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 企业家创新领导力发展计划专项资金操作细则_创新资金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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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
企业家创新领导力发展计划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提升浦东新区企业家的创新领导力,根据《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本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开展浦东新区企业家创新领导力发展计划的三个阶段的培训工作,资助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属于浦东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
第一阶段是实施科技创业者助推计划。资助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成立时间2年以内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参与培训的对象为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单个企业每年资助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名,集团公司每年资助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名。
第二阶段是实施创新领导力培训计划。重点资助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立时间2年以上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参与培训的对象为企业副总及以上成员,单个企业每年资助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名,集团公司每年资助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名。
第三阶段是实施持续竞争力发展计划。重点资助处于扩张期的大中型科技型企业(成立时间4年以上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参与培训的对象为企业副总及以上成员,单个企业每年资助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名,集团公司每年资助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名。已经参与过原浦东新区创新领导力培训的企业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资助。
第三条(资助形式及额度)
(一)对参与第一阶段科技创业者助推计划的人员,按照取得指定机构(受托开展培训的知名高校或培训机构,以下相同)发放的相关培训证书,给予助推计划总培训费用一定比例的资助。
1、对完成培训与辅导课程,通过相关考核并获得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总培训费用60%的资助;
2、对完成培训与辅导课程,通过相关考核并获得培训优秀证书的(优秀比例不超过10%),再给予总培训费用30%的奖励性资助。
(二)对参与第二阶段创新领导力培训计划的人员,按照取得指定机构发放的相关培训证书,给予总培训费用一定比例的资助。
1、对完成培训课程,通过相关考核并获得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总培训费用70%的资助;
2、对完成培训课程,通过相关考核并获得培训优秀证书的(优秀比例不超过10%),再给予总培训费用20%的奖励性资助。
(三)对参与第三阶段持续竞争力发展计划的人员,按照取得指定机构发放的相关培训证书,给予总培训费用一定比例的资助。
1、对完成培训课程,通过相关考核并获得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总培训费用70%的资助;
2、对完成培训课程,通过相关考核并获得培训优秀证书的(优秀比例不超过10%),再给予总培训费用20%的奖励性资助。
第四条(操作部门及申请渠道)
本专项的操作部门为中科院院士上海浦东活动中心(下简称“院士中心”)。
本专项资金每年资助一批,实行一门式网上受理。申请者在取得培训结业证书或培训优秀证书后3个月内,根据浦东科技网(www.daodoc.com)上发布的“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企业家创新领导力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向操作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请资助,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企业家创新领导力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申请表》;
2、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或培训优秀证书;
3、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任职证明;
4、其他指定的相关的材料。第六条
(审批程序)
操作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后,报区科委审批。审批结果在浦东科技网上公示。
第七条(项目实施)具有较高办学水平的知名大学、专业培训机构可以向院士中心提出申请,经区科委审核通过后,承担企业家创新领导力发展计划的实施单位。
第八条
(日常管理)
操作部门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和实地检查。项目执行单位须向操作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九条(监督检查)
基金办可对培训与辅导课程设计、学员资格认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执行单位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必要时,基金办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企业家创新领导力发展计划专项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科[2008]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