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引进人才计划_人才引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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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引进顶尖人才专项计划 时间:2013/4/18

关于印发《启东市引进顶尖人才专项计划实施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启东市引进顶尖人才专项计划实施办法》、《启东市引进人才团队专项计划实施办法》、《启东市引进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实施办法》、《启东市鼓励引荐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启东市鼓励企业建设“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启东市委办公室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启东市引进顶尖人才专项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集聚顶尖人才,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启发〔2011〕43号)和《关于实施产业人才发展1233行动计划的意见》(启发〔2013〕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顶尖人才,是指到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创新创业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国科学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入选专家,国外知名大学终身教授以及与上述对象相当的海内外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第三条 创业支持。

(一)顶尖人才创办企业,实收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其中人才个人出资额不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经审核,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给予200万元的项目资助(创业启动资金)。

(二)顶尖人才创办企业,实收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其中人才个人出资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经审核,根据项目进度按不超过实际到账注册资本50%的比例,分阶段给予最高400万元的项目资助(创业启动资金)。

(三)顶尖人才创办企业,实收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其中,个人出资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经审核,根据项目进度按不超过实际到账注册资本50%的比例,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项目资助(创业启动资金)。

(四)顶尖人才创办企业,可按《启东市“东疆双创英才集聚计划”实施办法》(启办发〔2010〕60号)、《关于实施产业人才发展1233行动计划的意见》(启发〔2013〕14号)享受融资扶持、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和创业场所、税收奖励等优惠。第四条 创新资助。顶尖人才以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到我市企业实施产业化,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且每年在企业服务时间3个月以上的,经审核,分期给予100万元项目资助。第五条 顶尖人才专项计划评审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相关企业、创业创新载体负责向市人才办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顶尖人才创业创新申报书;

2.申报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或资质证明(证书)和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佐证其能力水平的材料复印件;

3.申报人提供所创(领)办企业营业执照、会(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及创业计划书。创新人才提供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复印件,创新计划书及年薪、股权等待遇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引进人才如未与所在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必须提供所在单位行政或人事部门关于服务年限和每年服务时间证明; 4.能够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及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二)专家评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集中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就项目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团队组织、财务报告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步人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示。

(三)签订协议。根据公示结果,由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人选。市人才办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四)资金拨付。资助资金分三期拨付,按签订协议后拨付40%;中期考核验收,完成协议书约定的经济效益、技术成果指标,拨付资助总额的30%;完成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通过项目终期验收后拨付余款。

第六条 创业类和创新类顶尖人才均可按《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启发〔2010〕41号)、《关于实施产业人才发展1233行动计划的意见》(启发〔2013〕14号)享受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及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特定待遇。

第七条 顶尖人才专项计划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启东市引进人才团队专项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大力引进和重点支持能够引领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创业创新人才团队,尽快实现我市新兴产业领域重大技术突破和创新成果产业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启发〔2011〕43号)和《关于实施启东市产业人才发展1233行动计划的意见》(启发〔2013〕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市外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创新人才团队和自主创业人才团队。企业(集团)内部安排的人员流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优先引进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等新兴产业领域,以及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电动工具等重点转型升级产业领域急需的市外创业创新人才团队。

第四条 创业创新人才团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人才团队来我市创业,创办企业的注册实收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创新人才团队被我市企业引进,引进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应达到2000万元以上,建有南通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二)人才团队中有3名以上掌握核心技术的团队成员,成员中既有技术专家也有管理专家,技术水平国际先进、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管理模式先进、能够引领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

(三)企业引进的创新人才团队,须与用人企业已签订正式工作合同,企业明确成员的工资收入,团队成员每年为企业服务时间不少于4个月。

第五条 对引进的创业创新人才团队给予项目资助和创业投资。

(一)经评审,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给予团队成员总额100-300万元项目资助。

(二)经评审和双方协商,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进度,可由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人才团队200-1000万元的投资,3-5年后可按“本金加同期国债利息”退出;如损失,按持股比例分担。

(三)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团队给予“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第六条 人才团队专项计划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相关企业、创业创新载体负责向市科技局申报,由市科技局负责常年受理。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人才团队专项计划申报书;

2.申报团队成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或资质证明(证书)和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佐证其能力水平的材料复印件;

3.创业团队提供所创(领)办企业营业执照、会(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及创业计划书。创新团队提供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复印件,创新计划书及年薪、股权等待遇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引进人才团队成员如未与所在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必须提供所在单位行政或人事部门关于服务年限和每年服务时间证明; 4.能够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及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二)专家评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集中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就项目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团队组织、财务报告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步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示。

(三)签订协议。根据公示结果,由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最终入选团队名单。市科技局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四)资助资金拨付。分三期拨付资助资金,按签订协议后拨付40%;中期考核验收,完成协议书约定的经济效益、技术成果指标,拨付资助总额的30%;完成协议书约定的全部内容,通过项目终期验收后拨付余款。

第七条 引进人才团队成员可按《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启发〔2010〕41号)、《关于实施产业人才发展1233行动计划的意见》(启发〔2013〕14号)享受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及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特定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启东市引进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切实加大我市重点产业、行业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力度,加快优秀人才向企业一线集聚,进一步形成人才引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启发〔2011〕43号)和《关于实施产业人才发展1233行动计划的意见》(启发〔2013〕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高校、科研院所和市外引进到本市企业工作,拥有相关专业背景,具有“211工程”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有学士学位)毕业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企业(集团)内部安排的人员流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引进人才企业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拥有科技创新平台,且引进人才为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施重大创新项目所需。

第四条 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具体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一)发布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每年年初,由市人社局负责征集企业紧缺人才需求信息,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编制年度企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并统一对外发布。

(二)组织申报。每季度末,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下发引进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工作。

