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证实验室监督评审计划(函174号)1_实验室人员监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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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质监函﹝2011﹞174号
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资质认定
获证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计划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获证实验室:
为加强对全省获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依据《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659家获证实验室纳入2011年度定期监督评审计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科学安排,着力抓好监督评审工作
获证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工作是对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有效履行监管职能的重要措施。各市局要按照获证后18个月的前后3个月内顺序,制定本辖区获证实验室监督评审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协调相关评审员和技术专家(仅限特殊专业,无评审员资源情况)实施现场监督评审。省局将建立考核机制,适时抽查各市局监督评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并纳入对各市局的年终考核范围。
二、严格掌握监督评审要素条款,着力提高监督评审有效性 各市局要组织承担监督评审任务的评审员认真学习有关评2-
知所在市局监管人员做好联络工作。被监督实验室所在市局的监管人员不得参与现场监督评审。
四、强化监督评审的后处理工作,着力确保监督评审取得实效
评审结束后,各市局要认真、及时填写评审报告,并针对监督评审的项目,在“评审组意见”中对“河北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督评审表”(附件1)进行描述;各实验室要在10日之内对监督评审组提出的整改项目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及见证材料报评审组确认后,由市局汇总按时上报省局。
监督评审报告按照《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报告》格式,针对所评审的项目进行填写。在“评审组意见”栏应对监督评审的要素进行简单综述。
对监督评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实验室应当在评审组限定的10日内按时完成整改,经市局确认符合要求报省局审核后,同意维持实验室资质认定;对发现有严重问题、监督评审不通过的实验室,评审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局,经核实情况后,由省局作出暂停或撤销其资质认定资格的决定。
为确保监督评审的有效性,各市局要根据监督评审的结果,对每个获证实验室划分类别,记入监管档案,为日常监管的频次确定提供重要依据。
五、其他情况的处理
1.扩项、变更的处理
在监督评审实施之前,如遇到实验室已经提交了扩项、变更的相关材料,要及时与审查中心协调,在监督评审中一并进行现-3-
在监督评审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已批准的承检项目不具备条件,应增加限制条件或取消,在评审报告中增加“建议撤销的计量认证/授权/验收项目及限制范围”(附件2),报省局,经审核确认后,向被监督评审单位发放《关于撤消有关项目的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通知》;检验检测能力不发生变化的,只在评审报告中评审组意见中描述说明,不再填写评审组确认的检测能力表。
对扩项、标准、授权签字认变更、承检项目增加限制条件或取消等情况,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15日内上报省局,省局将及时作出变更证书附表内容的决定。
2.监督评审与国家专项监督检查之间关系的处理
已经安排了监督评审计划的实验室,如在监督评审之前遇到国家专项监督检查,则由实验室所在辖区的市局负责对监督检查提出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存入监管档案,并报省局审核同意后,可免于此次监督评审。
联系人:班丽联系电话 0311-67568087
附件:
1、河北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督评审表
2、建议撤销的计量认证/授权/验收项目及限制范围3、2011年全省获证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名单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