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材料)_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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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关键一年。为有效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有序地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国土资发【2010】117号)、国发【2010】10号、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制定本计划。
一、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11年衡水市市本级土地供应总量控制在584公顷左右。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370公顷以内,合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214公顷左右。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在2011衡水市市本级的土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60.638公顷,工业仓储及其他产业用地233.4公顷,住宅用地126公顷,其中廉租住房用地2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
2.1666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9.7222公顷,限价商品房及定向安置房用地7.5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4.7
公顷、交通设施用地84.69公顷、水域或水利设施用地64.3公顷。
(三)空间布局
2011年交通、水利、城市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供应量占全市土地供应总量的28%左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应量约占全市供应总量的22%左右,滨湖新区起步区供应总量约占全市供应总量的9%左右,其他为市区、桃城区住宅、商业、工业等用地。
二、土地供应导向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及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重点做好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下大力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到“应保尽保”,积极支持旧居住区改造、城中村整治搬迁、重点工程建设拆迁等。
紧密跟踪市场形势,优化住宅供应方式和时序,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市区单宗商品住房项目出让面积不超过14公顷;支持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发展,解决居民的自住住房需求。
(二)为市域战略支撑产业以及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为在全市集中培育现代化工、装备制造、食品加工三
大传统支撑产业,倾力打造现代物流、休闲旅游、文化产业三大新兴支撑产业,形成“3+3”产业格局提供用地保障,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三)继续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供应,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和服务能力。
按照“城市向南走,提升主城区,进一步拉大城市框架”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积极为滨湖新区“一横四纵”及开发区南部区域“两横四纵”路网工程提供用地保障。
保障市区的永兴路、中华大街、育才街、前进大街、和平西路等,及南区路网、西区路网等公路的基础设施的土地供应指标,全面推进公交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水平。
重点支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设施土地供应,提升城市综合服务水平。
(四)积极服务“一湖两城”的战略,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土地供应进一步向市区南部滨湖新城、衡水湖生态城以及城乡结合部倾斜,推进重点区域的快速发展,努力打造生态宜居北方湖城,增强城市发展和活力和动力。
土地供应进一步向市区南部倾斜,支持滨湖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重点产业园区建设。
三、计划的执行
(一)计划执行的原则
本着“全市统筹、区域协调、分类指导、有保有压、保障重点”的原则,2011年全市基础设施、科教文卫及行政办公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全市统筹安排;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和工业仓储及其他产业发展用地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和县市区。
(二)年度计划具体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衡水市2011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2011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施工作。
一是进一步落实供应计划的地块公布机制,明确土地供应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土地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局等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政府提出的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将年内拟供应的住宅、商服、工业仓储地块向社会公布。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计划地块的,各县市区政府应当于每季度末前,依据计划执行和土地供需情况等向市国土局提出计划修订方案,经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汇总审核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地块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加强计划实施过程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完善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共同实施计划的联动机制。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局等部门,主动服务,定期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加快
审批,支持帮助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计划实施。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主体作用,加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及时主动地与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局等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的实施。
三是加强计划的动态跟踪管理和通报。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局等部门应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通报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做好计划调整工作。
四、本计划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