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_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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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稿)
根据教育部《关于申报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通知》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申报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实施“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为保证该计划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专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使其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断提高其创新实践的能力与水平。
第二条 我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主要用于资助我校本、专科生创新团队或个人从事自然科学、人文社科等领域的基础性、应用性项目的研究。通过创新性试验计划,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带动广大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科学研究与专业实践的训练,形成创新教育的氛围,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实施“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遵循的原则是:“兴趣驱动、注重过程、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培养能力”;项目遵循的程序是:“自主选题、自由申报、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性、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的组织机构包括“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及各系部“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导小组”。
1.“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教科所、财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网络中心等职能部门及各相关专业所在系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创新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全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的相关工作,组织专家评审、验收项目,1
监督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
2.各系部成立“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指导小组”由各系部分管教学副主任任组长,分管学生的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学和学生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等。创新项目指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系部的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规划、立项申报、指导、项目运行管理、初评等,并对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各系部安排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确保学生取得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工作场地和实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有可靠的时间保证。每位指导教师每次指导项目一般为1项。创新项目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资助范围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是指本、专科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创新团队或个人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科研创新活动。
第六条 资助项目除来源于学生申请的实验课题外,还可从符合本计划要求的其他各类本、专科生科研创新优秀项目中遴选。
第七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鼓励低年级学生申请,原则上不受理毕业班学生申请。申请者应以团队为主,个人也可单独申请,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申请者一次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鼓励跨学科合作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学科合作项目。
第八条 学生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生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能够在在校期间内完成。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统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般在4~5月份,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时间为准。学生项目执行时间为1~3年,原则上要求在学生毕业前完成。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请者(项目组负责人)认真填写《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报书》,经项目组成员、指导教师签字确认,提交到项目组负责人所在系部创新项目指导小组进行审核。
2.各系部创新项目指导小组对申请项目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填写项目汇总表后一同报送教务处。
3.创新项目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答辩项目,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答辩,确定学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名单,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公示后下达立项通知。
4.创新项目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成绩择优推荐申报省或国家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一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资助经费来源:教育厅专项拨款;学校专项资金;社会、个人等资助或捐赠的经费。资助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教务处负责审批,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对于获得批准立项的国家级或省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学校按1:1的配套经费给予支持。对于获得批准立项的校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学校将根据每个项目的情况给予1000至3000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三次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3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总额的40%,结题后拨付剩余的30%。
第十四条 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费、会议费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支出劳务等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经费开支计划和使用,教务处负责审核。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要标注“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资助,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八条 凡在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教务处有权停止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并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
第六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负责人所在系部和学校教务处签订《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合同书》,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和实验内容 3
启动计划项目,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系部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活动。学校的实践教学中心和各类实验室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系部应指派专人负责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开展。学校建立专门的网站,为学生搭建学习和交流的平台。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项目的主体,指导教师只起辅导作用,参与项目的创新团队或学生个人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选题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实验过程记录和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题,可向创新项目领导小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推迟结题,但延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一旦立项,不得随意变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终止项目研究:
1.项目在执行期内因正当理由需进行变更,经审查后可适当延期或调整计划项目内容,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2.研究项目由于一些不可克服的原因而终止研究者,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3.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计划项目,学校将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课题的研究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启动6个月后,项目组须向创新项目领导小组提交《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进度报告》,期限在2年以上的项目每年12月需向创新项目领导小组提交年度报告,汇报项目开展情况。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年度报告)者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应要求其限期整改直至停止项目运行。
第七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结题时应提交《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原始材料(调查问卷、实验记录及数据等)。形成实验成果的,应将完成的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等一并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
第二十六条 创新项目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题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系部应建立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将定期编印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成果集,并通过校园网、论文报告会等组织成果展示与交流,营造校园创新文化氛围。
第八章 项目激励与表彰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验收合格的创新性实验项目组成员及组长,可获得4至6个创新学分。对于项目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在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参加科技竞赛获奖的,按照相应级别奖励创新学分。中途退出研究创新性实验者,不能获得该项目创新学分。
第三十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创新性实验项目,经学生(限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系部学术委员会审查,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对于研究成果已经达到毕业设计(论文)要求,经审核鉴定后可替代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核定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国家级立项项目,结题后奖励指导教师80至100个课时;省级立项项目,结题后奖励指导教师60至80个课时;校级立项项目,结题后奖励指导教师30至40个课时。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优秀指导教师奖和“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优秀组织奖,对优秀指导教师和单位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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