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庆市儿童计划免疫管理资料_儿童计划免疫管理系统

2020-02-27 工作计划 下载本文

陕西省重庆市儿童计划免疫管理资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儿童计划免疫管理系统”。

陕西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 时间:2011/11/17

陕西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2002年1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儿童相应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儿童相应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工作目标、免疫程序,对本省境内7周岁以下儿童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条 儿童计划免疫是指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麻疹疫苗的接种和推行乙型肝炎疫苗的接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儿童计划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财政、民政、教育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儿童计划免疫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疫苗、菌苗的管理,预防接种的组织实施,疫苗、菌苗效价和免疫效果的监测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体从医人员,承担责任区内的儿童计划免疫任务,按照国家《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进行预防接种并报告疫情。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校应当配合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体从医人员,按规定完成儿童计划免疫任务。

第九条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在儿童出生两个月内到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为儿童接种。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在办理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

第十条 实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规定入保者和防疫服务单位的仅利义务。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儿童计划免疫所用疫苗、菌苗必须由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生产,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统一订购和供应,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和经营。

第十二条 儿童计划免疫所用疫苗、菌苗的预算、运输、贮存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进行。

第十三条 儿童计划免疫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列支。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麻疹疫苗和冷链器材的装备等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冷链设备的运转、维修、更新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乙型肝炎疫苗实行自费。

第十四条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鉴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拒绝承担儿童计划免疫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个体从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执业、行医许可证。

第十七条 家长或监护人拒绝为儿童接种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麻疹疫苗的,拒绝办理《预防接种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种办证。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儿童计划免疫所用疫苗、菌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全部疫苗、菌苗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经营金额1至3倍的罚款;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请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致使儿童漏种或疫苗、菌苗失效,造成相应传染病传播、扩散的;

(二)出售、使用失效的或假造的疫苗、菌苗,造成儿童病、残的;

(三)发生疫情漏报、迟报、不报,造成儿童相应传染病传播、蔓延的。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收罚款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府发„2006‟16号 发布日期:2006-2-23 执行日期:2006-2-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条例》是继《传染病防治法》后公共卫生领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条例》对儿童计划免疫进行了完善与发展,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的领导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确立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实施预防接种的工作机制。对疫苗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疫苗的流通和实施接种的管理、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等工作。《条例》的实施将对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5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对贯彻《条例》、实施免疫规划的领导和保障职责。市政府决定,将全市免疫规划工作纳入市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范围,加强领导,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的疫苗和“冷链”的管理、免疫监测、异常反应处理、预防接种效果考核和相应传染病的调查处理等。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

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的投入政策,按照财权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和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要求,共同做好免疫规划经费保障工作。

教育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适龄儿童接种的健康教育、卫生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工作。要切实履行儿童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全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办理儿童入学、入托手续时,查验接种证,对未办证的适龄儿童督促其到接种点补办接种证,并将接种证复印件归入学生个人健康档案,纳入学籍管理。

政府法制部门和司法部门要积极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将《条例》的宣传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贯彻《条例》中出现的问题。

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制订并完善免疫规划公益宣传制度和工作计划,每年定期刊播一定量的免疫规划公益广告,及时宣传报道各地的先进典型,增进群众对免疫规划工作的了解。

公安机关向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人口统计数据。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人口出生有关情况,督促所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预防接种、免疫规划的宣传、科技咨询服务,督促具备接生和预防接种资格并开展相关工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预防接种工作方面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

交通部门将冷链车作为防疫专用车,纳入免征养路费车辆管理范围。

审计部门加强对预防接种经费的审计,保证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专款专用。

物价部门要尽快制定二类疫苗的服务费、接种耗材费的具体收费标准,规范疫苗流通领域价格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二、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充分发挥保障作用,做好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

第一类疫苗包括纳入国家和我市免疫规划的疫苗,以及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

国家将卡介苗、百白破疫苗(及白破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5种疫苗纳入免疫规划,根据我市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市政府决定在国家免疫规划基础上增加流脑疫苗和乙脑疫苗,共7种疫苗纳入我市免疫规划。接种方案由市卫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组织制订并公布,同时报卫生部备案。

