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12融资类信托计划理财业务[优秀]_融资类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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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类信托计划理财业务信贷政策
一、总体策略
融资类信托计划理财产品是指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将我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用于设立信托,向特定机构发放贷款;或通过买入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向企业或项目提供资金,并通过企业还款实现理财产品还本付息。我行开展此业务应坚持如下总体策略:
(一)理财产品须定位于提升我行客户服务能力。发行理财产品的目的除了获取非利息收入,还在于建立以管理客户资产为导向的管理体制,提升我行全面服务能力。
(二)遵循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由于我国当前不够成熟的市场环境和投资者风险意识,要绝对实现“买者自负”或“完全卖断”尚不现实,对此,要坚持“卖者有责”的理念,遵循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三)高度关注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融资类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的到期履约情况,取决于融资人或项目的违约率,决定于借款人或项目的现金创造能力,因此,融资人或项目的信用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四)将融资类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纳入我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在产品开发、尽职调查、业务审批、销售管理、售后管理等关键环节,建立统一的制度规范。
二、业务指引
对非购买我行信贷资产的融资类信托计划理财产品,总体要求是:
(一)按照我行现有授信业务制度要求,做好尽职调查、资料收集、风险评估和资产管理工作,对不能按我行授信制度要求提供完整资料或不配合调查的借款人和项目不予介入。
(二)按照我行信贷政策和授信标准选择借款企业和项目,着重选择实力强的借款企业,对不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借款企业和项目不予介入。
(三)主要选择交易结构比较简单或具有较高流动性的产品,审慎介入交易结构复杂的产品。
(四)募集资金用途必须清晰、合规,除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或项目融资外,其他用途严格限制。
三、管理指引
对于非购买我行信贷资产的融资类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业务,严格按照下列要求管理:
(一)项目/借款人准入基本要求
如信托资金向企业发放贷款的(包括直接购入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信托资金用于项目融资的,借款人/项目必须符合我行授信准入条件和要求。
(二)尽职调查要求
调查人必须审慎评估理财计划的整体风险与收益,核实与评估:
1.产品交易结构。包括交易结构各方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各业务环节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产品整体风险评估与投资者定位等。
2.基础资产/借款人的合法合规性和履约风险。按照我行授信客户准入标准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3.担保人/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按照我行授信担保调查要求,了解担保人的担保意愿、担保能力以及抵(质)押物的产权、价值、现状、变现能力等。
4.信托公司风险管理评估。分析信托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对首次合作的信托公司应报总行同业银行部进行分类评审。
(三)按照授信业务审批流程进行风险审查
融资类信托计划理财产品,如非购买我行信贷资产的,要严格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分行有发起融资类信托理财产品意向的,须先向总行资金交易部申请立项,批准同意的,可进入尽职调查环节,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融资类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现阶段一律集中总行授信审批部进行审批,并按照一般授信业务申报和审批流程进行。
(四)加强发行后资产管理和风险监测
融资类信托计划理财产品发行后,发起单位必须按照我行授信客户贷后管理的要求进行跟踪管理,审查和监控贷款用途,撰写贷后报告。
(五)加强交易对手的风险管理
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应在总行确定的合作信托公司范围内选择,不得随意突破总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