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检测人员培训计划_基层管理人员培训计划

2020-02-27 工作计划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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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仪器的检定、校准与期间核查

一、检定与校准定义—JJF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检定通常是进行量值传递、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

首次检定:对未曾检定过的新计量器具进行的一种检定。

后续检定: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后的任何一种检定。强制性周期检定: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进行。修理后检定

周期检定有效期内的检定:由用户提出或由于某种原因使有效期内的封印失效而进行的检定。定义—JJF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

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影响量的作用; 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校准是在规定条件下,给测量仪器的特性赋值并确定示值误差,将测量仪器所指示或代表的量值,按照比较链或校准链,溯源到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上。检定与校准的相同之处

都是计量器具的评定形式,是确保仪器示值正确的两种重要的方式。

都属于计量范畴。检定与校准的不同之处 3.1 目的不同

检定—对测量仪器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评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过程。

校准—对照计量标准,评定测量仪器示值的准确性,同时可将校准结果(修正值或校准因子)用于测量过程中。

是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过程。3 检定与校准的不同之处 3.2 对象不同

检定—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校准—强制性检定之外的计量器具。3 检定与校准的不同之处 3.3 性质不同

检定—为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属于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

校准—非强制性,为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3 检定与校准的不同之处 3.4 依据不同

检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规定:计量特性、检定条件、检定项目、检定方法、检定结果的处理、检定周期),为法定技术文件。

校准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规定: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校准方法、校准结果处理、建议复校时间间隔)

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校准规范。3 检定与校准的不同之处 3.5 方式不同

检定—有资质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单位进行。校准—外校、自校或两者结合。3 不同之处 3.6 周期不同

检定—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进行。

校准—可根据使用计量器具使用的频次或风险程度确定校准的周期。可定期校准、不定期校准或在使用前校准。不同之处 3.7 内容不同

检定—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对计量器具全面评定。校准—项目少于检定,主要针对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一般仅涉及定量试验。不同之处 3.8 结论不同

检定:做出结果判定 合格—《检定证书》 不合格—不合格通知书 校准:不做结果判定

《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3 不同之处

3.9 法律效力不同 检定—具法律效力 校准—不具法律效力 4 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发布,1987年7月1日执行(55项)。

—1999年1月19日发布增加(4项)—共59项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发布,1987年7月1日执行(55项)。1999年1月19日发布增加(4项)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游体量提:游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录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56、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57、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58、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59、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1.长度计量器具

比长仪、干涉仪、稳频激光器、测长机、测长仪等 2.热学计量器具

热电偶、热电阻、温度灯、温度计、高温计等 3.力学计量器具

砝码、天平、秤、定量包装机、称重传感器等 4.电磁学计量器具

标准电池、标准电压源、标准电流源、标准电功率源等

7.声学计量器具

测量用传声器、标准传声器、声级校准器、声级计等

8.光学计量器具

光学标准灯、微弱光标准、积分球、脉冲光测量仪等

9.电离辐射计量器具

标准辐射源、活度标准装置、活度计、4πγ电离室等

10.物理化学计量器具

电导仪、酸度计、离子计、电位滴定仪、库仑计、极谱仪等

11.标准物质

钢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有色金属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建材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

12.专用计量器具 5 自校准

5.1 自校准依据—CNAS-CL06:2006 5.4.3(量值 溯源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5.2 自校准要求

5.2.1保证校准的测量溯源性; 标准物质、标准计量器具

5.2.2校准方法必须使用标准方法,并经过证实能正确运用标准方法;

方法如何确认

5.2.3校准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并获得相应资格;

应经过哪些必要的培训和考核,谁来认定

5.2.4校准记录信息充分,校准数据或结果报告准确;

5.2.5报告被校准量值的测量不确定度及包含因子。自校规程中应包含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5 自校准

5.3 自校准规范的建立 包含的要素

校准条件:环境,标准物质与试剂 校准项目:与示值准确性相关 校准方法:有效性应充分论证 结果表达 校准周期 4.4 自校准

4.4.3自校准的实施 制定计划 计划的执行 结果的处理

资料的归档保存

二、期间核查 1 定义

期间核查是指为保持对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在两次检定之间进行的核查,包括设备的期间核查 和参考标准器的期间核查。2 期间核查目的通过核查确认仪器与上次校准时的性能相对不变,或及时发现其量值失准并缩短失准后的追溯时间,以便尽可能降低成本和风险。

二、期间核查期间核查的依据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L/AC02:2003《检查机构认可准则》

《仪器设备期间核查程序 》

期间核查 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日程对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针对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以及标准物质(置信度)期间核查的范围

3.1 仪器设备(试验室所涉及的设备)使用频繁的;

使用或储存环境恶劣或发生剧烈变化的;

使用过程中容易受损、数据易变或对数据存疑的; 脱离实验室直接控制,诸如借出后返还的; 使用寿命临近到期的;

首次投入运行,不能把握其性能的; 测量结果的检测质量影响较大的; 经常需拆卸、搬运、携带到现场;

通过分析校准证书或检定证书,示值的校准状态变动较大的仪器。

3.2 方法或其他规定

有些检测标准规定某些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期间核查;

有些方法中推荐某些仪器设备进行期间核查。3.3 相应的标准与实施条件 有无相应的核查标准

是否具备必须的核查条件

3.4 成本与风险:应均衡考虑 4 期间核查的方式

4.1 采用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4.2 使用标准物质 4.3 使用仪器附带设备 4.4 仪器设备之间的比对

4.5 使用不同检测方法的比对

4.6 采用性能稳定的留样作为核查标准 5 期间核查的实施

5.1 建立规程(质量文件)确定仪器 确定方法 确定效期

5.2 制定核查计划 5.3 实施核查 5.4 汇总记录 5.5 结果处置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停用仪器,回溯检测结果(对仪器设备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5.6 记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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