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范,由区县(自治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供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卫生和市财政部门备案。跨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或全市范围内的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市政府决定并提供经费保障和组织实施,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单位不得向受种者收取任何费用。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费用,切实履行保障职能,保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

购臵第一类疫苗(包括相应的注射器)经费、印制接种卡证经费、冷链运转经费和市级工作经费,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提出年度需求计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第一类疫苗(包括相应的注射器)原则上通过市级政府采购统一购臵。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制订我市的冷链装备规划。原则上用3年(2006—2008年)时间,为承担第一类疫苗储存、分发、接种任务的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社区)和村四级机构完善冷链装备;此后每年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冷链更新专项经费,保证冷链系统的正常运转。市政府从2006年起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接种第一类疫苗所产生的异常反应补偿。市财政对经济困难区县(自治县、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保证本地实施免疫规划和第一类疫苗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臵、异常反应处理、冷链运行等工作经费。第一类疫苗接种收费取消后,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根据接种数量、质量、接种材料消耗情况安排专项经费,保证卫生机构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特别要解决好基层承担接种任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应按照《重庆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办法》(渝财社„2000‟195号)的规定,对疾病控制等公共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方式保障公共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

三、加强疫苗流通管理,规范第二类疫苗的流通和使用

第二类疫苗是指第一类疫苗以外、公民自行付费接种的疫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第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市卫生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和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准确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保证广大群众在享受国家免疫规划服务的同时,能够科学、合理地选择使用第二类疫苗,防止盲目使用或误导使用疫苗。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疫苗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从严审批,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获得批准生产经营疫苗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录。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对疾病控制系统长期持续投入所建成的较为完善的冷链系统的优势,形成规范的疫苗流通体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疫苗流通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和流通秩序。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他情况时,要及时互相通报,并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臵措施,同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 10 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四、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接种单位要主动及时为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在对儿童实施接种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市教育部门要会同市卫生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加强托幼机构及学校预防接种工作的实施细则,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接种证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及时将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情况报当地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学校发现未按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督促其监护人带领儿童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要高度重视边远贫困地区人口、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人口的预防接种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卫生、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重点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继续加强对这部分人群的预防接种工作,保证所有儿童拥有公平的获得免疫服务的机会,达到以乡镇为单位12月龄内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维持在90%以上的目标,并争取2010年达到98%,同时努力提高及时接种率。

五、合理布局,加强监管,规范接种单位的预防接种服务行为

预防接种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全行业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接受所在地卫生部门对其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管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卫生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及时清理确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明确其预防接种责任区域。

切实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规范管理。市卫生部门要根据《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制定并完善我市预防接种门诊标准。加大对接种单位的投入,使所有接种单位达到《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条件,城镇接种单位和农村乡镇级以上接种单位达到市卫生部门制定的预防接种门诊标准。加大对所有接种单位的督导检查力度,保证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和安全性。对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组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同时加强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的教育,不断提高预防接种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臵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报告措施,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范围和鉴定、处理、补偿办法执行,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臵工作。

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对接到报告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分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部门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的处理,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明确报告处理流程和各级职责。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区县(自治县、市)卫生部门要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臵措施,迅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规定移送市级卫生部门处理。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新闻报道应以异常反应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宣传的社会效果,多做正面宣传。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重庆市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2001版)》以及卫生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重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预防接种门诊的设施、人员配臵

(一)合格预防接种门诊

1、房屋

(1)预防接种门诊总面积不低于25cm2,室内地面积硬化,清洁明亮,空气流通。

(2)预防接种门诊与医院的病房、门诊用房分开,避免交叉感染。(3)预防接种门诊应设臵预诊室/区(登记查体)、接种室、观察室/区、冷链室/区和资料档案室/区。单独设立接种室,其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1/2,其它各室/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完成功能。接种室内,按疫苗类别分设接种工作区或接种工作台,并有醒目的标志;卡介苗应设专门接种台(区)。

