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_多媒体技术应用浙江
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多媒体技术应用浙江”。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计〔2010〕7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厅、局(集团公司),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规范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的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依据《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是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解决公益事业发展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支持社会公益和市场机制失灵领域中公共性、非营利性和社会共享性技术的研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并应具有明确的应用方向和前景。
第三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
(一)资源环境、人口质量与健康、公共安全、减灾防灾和农业与农村发展等社会公共领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二)产业发展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主要包括处于竞争前阶段,在一个或多个行业中具有潜在广泛应用前景的战略共性技术;关系某一行业技术发展和技术升级的关键共性技术;能够为某一领域技术发展或竞争技术开发作支撑的测试、试验手段和标准等基础共性技术等。
第四条
在我省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机构均可申报省级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
鼓励青年科研人员领衔申报项目,支持各创新主体开展合作研究,鼓励引进国内外公益性技术和共性技术在我省推广应用。
第五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分批受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申报的管理,保证申报项目质量,择优、限额向省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申报,省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进行立项论证工作。
第六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经费纳入年度省科技管理部门预算,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投资用于社会公益性技术的研究。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采取立项后一次性定额补助的经费拨款方式,由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视项目研发工作需要和预算合理性,分别安排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的财政经费补助。
对项目经费预算较少的项目,在综合考虑项目依托单位科研条件和研发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降低补助额度,采用小额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根据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实施的中期检查、经费使用监督、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省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质量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额度分配和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以保证科技经费专款专用。
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视归口管理部门科技经费管理情况,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部分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如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九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项目预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由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管理部门审批。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要求终止或撤销项目立项的,应当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省科技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需实施年度进展报告制度,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归口管理的科技项目执行和绩效进行评价和总结,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验收管理权限下放到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加强省级科技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项目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意见在省科技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名、书面向省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省科技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保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验收材料报省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重视公益技术应用研究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工作,积极推动公益性研究成果的共享、推广和应用。由公共财政资助形成的技术和成果,省科技管理部门保留对该技术和成果进行使用和推广权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省科技计划面上项目计划停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