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计划管理办法_1生产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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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生产计划的科学、合理、有效,保证生产计划的准确实施。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生产计划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计划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场部在签订合同前应征求相关部门(生产部、技术中心、供应部等)意见,确认是否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场部应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将合同内容分解到各有关部门(生产部、技术中心、供应部等),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相关部门(生产部、技术中心、供应部等)在收到合同分录后2日内应初步编制出该项目的工作计划,并报分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审阅。
第六条
分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在接到市场部的合同资料后应在3日内组织工程协调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合同交货期分解,工程协调会后,相关部门3小时内拿出相关计划,报生产部计划专责及分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组织生产计划会,2日内制定该工程生产计划并确定项目经理,人资按计划对各部门工作跟踪。
(二)各分厂(车间)提前1天制定的日计划,生产部每日要根据日计划及时跟踪相关工程完成情况,严禁因计划落实、监管等不到位而影响交货时间。
第十条
周生产例会的召开
(一)周生产例会的主要内容是解决各部门本周遇到的困难,汇报本周计划完成情况等问题。
(二)周生产例会由生产部牵头组织,于每周六上午9:00点召开。相关部门(综合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供应部、技术中心、生产部、质量部及各车间等)负责人参会。如有特殊或紧急情况不能参会的须经分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请假。
(三)周例会形成会议纪要于次周一报分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审阅。
第十一条
生产异常管理
(一)生产异常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因生产状况不正常(如生产效率明显下降、质量状况异常波动、设备故障频发等)引起的生产异常;二是不能按正常计划组织生产(如抢险任务、突击生产等)引起的生产异常。
(二)对于生产异常的出现,分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应及时召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报公司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要严格保证措施层层分解,责任
第三章 附则
本办法由生产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