2、设备

(1)预防接种门诊配齐桌椅、档案资料柜。接种室内配臵污物桶,操作台上依次摆设疫苗冷链包(保温瓶)、接种盘、接种器材以及醒目的疫苗名称标牌等。(2)预防接种门诊配备冰箱和5个以上的 冷链包,冰箱装配脚架,臵于干燥通风的房间,冰排按照每只冷链包所需数量的2倍配备。

(3)配备足够的接种器材、体检及急救药品(体温表、听诊器、血压计、肾上腺素、葡萄糖注射液、抗过敏药物、氧气袋)。注射器材配备量为一次门诊接种人次数的1.2倍。卡介苗使用专用注射器。(4)接种室内采用消毒剂和紫外灯定期消毒。

3、人员

(1)预防接种人员具备医学卫生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职称)职业道德良好,责任心强,受过专业培训,持有效预防接种上岗证。

(2)负责接种的工作人员相对固定,专职计免人员1名,其它兼职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

(3)熟悉《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掌握预防接种的途径、部位、剂量、适应症、禁忌症以及一般反应的处理方法。

(4)预防接种人员穿戴整齐正规,持证佩戴标志上岗,每名工作人员固定接种特定种类的疫苗,最多不超过3种。卡介苗固定专人接种。

(二)规范预防接种门诊

规范预防接种门诊除达到上述合格预防接种门诊的全部标准外,还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预防接种门诊总面积不低于35cm2。

2、预防接种门诊分设预诊室(登记查体)、接种室、观察室、冷链室和资料档案室。做到分室分台接种,一个接种室最多接种2种疫苗。卡介苗必须专室接种。

3、儿童保健查体工作如与接种工作同时进行,要单独设臵查体室。

4、接种室有降温和保温设备。

5、统一使用一次性注射器,配备处理一次性用品设备,并有完整的记录。

6、负责预防接种门诊管理的计免人员应为中级职称。负责接种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总数不少于4人,做到1名工作人员最多接种2种疫苗。

7、设专用电话一部。

(三)示范预防接种门诊示范预防接种门诊除达到上述规范预防接种门诊的所有标准外,还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预防接种门诊总面积不低于45 cm2。

2、预防接种门诊分设预诊室(登记查体)、接种室、观察室、冷链室和资料档案室。登记室内配备微机,逐步实现微机化管理,候诊或观察室内配备电化教育设备;接种室内配备空调。

3、实行分室接种,做到一个接种室接种1种疫苗。

4、统一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式注射器,配备处理一次性用品设备。

5、负责预防接种门诊管理的计免人员应为中级职称。负责接种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做到一名工作人员接种1种疫苗。

二、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一)预防接种门诊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张贴或悬挂工作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和儿童计划免疫程序,每间房屋张贴或悬挂2幅以上宣传材料。疫苗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依据、技术咨询和行政投诉电话公示上墙。

(二)、对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儿童出生后,城市在1个月,农村在2个月内由户口所在地的预防接种门诊负责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儿童迁入时,预防接种门诊主动向儿童家长索取接种证或免疫证明。对流动人口儿童专门设臵登记簿或补发预防接种证。接种证由儿童家长保管,接种卡(簿)由预防接种门诊作为档案长期保管。

积极推广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入保率达85%以上。对未投保的儿童应与投保儿童一样按免疫程序进行接种,并严格加强预防接种证、卡(簿)的管理。

(三)、预防接种门诊负责人和计免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疾病预防机构的例会和接种前培训。

(四)预防接种门诊有固定的免疫服务时间,逐步增加免疫服务频次。合格预防接种门诊农村每月至少接种1次、城区每月至少接种2次;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农村按月或按旬接种,城区按旬或按周接种;示范预防接种门诊农村按旬接种,城区按周或按日接种。

