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计划财务处[材料]_绍兴文理学院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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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科研集体,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学科带头人的茁壮成长,提高学校的科研综合实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保证奖励的公正性,提高奖励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简化申报手续,学校科研奖励的奖项以本奖励办法所列示的内容为依据,奖项审核由科研处负责,奖励有关争议事项由科研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三条 科研奖励工作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一般定在每年的4-5月份进行。获奖者个人申报,由各单位审核后报科研处复核,经校领导审批后在全校公布。
第四条 绍兴文理学院科研奖励经费由学校财政预算经费列支。个人所得税,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奖项,对已发奖励金额的不足部分给予补足,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本办法主要对本校在册在编的教职员工和学校内部相关集体所取得的以下科研成就进行奖励:
(一)高级别项目;
(二)高质量论文和著作;
(三)高档次科研成果;
(四)专利(职务发明);
(五)横向项目;
(六)其它。
第二章 高级别项目 第七条 高级别项目指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相关研究计划项目(973计划、863计划等)、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课题)、全国军事科学规划课题(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课题)等。
(二)省(部)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重点、教育部青年专项、教育部规划)、各部委各类科研项目。第八条 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
(一)我校为主持单位。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按到校经费1:1.5配套,国家级一般项目按到校经费1:1配套。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按到校经费1:1配套,一般项目按到校经费1:0.5配套。课题下达部门明文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二)我校为合作单位。
1、国家级项目。在立项申报书项目承担单位栏署有“绍兴文理学院”字样,且我校科研人员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其中,973计划和863计划的参加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排名前三位,视为合作立项。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60%予以配套。863计划项目,我校单位排名在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的分别按进校经费的50%、30%、20%配套,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文件明文规定除外)。
2、省科技厅项目(一般计划项目除外)。在立项申报书项目承担单位栏署有“绍兴文理学院”字样,且我校单位排名在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的分别按到校经费的50%、20%、10%配套,但最高不超过50万(文件明文规定的除外)。
3、其它省部级项目。原则上不予配套。
第九条 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使用
学校配套经费的50%,课题组可以按照劳务费使用办法支配,其余部分用于课题研究经费。用作劳务费的配套经费,其中的1/2 自经费到校起即可开始使用,其余的1/2在课题组按课题申报书执行情况依照以下条款执行:
1、按课题申报书要求按质按时结题的,给予全额使用。
2、经立项单位同意延期后按质按时结题的,取消使用。
3、经立项单位同意延期后仍不能按质按时结题的,收回所有的配套。
第十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建设基地经费的配套
获得国家级重点建设基地(专业实验室、开放实验室、学科、研究中心等),学校将给予50万元的配套;争取到省级、市级的重点建设基地(专业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学校将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配套。按规定,学校已经配足经费的不再给予该项配套,配套不足的部分按该项内容补足。
第三章 高质量论文和著作
第十一条 高质量论文奖
主要对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者、我校署名第一的在高层次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简讯、摘要等除外)给予奖励;对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者、但我校署名第二的在高层次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简讯、摘要等除外)给予全额的40%奖励。
(一)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在《nature》系列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
(二)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三)被ci、sci、a&hci、ei(不包括ei pageone)检索收录的论文。影响因子(if)≤0.5及sci中文扩展版每篇奖励0.5万元,影响因子(if)>0.5(不包括中文扩展版),每篇奖励1.0×(if)万元。
(四)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理论版及《求是》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发表在其它权威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五)被istp、ih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六)列入我校一级期刊目录中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第十二条 有关说明(一)期刊级别以“绍兴文理学院权威、一级学术期刊名录(2007版)”为准。(二)来我校进修(合作研究)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以绍兴文理学院第一单位署名发表的论文,享受本条例有关条款的奖励。(三)学生发表论文,我校为第一单位,导师作为通讯作者(明确标注通讯方式的作者)或第二作者,则导师视同第一作者。(四)查不到影响因子的ci、sci、ei收录论文按影响因子小于0.5奖励。对影响因子超过3.0的收录论文,绍兴文理学院为合作完成单位,则按该档奖励额的20%计奖。(五)同一期刊同一人每年最多只奖励3篇论文。(六)对相关英文名缩写的解释。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sci扩展版——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ei——engineering index,《工程索引》的简称。ihp——index to social science & humanities proceedings,《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的英文简称 a&hci——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
第十三条 高质量著作奖
与出版资助一并考虑,在出版资助中实施。
第四章 高档次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 由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报奖的,获得国家级、省部
