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居规民约居民自治材料_社区计划生育居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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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计划生育居规民约居民自治材料
12月30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居实际,制订本约定。
第二条、凡本居居民(含婚嫁人本居的居民)、流入本居的外来人员、私房出租户主都应自觉遵守本约定。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本居计划生育工作在党支部、居委会的领导下按照“依法管理、居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创造性开展工作,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帮助居民群众致富,促进家庭幸福相结合,使居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推动本居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居计划生育办公室作为居委会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并指定专职人员管理本居计划生育工作。居民小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委”干部分片包干,中心户长协助计生服务员负责小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居工会、共青团、妇代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居委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协会应积极主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及时兑现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以“政府诚信”推动“群众守信、居民互信”的目标。
第三章 居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居居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八条、鼓励居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必须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妇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产后90天内应自觉落实上环绝育措施,生育二孩的产后60天内自觉落实绝育措施,也可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上环措施后身体出现不适者,经医生确诊后,凭区级以上医院的医学证明,可要求选择其他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与居委会签订《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协议书》,主动配合居委会和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服务与管理,出现意外怀孕应主动报告,并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制度
第十条、居计划生育办、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创造条件,对育龄妇女要开展孕情检查、定期随访服务工作。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免费发放避孕药品和避孕药具等服务。
第十一条、居委会每年组织三次对全居已婚育龄妇女(指女49周岁以下)进行环、孕情检查,每位育龄妇女要自觉配合并按照指定地点按时接受环、孕情检查。
第十二条、加强对外出育龄妇女的管理,需外出的育龄妇女,须到街计划生育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续。
第十三条、属于应“双查”的育龄妇女,每年应接受三轮环(孕)情检查;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双查”规定期内回来的对象,可寄回现暂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用章的环(孕)情检查证明,并附上现暂住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根据社区人口计生工作基础采取不同的工作措施,围绕群众放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因地制宜,分阶段地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诚信计生工作。
第十五条、本居私房出租户主有义务管理好自家租住的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外来人员办理服务证,发现有计划外怀孕情况要及时向居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私房出租户不得把房屋出租给非法行医和“两非”活动的租户。
第五章 优惠和奖励
第十七条、本居已婚育龄妇女符合条例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
第十八条、凡能按通知书规定参加妇检的常住育妇,每次发给交通补贴费20元,流动育妇每次发给交通补贴费10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双查”的育妇,应提前向中心户长报告,经社区计生部门同意延期,事后应在三天内及时补查。
第十九条、每年组织社区育妇免费参加妇科病普查一次。
第二十条、自觉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辖区内对象,每对夫妻给予60元交通补贴。
第二十一条、符合政策生育并自觉落实长效措施的育妇,街道给予上环600元,结扎1000元的补助;如意外怀孕,应主动报告,并自觉落实补救措施,给予手术费的报销。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如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政策外生育的除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夫妻双方自孩子出生或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七年以后方可恢复待遇。
第二十三条、凡是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发放独生子女奖励。
第二十四条、出租户在与流动人口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查看经审检的婚育节育证、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要及时报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否则请上级计生部门按计划生育有关条例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非法收养、送养、抱养孩子的按政策外生育论处。
第七章 民主参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居居民(含属地管理的辖区居民)有权参与本居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有权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有关知识,有权监督居两委干部和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第二十七条、积极推行“三结合”工作机制,努力为育龄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鼓励和引导居民民主参与本居计划生育工作,自觉遵守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十八条、居计划生育工作要纳入居务公开管理范围,计划生育情况每季度要张榜公布,接收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居计划生育工作每半年接受一次居民代表的咨询或评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居规民约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按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居规民约自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望全体居民共同遵守。
第三十二条、本居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篇2: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为贯彻人口计生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现“三为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需求,使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计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 社区居委会是抓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主体机构,在华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接受计生主管部门指导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计生宣传阵地建设,办好计划生育人口学校,开展优质服务,为育龄夫妇的婚、孕、产、育提供全程服务,搞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计生协会要完善好会员联系户制度,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小组长的作用,对育龄群众思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社区“两委”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并协助解决具体困难。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每年组织一次生殖健康服务,并逐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并对不孕妇女和计生术后并发症对象开展服务,解决具体问题,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每季度将计划生育经费开支、生育证发放、奖励和违约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实行公开,加大民主监督力度。
第七条 加强信息反馈,搞好网络管理,抓好社区计生协会小组长月例会,汇报各计生信息,上下联动及时掌握好计生工作的动态,采取相应工作对策。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应尽职责和义务,每个育龄群众必须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人员做起,模范实行计划生育。
第九条 新婚青年应参加婚前身体检查和相关知识培训,积极做好优生检测。
第十条 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已婚夫妇要求生育一孩的,出具相关证明到街道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方能怀孕生育;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要求生育的,需经本人申请,街道审核,区计划生育局批准。
第十一条 已生育孩子的育妇,要根据自身情况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生理特点的避孕方法。
第十二条 外出流动人口必须到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妇签订有关计划生育协议书,每季度反馈本人计划生育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违法怀孕的应主动到计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及时落实补救措施人流或引产,终止妊娠,落实避孕措施。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户要与社区计划生育机构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并负责做好计划生育联系工作。要督促外地流入本社区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到社区登记。
第十五条 计生工作成绩优秀人员,被评为计划生育先进个人的,奖励100元,获市先进个人的奖200元,获省级以上先进个人奖500元。
第十六条 对依法生育一孩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按《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兑现奖励。
第十七条 因逃避计划生育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要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社区《计划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社区计生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3: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_合同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为了加强我村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推行村民自治、合同管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村(或居委会)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用工单位、出租屋业主以及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和严格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或炭步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
(二)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向乙方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普及“五期”教育知识,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三)为乙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供指导,按规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检查流动(暂住)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生育、节育、避孕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免费为乙方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服务。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与流动人员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或劳动合同时,应把计划生育列为合同主要内容之一。流动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要予以辞退、解雇或停止租赁。
(二)乙方不得招用、租赁、容留未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或未办理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员。
(三)乙方要主动负责被招用或出租等关系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如实反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积极配合村(居)委做好登记、建立档案,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登记率、持证率和验证率要达100,并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监督、检查。
(四)乙方不得阻挠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或在检查中威胁、殴打工作人员。
(五)乙方应按时组织本单位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结扎一年以上者除外)到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进行查环查孕,保证本单位流动(暂住)已婚育龄妇女的查环查孕率达100。每年查环查孕三次(时间为1月至4月15日前为第一次,5月至8月15日前为第二次,9月至12月15日前为第三次)。
(六)乙方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有怀孕或当年出生情况(包括在异地出生后在乙方单位居住)的要及时登记报告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该育龄妇女的有关资料以便甲方管理及提供服务。
第三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违反第一条第(一)、(二)、(三)项的,乙方可通过甲方上一级部门,追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投诉。
(二)违反第一条第(四)、(五)项的,可向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条:乙方违约责任
1、违反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仍拒不履行流动人口管理职责的单位,进行停产、停业整顿;出租屋业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处以500元以下的违约金(不接受处理的,在村分红款中扣除)。
2、违反第二条第(四)项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镇计划生育部门存档一份。
甲方:________(印章)
乙方:________(印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