分,即“建立三个机制(争议裁决、执法监督检查、信息通报)”和“划分五个范围(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5类执法行为的级别管辖范围)”。

二、我局试点形成的工作成果

年初,省法制办将我局列为全省行政执法级别管辖三个试点单位之一,这充分体现了省政府法制办对我局的信任,我们深感荣幸。我局整个试点时间从2月20日至5月31止,共划分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汇报三个阶段。最终,我局级别管辖试点工作的成果体现(发布方式)采用了以文件加附件的形式:文件就是《行政执法级别管辖规定》,共分“总则、级别管辖、执法事项交办协办和督办、重大疑难执法事项备案备查、税务执法案卷评查、税务行政执法信息报告、附则”七章,主要解决如何“建立三个机制”的问题;附件则是《划分细则》,主要解决如何“划分五个范围”的问题。通过试点形成的工作成果既详尽规定地税级别管辖的具体工作,又充分体现地税工作经验和部门特色,概括的说,是实现了“三个明确”。

(一)明确了所有拥有执法权的行政主体的级别管辖权限 我国施行的是中央集权的分税制财税体制,《税收征管法》对赋予执法权的税务机关界定很宽泛,对于省以下各级地税机关的级别管辖权限如何确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往往只有原则规定(如: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或少量的特殊规定(如: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为真正做到避免争议,职责明晰,我局论证和制定文件过程中,不是简单地将行政执法级别管辖权限划分到省、市、县三个层级地税机关,而是按照“合法界定、合理配臵、行政高效”要求,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将各层级的地税机关的执法权限进一步细划到局机关、直属分局、稽查局、属地分局等具体行政主体,使全系统中3个省级执法主体,33个设区市级执法主体,831个县级执法主体都清晰明确自身执法行为级别管辖权限的范围。

(二)明确了各项执法行为的所有具体事项的级别管辖权限

我国是个条文法系的国家,地税执行的法律法规也是一个复杂且数量众多的体系。经过梳理,我局行政执法可整合为10大项权力(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收强制权、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复议权、税务行政诉讼应诉权、税务行政赔偿权、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权),并可细分为数百个具体执法事项。我局始终遵循“不遗漏一项” 的目标,在制定文件的过程中,按照法定原则的要求,依据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等有关规定,对试点的5个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事项进行完全正列举,共梳理出具体行政执法事项66项,包括:行政许可4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征收12项,行政检查7项,行政处罚41项,最终明确了各项执法行为的所有具体执法事项的级别管辖权限。

(三)明确了所有管辖对象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的主体 地税行政执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某一项行政执法的管辖权限,依据法定原则,各层级执法主体都有相应执法权限,不可能将某项权限完全划分至某一层级执法主体。为从机制和源头上防止了管辖对象划分的随意性,我局按照合法性原则、权责一致原则、行政效能原则,在制定文件的过程中,对应各个执法具体事项,按照各个执法主体的管辖对象划分出各自的级别管辖范围,这样就清晰明确了所有管辖对象的行政执法级别管

辖的主体,从根本上避免出现多头执法、多层次执法的问题。

三、试点项目的运行情况

级别管辖的理念在中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中已有不同程度的实践。今年,我省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试点工作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强制”五类行政执法事项为重点,非常具有代表性。今年以来,我局除了行政强制外,其余四类行政执法行为都有实施。在试点实践以来中,级别管辖体系运行情况良好。

(一)行政征收项目的运行情况

实施行政征收级别管辖试点工作以来,各级地税机关都能认真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行政执法级别管辖规定》规定的所辖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从根本上杜绝了跨范围、跨地区征收现象。截止1—8月,全省地税部门累计组织地税收入291.1亿元,同比增加77.5亿元,增长36.3%,高于全国地税收入平均增幅8个百分点,在全国地税排第6位,列中部第1位。

(二)行政许可项目的运行情况

目前,我们省局机关本身只保留了一项行政许可项目即“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另外一个项目“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我们则通过级别管辖试点工作,明确下放到了县级地税机关批准。据统计,截止今年上半年,全系统共受理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97件。从执法督察情况看,各个县级地税机

关均能够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做好此项行政许可工作,有关行政审批程序和格式文本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在行政许可级别管辖工作中突出了重心下移的原则,进一步减少了审批环节、缩短了审批时间、规范了审批行为、提高了审批效率。

(三)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项目的运行情况

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级别管辖试点工作以来,全系统行政检查和处罚工作规范有序,有效规避了以往工作中出现的职责不清、权限不明、重复检查、重复执法等现象,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严格公正执法。例如:在“行政检查”方面,结合稽查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我们级别管辖明确规定列入上级稽查年度计划的管理部门和下级稽查部门当年不得进行检查,有效地避免了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在“行政处罚”方面,过去有的县级稽查局对罚款2000元以上的是否由稽查局作出在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为了稳妥起见,对2000元以上的罚款不论是否经过县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均以县局名义下达处罚决定,无形中提高了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级别,加大了执法风险。而行政执法级别管辖规定的出台,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局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了157户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自查和检查。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将房地产与建筑业、交通运输行业、药品经销行业作为指令性检查项目。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与公安部门联合查处案件7件,捣毁发票窝点2处,打击售假发票

团伙3个,当场收缴假发票48858份。以查处大要案件为突破口,严厉打击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查处了总局、省纪委交办督办的一批案件。上半年,全省共检查纳税户911户,查补税款50191万元,处以罚款534万元,入库49503万元。

以上汇报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欢迎省法制办和各兄弟单位对地税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和其他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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