(五)预防接种门诊提供计划免疫程序内规定的所有常规疫苗免疫服务(包括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逐步扩大到其他疫苗接种。接种计划免疫疫苗,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儿童计划免疫程序》,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年龄组。

(六)做好接种前的准备和接种现场的宣传、组织工作。负责登记、预检的工作人员,详细核实接种对象的卡(证),询问健康状况、以往过敏史和疫苗接种反应史;必要时进行体检,并登记检查结果。接种时,接种人员再次核实接种对象的接种证,认真检查疫苗,确实无误后,按照卫生部颁发的《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和疫苗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接种。接种后,观察15分钟后才可离开。

(七)接种人员在儿童预防接种证上做好接种日期、疫苗批号等记录,并填写自己的姓名。向儿童家长或接种者进行预防接种科普宣传,同时说明常见的疫苗接种反应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对下次接种进行预约,填写预约通知单。

(八)按有关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做好接种后疫苗和接种器材的处理工作。整理统计本次接种应种人数和实种人数,填写常规接种率报表并于接种后5日内及时上报。建立健全计划免疫技术档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资料分类装订归档。

(九)预防接种门诊备有预防接种副反应登记册。发生异常反应或接种事故时,及时进行诊治和现场处理,并立即报告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合做好个案调查,采样和随访等工作。

三、疫苗、注射器材的管理

(一)使用按正规渠道供应的预防用生物制品和合格的一次性注射器材,一次性用品需三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齐全。

(二)预防接种门诊根据每次应接种人数(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上月漏种人数和新流入人数以及疫苗耗损系数,计算每次接种疫苗需要量,并于每次开诊前一周上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预防接种门诊所使用的生物制品必须保证冷藏运送,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预防接种门诊开诊前3天冻制好冰排,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冷藏箱(包)领取疫苗,疫苗运输过程要达到规定的温度要求。不具备冷藏条件的不得发放或领取疫苗。

(四)疫苗贮存符合有关规定。麻疹和脊髓灰质炎疫苗放在冷冻室内;卡介苗、百白破混合制剂、乙肝疫苗放在冷藏室内(2—8℃);其他疫苗详见说明书。注射用水冷藏于冰箱的冷藏室底层。疫苗按品名、批号、校期分别码放,有醒目标志。预防接种门诊一般贮存一个月的疫苗用量。

(五)预防接种门诊开诊时,严格做到苗不离冰。麻疹等减毒活疫苗打开后在半小时内使用,其他灭活疫苗打开后在1小时内使用。未打开并经严格冷藏的疫苗应做上标记,放入冰箱,下次先使用。

(六)做好疫苗领发记录,登记疫苗名称、数量、生产单位、批号、失效期,领发人要签字。疫苗领发登记簿(本)要妥善保存备查,做到苗帐相符。

(七)做好一次性注射器材的使用登记和回收处理登记,并及时补充。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材采用消毒、毁型或焚烧等方法,定期进行集中销毁处理,不得再次使用。

(八)疫苗接种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四、预防接种门诊的工作指标

(一)以乡(镇、街道)为单位,12月龄内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100%,卡正符合率100%。

(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常规免疫(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四苗、乙肝疫苗单苗接种率达90%以上,强化免疫的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及时接种率逐年提高。

(三)严格实施预防接种安全注射措施,一次性注射器使用率达到100%;无预防接种事故发生。

(四)一年内各种常规报表报告及时率、准确率达到100%。

(五)协助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计划免疫相应疾病的个案调查率达到100%。

(六)按规定渠道领购疫苗,疫苗按要求储运,有效期内使用,使用疫苗合格率100%。

(七)预防接种门诊要做到年终有工作总结,年初有工作计划。

《陕西省重庆市儿童计划免疫管理资料.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陕西省重庆市儿童计划免疫管理资料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儿童计划免疫管理系统 计划免疫 陕西省 重庆市 儿童计划免疫管理系统 计划免疫 陕西省 重庆市
[工作计划]相关推荐
    [工作计划]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