(三)材料上报和初审。申报材料由企业加盖公章后报企业所在乡镇(园区)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人社局。申报材料包括《启东市引进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申报表》(一式三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企业资质、研发机构、实施重大创新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引进紧缺人才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引进紧缺人才专利及科技成果、研究成果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引进紧缺人才参与重大创新项目的证明材料;引进紧缺人才养老保险待遇证明、个税证明等。市人社局进行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确定名单。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研究确定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引进名单。

第五条 企业紧缺人才可按《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启发〔2010〕41号)、《关于实施产业人才发展1233行动计划的意见》(启发〔2013〕14号)享受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及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特定待遇。

第六条 对企业引进实施重大创新项目所需的紧缺人才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年薪在10万元以上,拥有1项以上转化前景良好的发明专利的专业技术人才,或曾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经评审,一次性给予10万元项目资助。评审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相关企业、创业创新载体负责向市人社局申报,由市人社局负责常年受理。申报时应提交《启东市引进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资助申请表》。

(二)专家评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集中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就技术水平、项目前景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步资助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示。

(三)资金拨付。根据公示结果,由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最终资助名单,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第七条 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启东市鼓励引荐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1233”产业人才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各种社会资源在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实施以才引才,建立健全我市引才工作体系,加快人才资源开发市场化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启发〔2011〕43号)和《关于实施产业人才发展1233行动计划的意见》(启发〔2013〕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各类社会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二)与我市建立合作关系的海内外华侨华人社团、海外人才同乡会、人才工作站、留学生组织等。

(三)经事前申报认定、帮助我市成功引进人才的个人。

(四)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

第三条 充分发挥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市场建设,不断拓展市场外延和业务范围,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条 鼓励发展各类社会化、专业化人才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在人才猎头、引才荐才、人才评价等方面专业优势,大力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紧缺类创业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良好的人才服务。

第五条 加快引进与我市产业发展关联度较大的国内外著名专业人才中介机构,鼓励在我市设立独立人才中介机构或分支机构,并颁发人才中介服务经营许可证,优先安排新进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发放从业资格证书。对具有一定规模、业绩较好、诚信度较高的人才中介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加强与专业人才中介机构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采取委托招聘、人才猎头、项目合作等形式,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凡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年度引才公告和紧缺类人才目录的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各个层次的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第七条 鼓励我市人才中介机构与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互设人才工作站,聘请业内人才专家和海内外专业人士为“特聘专员”,建立长期人才合作信息互动机制,加快推进政府、人才中介机构与人才载体间三位一体的互动合作引才机制。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人才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或承办政府组织开展的人才开发研究、紧缺人才引进与培养等具体业务。经政府认定的委托项目,市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第九条 对引荐人才到我市工作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个人或企业给予奖励:

(一)每引进1个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省级科技创新团队来启创业的,给予6万元奖励,创新的给予3万元奖励。

(二)每引进1个获得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的,给予2万元奖励;每引进1个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资助对象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三)每引进1个获得市“东疆双创英才计划”资助对象的,给予1万元奖励。

(四)帮助企业引进1个正高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研发人才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五)帮助企业引进1个紧缺型工种高级技师,给予2000元奖励。

以上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或团队由企业自主引进的,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引进人才的身份确定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正式发文为准。对各类引才计划资助对象的认定,以人才引进我市后两年内有效,其他人才身份的认定,以引进前认定有效。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市人才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的申报受理工作。主要程序为:

(一)事前备案。引荐单位或引荐人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启东市引荐高层次人才事前备案表》,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个人代为引荐人才的,还须出具引才委托协议。市人才服务中心每季度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市人才办,市人才办实行内部通报。

(二)奖励申报。人才成功引进并签约后,引荐单位或引荐人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启东市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于每年年底前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才办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引荐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引荐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 2.引进人才身份及资质证明材料原件;

3.引进创业人才的,提供投资协议、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材料;引进创新人才的,提供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报酬待遇证明、个税证明、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如不能提供企业养老保险证明的,须提供关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4.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5.由引荐单位、引荐人与引进人才双方签字,能证明为引荐与被引荐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认定,并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四)根据公示结果,由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最终奖励名单,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其中第九条

(一)、(二)、(三)类拨付方式为确定奖励名单拨付50%、两年后再拨付50%;第九条

(四)、(五)类拨付方式为确定奖励名单后一次性拨付。第十二条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三条 引荐人才奖励不适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来启挂职人员。上述对象引荐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另行表彰奖励。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启东市鼓励企业建设“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在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进入本市企业开展工作,促进企业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搭建高层次创新平台,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鼓励本市企业创造条件设立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工作站及进站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依照本办法享有优惠政策。第三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科研人员;

(三)与相关领域一名以上(含一名)在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及其团队签约,并建立三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四)能为“千人计划”专家及其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第四条 工作站主要职责有:

(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第五条 市人才办牵头负责工作站设立相关事宜的统筹协调,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工作站建设管理的业务指导。设站企业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并为签约国家“千人计划”专家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第六条 市人才办负责受理本市企业建立“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的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照设站条件进行考核、论证及验收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人才领导工作小组讨论认定并授牌。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与设站企业签订工作站实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工作站实施期内工作目标。第七条 工作站每年向签约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和企业技术成果需求等。

第八条 工作站实施期限为三年,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间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摘牌。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对批准设立的工作站,按签订协议拨付50%、验收通过拨付50%,分期给予总额20万元的建站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对站内签约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按照《关于实施产业人才发展1233行动计划的意见》(启发〔2013〕14号)及相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九条 申报企业填报《“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申请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用人单位今后享受政府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获资助的工作站实施期内,每年底前应对当年度工作开展、实施进度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三年实施期满后,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启东市委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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