级科研奖励的成果,学校按奖励等级进行配套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的成果(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华医学科技奖),按奖励等级一、二、三的前三个层次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第十六条 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的成果,按奖励等级一、二、三的前三个层次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十七条 合作获奖成果,必须标注“绍兴文理学院”为完成单位。我校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奖金分配分别为50%、20%;其余为10%。
第十八条 其他部委定期、连续、常规性的科研成果奖级别,由科研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九条 音、美类奖。在文化部举办的定期连续性的国家级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学校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二十条 署名为“绍兴文理学院”的科研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组织鉴定,且具有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明确鉴定结论的,每项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
第二十一条 署名为“绍兴文理学院”的应用型科研产出或成果(与研究开发者个人前期纵、横向科研立项项目密切相关的)按如下办法给予奖励:
科 研 产 品 奖 第五章 专利成果(职务发明)篇2:绍兴文理学院设备采购计划表
绍兴文理学院设备(物资)月采购计划表上报及执行流程说明
1、按计划执行设备采购,在每月20日之前将绍兴文理学院设备月采购计划表(纸质二份、电子稿)报设备科,项目经费来源不同需分别填表,设备科汇总后在每月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行财处、市采购监管办公室(市采监办)审批。为及时反馈有关审批信息、执行要求请经办人留e-mail。
2、按照设备招标采购基本要求和招标时间周期,10万以上单项设备(软件5万以上)参加政府公开招标,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到招标日需58天,另外,需再加中标结果公示期7天、合同签订至少3天、供货期等,会超过2个月时间。进口设备需再延后90天。
3、单项10万以下设备(软件5万以下)在计划报送财政及市采监办审批后,其同意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部分设备,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到招标日需15天的周期时间。
4、各学院、部门应尽量提前上报按年度采购计划执行的月采购计划,同类设备或材料要求集中采购,以提高效益,便于国库集中支付结算。各学院、部门严格按照年度立项申报采购计划、经费预算,并及时上报月采购计划,经学校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计划预算执行,超计划预算的原则上不予执行。
5、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必须先报计划,经审批后再采购,如不按有关规定采购,市采监办拒绝审批,导致无法报销结算。
6、少量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可协议采购设备机型在无特殊要求情况下,尽量按协议机型选购,根据市行财处审批结果采购,最后凭增置单、签字发票、采购合同、验收结算书和协议供货确认单到财务报销。
注:浙江省协议采购产品目录:/retype/zoom/fc07538e83d049649b665824?pn=2&x=0&y=0&raww=1083&rawh=607&o=jpg_6_0_______&type=pic&aimh=269.0304709141274&md5sum=45d0253ba80f8bf99fd354193c3da270&sign=4652b995ff&zoom=&png=125-&jpg=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注:项目经费来源不同需分别填表,为及时反馈有关审批信息、执行要求请经办人留e-mail。联系方式:ywq@usx.edu.cn 联系人:叶伟强 tel:88342949。篇3:绍兴文理学院重点学术工作量化办法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文 件
绍学院发?2011?71号
绍兴文理学院重点学术工作量量化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术研究水平,鼓励教师多出标志性研究成果,加快 推进学科建设,特制订《绍兴文理学院重点学术工作量量化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本校学术人员业绩考核、学术奖励、学术组织考核的主
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人员指人事关系隶属于本校的人员或与本校有聘用关系的专家学者。除特殊说明外,均须以“绍兴文理学院”为第一单位取得的学术业绩。涉及个人学术水平评价时,则按相关职能部门的实施细则具体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计分内容为课题项目、论文论著、专利授权、应用对策
研究、科研经费、获奖、团队建设等方面的标志性成果。
队建设中的学科建设由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2010年及以前取得的学术业绩按原办法执行;2011年以来取得的学
术业绩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1.绍兴文理学院重点学术工作量量化表 2.绍兴文理学院重点学术工作量相关说明 附件1: 绍兴文理学院重点学术工作量量化表 2 3 4 附件2:绍兴文理学院重点学术工作量相关说明:
一、关于课题项目业绩分的计算 1.各课题项目在立项当年按50%计算,按时结题当年再按50%计算,延期结题不计分。2.以绍兴文理学院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立项资助的课题项目,本校教职工的项目业绩点按进入学校财务的项目经费占项目总经费比例再乘以70%进行计算,项目业绩分最高不超过同类项目的30%。3.同题申报的项目,在同级不同渠道(如教育部或浙江省)获得立项的,只能计算1次。
二、关于论文论著业绩分的计算 1.sci 期刊分区按当年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的划分标准,一级期刊及人文社科权威期刊参照浙江大学认定。2.国内出版的英文期刊与同名(或实质同名)的中文期刊同等对待。作者、篇名、内容基本相同的中、英文版论文只就最高分值计算一次。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及网络版,不予计算。同一论文被多种检索系统同时收录时,只以最高档业绩津贴进行计算。3.与本校在读学生(含访问学者)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的合作论文:如果导师为通讯作者,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则以导师为第一作者按相应业绩分计算。如果导师为通讯作者,本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则按相应业绩分的40%计算。如果导师为第二作者的,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按相应业绩分的40%计算。5.3000字以下的论文(文摘、转载同)按同级论文的50%计算。无法统计字数的,每个版面(b5-a4)折算1500字。学术著作字数一般应在15万以上;正式出版的个人艺术作品集一般应在40幅以上。
三、关于科研获奖业绩分的计算 1.绍兴文理学院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项,根据获奖单位排序,按以上业绩分的50%递减,即:绍兴文理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计50%,为第三完成单位的计25%,为第四完成单位的计12.5%。个人排序业绩分按合作者的重点学术工作量分配系数来计算。2.同一科研成果获得多重奖项,就高计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