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条例_科研计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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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全院教师的积极性,实现我院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在充分考虑政策延续性的前提下,依据文化部、北京市科研管理文件,特修订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仅适用于院级科研项目,对于由我院承担的其他项目(包括国家级和部、市级科研计划项目、北京市教委等行政科研部门资助的科研计划项目),各自依据其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院级科研项目包括:围绕教学工作的学科建设及教材建设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基础理论、教育理论、基础资料研究课题;属于开拓性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的研究课题;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的课题等。
第四条 科研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开拓既能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又符合时代需要的艺术科学的研究课题。
第五条 科研项目面向全院(包括离退休人员)。以公平公正,择优立项,保证重点为原则。
第六条 本条例由中国音乐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第七条 学院科研处受主管院长的直接领导,是全院科研规划的具体执行机构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总体目标,制定学校的科研发展规划,科研发展政策、科研工作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组织制定、实施科研年度计划,组织申报和争取各项纵向和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开发与推广,负责学校科研成果管理、鉴定、报奖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协同音乐研究所及各系、部确定学术研究方向,做好科研队伍和学科梯队的建设工作。组织学科建设规划的制订、落实、检查和考核工作,以及博士点的建设工作,组织制订学科的培养方案。逐步建立各专业评审专家库。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选 题
第八条 院级科研项目分为五类: 1 院重点科研项目。2 院规划科研项目。3 院一般科研项目。4 青年基金项目。在校研究生项目,择优选项、控制比例。
第九条 院级重点科研项目可优先推选申报北京市、文化部科研项目。
申 报
第十条 院级项目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至5月。在受理申请期内,申请人到科研处领取科研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于截止申请日期之前上报科研处。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做到:
1监督并掌握该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依照规定控制经费的开支。2项目进行中如出现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等重要事件时,必须及时与科研处联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含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否则须有两名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家书面推荐。
第十三条 青年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应为讲师以下职称(含讲师)。第十四条 本院博士、硕士研究生可配合学校规划项目进行申报。第十五条 院一般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研究生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期两年,规划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为期三至五年。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项目能按时完成,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研究项目,但可以作为团队成员参加其他项目;正在进行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在原有项目未按时结题前,也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评 审
第十七条 科研处收到申报书后,根据申报的不同学科方向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产生各类院级科研项目。
立 项
第十八条 科研计划项目一经院专家评审组审议通过,即由科研处向项目负责人下发项目启动通知书,并在学院网站公示。从通知书下发之日起,项目研究即可开始进行,待财务经费拨款到位后即可开始使用科研经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启动项目,必须在通知书下发一个月内与科研处取得联系,沟通解决。
经 费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按《中国音乐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按计划分年度拨款,限当年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一条 如院级项目成功申报为市级项目或国家级项目,学院科研经费即变为配套经费,配套比例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院财务处按科研处启动科研经费的拨款通知予以支付。
第二十三条 无故不按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项目研究者,学院将停止经费资助,并追回已支付的科研经费。
年度中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每年6月至7月科研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科研处将提前一个月向课题负责人下发项目中期检查通知书及“项目进展报告书”,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上交“项目进展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因故不能按时交回项目进展报告书者,须提交有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文字说明。无故不交报告书者将暂停科研经费的报销。
验 收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成果形式一般为论文(不低于2万字)、调研报告(不低于3万字)、专著(不低于8万字)。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规定完成时间的前两个月,科研处下发结项通知书,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按时填写结项报告书及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八条 院重点项目由学院聘请校内专家一名、校外专家两
名。院规划项目、一般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及在校研究生项目由学院聘请校内专家两名、校外专家一名。对聘请的外地专家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由科研处负责确定项目结题评审专家的名单(负责人可提供评审专家作为参考)并组织结题评审会。科研处提前二十天将聘书、评审材料及鉴定意见表寄给各位评审专家。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参加验收评审会时,应将结项报告书以及其他实物成果,如乐器、多媒体软件等一并交评审专家组。
第三一条 项目完成结项程序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报送研究成果及三本打印成册的最终文本,以便科研处与图书馆存档。
第三十二条 必须在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后,才可将研究成果正式出版。
第三十三条 凡院级项目出版时需在封底注明“该书为中国音乐学院科研项目”字样。如为学院资助出版需注明“由中国音乐学院资助出版”(或部分资助出版)字样。
第三十四条 延期结项者,须在收到结项通知书后,说明延期原因及预计延长期限,院项目原则上可延期一年。
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时结项,又不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者,将暂时停止科研经费的支持。
第三十六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与申报书确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方案有较大出入,目标任务
完成不足80%; 2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提交的验收文件、资料等不真实、不完整;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需要复议”的通知后,15天内提出复议申请,科研处接到申请后15天内安排复议。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2006年6月19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