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局科技项目计划管理办法_科研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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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局科技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经济建设和铁路运输生产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铁路运输生产的方针及“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科技改革方针,使我局的科技项目计划管理工作逐步适应经济建设和铁路运输生产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局科技项目计划是铁道部科技计划和路局计划的组成部分,是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和部、局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则的实施计划。其目的是全面推进科教兴局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局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快我局铁路现代化建设步伐。
第三条 路局科技项目计划主要包括全局综合性技术开发项目、有关提高铁路运输能力、保证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点科技项目以及适用于铁路运输的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项目等。
第四条 路局科技项目计划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中间检查、经费管理、项目结题等。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五条 编制计划的依据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铁路发展的需要;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部、局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则;部、局关于铁路科技进步的其他重要政策。
第六条 立项原则:必须是铁路运输、工业生产、基本建设和经营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科学技术课题,或具有全局意义的铁路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试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等方面的研究,其成果具有较好的前景,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立项程度和方法
1、每年十月,路局发布次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提出主攻方向和任务。
2、局属各单位根据“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和生产、管理中的关键问题组织申报项目,向局科委提报《南昌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申请简表》(简称《项目申请简表》)。计划项目分A、B、C三类。A类项目经费全部由路局承担;B类项目经费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路局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60%;C类项目经费全部由申报单位自筹。
3、路局科技项目计划原则上由单位申请,申请单位必须填写《项目申请简表》,经申请单位和负责人签名盖章后,一式三份报路局科委。
4、对科技项目计划的申请,由路局科委同意受理,采取随时申请,定期审批的办法。路局科委收到《项目申请简表》后,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议和可行性审查,并将审定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便于被批准的项目着手《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开题准备工作。
5、路局科技项目一经审查批准,便纳入路局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属路局年度生产计划的组成部分;由路局科委组织申报并纳入铁道部科技计划的项目,同时列入路局科技项目计划。路局根据科技计划的项目,同时列入路局科技项目计划。路局根据科技项目申报情况,每年四月、九月份分两次下达当年科技项目计划或调整计划。第三章计划实施
第八条 路局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实行科技合同制。路局为科技合同委托方(甲方),承担单位为委托研究开发方(乙方),必要时可设保证方(丙方)。路局总工程师室(科委)及总工程师分管科技的领导为科技合同委托方的法人代表及法人代表代理人。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项目时,原则上由第一承担单位与局科委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负全面责任。第一承担单位必须按分工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分项合同或协议,并认真执行。
实行签订合同的项目,除却是无法作为技术商品出售有偿转让者外,均应在合同中按项目的不同性质与承接单位的偿还能力签订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条款。
第九条 经路局审查批准的科技合同,项目主持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填好《南昌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一式四份上报局科委,并到局科委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认真组织研究开发工作,并在每年12月底以前向甲方报送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应措施,即《南昌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进展情况表》。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表及未完成计划者,甲方有权中止该单位科研项目的研制,确因乙方组织不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视不同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经费。
第十一条 路局科委对部项目、局重点项目要实施中间检查和组织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下一步实施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如需变更科技合同,一方需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建设书,即《南昌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变更(解除)合同建议书》,经双方同意签章后生效。遇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通知乙方中止合同。
1、研究开发项目所选技术路线、方案不合理或已无使用价值的。
2、国内、路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项目自筹资金、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条件长期不落实的。
4、项目依托的基建、技改、技术引进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
5、参加研究开发的的技术骨干发生较大变化,致使工作无法进展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经费拨至项目主持单位后,由该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属于更新项目的按更新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属于运输成本开支的按运输成本规程进行会计核算。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经费的拨付及使用:项目主持单位凭路局公布的科技项目计划通知,按更改支出和运输支出分别向局基建处财务科,路局财务处申请拨款,并于当年十二月十日前将本年度的科技项目决算表一式四份报局科委。
局科技项目经费由更改支出和运输支出二项费用组成,凡研制的新产品、样机、每台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申请更改费用。凡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计调试费、原材料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验费以及试制失败损失,差旅费及不足2000元的产品等申请运输支出费用。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五条乙方在完成科技合同后,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相应的结题材料。由甲方依据科技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鉴定、评审或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结束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折价无偿调拨承接单位办理进帐手续,剩余器材办理计价无偿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的权属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对研究开发成果有安排计划实施推广的权力。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路局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