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_超用水定额

2020-02-27 工作计划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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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

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等要求,为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根据定额用水和计划用水管理要求,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市节水管理部门定额用水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的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市节水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并以此为基础,实行我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年用水6万立方米以上(含6万)的非居民用水户年度用水定额、用水计划的下达及调整核定;镇区节水部门负责年用水1200立方米以上6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居民用水户年度用水定额、用水计划的下达及调整核定。

年度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算公式为:年度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年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1+增长系数)。

年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大前年用水量+2*前年用水量+3*去年用水量)/6。增长系数根据下列情况设定: 1.初始值为0.10。

2.符合下列条件的,增长系数作以下调整:

(1)获得市级以上节水企业(单位)称号的,增长系数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加0.4;

(2)依照《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增长系数增加0.2;

(3)依照《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的,增长系数增加0.1。

3.欠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增长系数一律调减为0。

用水户用水未满3年的,参考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

(三)用水定额(计划)基数调整。用水户要求调增年度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调整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申请表;

2.用水户设立的专门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专人负责计划用水工作的情况、节水措施、用水设施和管道管养情况、节水型用水器具数量、采用的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情况;

3.有效期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依法不需要的除外); 4.增加用水设施或设备的,应当提供用水设施或设备购买的证明材料;

5.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应当提供本企业水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上一年度生产经营规模、申报期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情况的合法证明材料;

6.人员数量增加的,应当提供有效的人数证明材料; 7.绿化面积增加的,应当提供绿化面积增加的证明材枓。

(四)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1倍;2.超定额(超计划)20%不足50%(含)的水量加价1.5倍;3.超定额(超计划)50%以上的水量加价2倍。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上述行业的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5倍、2倍、3倍。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混合用水应分表计算,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确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和用水条件限制不宜分表计量的,按照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的各类用水比例折算核定其非居民部分用水定额(计划)。

(五)计量和计费周期。计量周期水量以一年(自然年)为一个计算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用部分按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用。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费基数。

(六)征收和资金使用。

1.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征收主体单位为市节水管理部门,具体征收(含追缴)工作由市节水管理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对不及时或不足额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的单位,由市节水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市、镇(区)节水管理部门负责将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定额(计划)报送给相关供水企业。

2.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节水计量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等。

3.供水企业的代征手续费为征收金额的3%,由市、镇(区)财政从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中列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七)实施时间。本实施方案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责任。根据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各相关部门和镇区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制定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标准等工作;市镇(区)节水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定额用水、计划用水以及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管理等工作;其他部门及供水企业要配合做好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和水权交易试点。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发展改革局、市镇(区)节水管理部门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市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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