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股权_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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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股权资助扶持方式)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提高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股权资助扶持方式)。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产业。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主要支持企业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实施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股权资助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股权投资和直接资助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自主实施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部分资助的扶持行为。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二)编制本部门信用贷款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库,执行已批复的资金预算并进行动态调整,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三)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初审,委托财政资金股权代持机构对被投企业进行出资、实施投后管理和股权退出等,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专家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评价等工作,加强对政资金股权代持机构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编制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下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或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办理股权投资和直接资助资金拨付,开展资金回收和清算等后续工作。
(五)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包括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项目扶持和资金分配情况,不予支持项目的原因,以及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
(六)配合市财政委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财政资金股权代持机构(以下简称“代持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筛选符合条件的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报业务主管处室和市财政委同意后,建立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库。
(二)组织召开项目推介会,编制投资汇总报告。
(三)代表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出资,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实施投后管理。
(四)实施财政股权投资资金退出管理,并将退出后所回收资金上缴市财政委。
第六条 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项目单位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向代持机构提交投资方案。
(二)与代持机构共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投资。
(三)利用自身资源和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四)对退出时机进行判断,选择成熟的退出时机与代持机构共同退出。
第七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按要求开展项目核查、日常跟踪、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实现项目管理任务目标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二)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必须的资金、技术、人员、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营业收入和税收等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第九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三)建设资金落实,企业自有资金、预期股权投资资金(含财政股权投资)、银行贷款之和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总装与检测,以及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须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五)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2年,已根据需要取得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七)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申报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
(三)项目单位已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验收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年以上仍未申请验收。
(四)申报项目与已获政府投资以及各类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重复或部分重复。
(五)申报单位已获专项资金资助超过最高资助额度。
(六)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列入专项资金“黑名单”。
第十一条 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构成,其中:
(一)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含专用仪器设备试制费)、改造和租赁费(包括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等。
(二)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活动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包括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三)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生产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合计不高于60%(数字经济、人工智能领域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合计不高于80%。)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政府股权投资资金原则上为合作机构股权投资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直接资助资金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评审结果为通过的,直接资助资金按经评估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确定,且不超过政府股权投资金额;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以直接资助。
第十四条 财政股权投资遵循与合作机构资本“同股同权、共进共退”的原则,入股价格由合作机构确定,共同退出的价格根据市场评估价确定。
第三章 合作机构的选择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合作机构的选择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申请机构须为以股权投资为主的投资机构,注册地在中国大陆,成立时间不低于2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请机构如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取得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相关登记备案文件;如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股权投资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受过有关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具备如下标准之一的,在提供相关申请及证明材料后,可直接纳入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库。:
1、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已成功退出的投资案例不少于3个,其中IPO案例不低于2个。
2、管理深圳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股权投资机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纳入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库。
3、上一年度清科股权投资年度排名前30名的早期投资机构、前100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前100名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纳入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库。
(五)由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实际控制或管理的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主体可自动享受与该股权资助机构同等待遇。
(六)优先考虑具有社保、保险、财政、政府引导基金等资金管理经验的股权投资机构。
第十六条 代持机构应建立合作机构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合作机构上一年度的合作情况进行评估。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机构,经报业务主管处室和市财政委同意后,代持机构可解除与其合作关系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合作机构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罚。
(二)违反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或不同意“同进同退”的相关规定的。
(三)提供的相关资料存在虚假或重大瑕疵的。
(四)加入合作机构库后2年内未成功推荐项目的。
(五)所推荐的多个项目(不低于2个)发展均严重不及预期,未能体现一家高质量的投资机构应有的投资水准的。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处室分批次对外发布扶持计划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扶持计划类别、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受理时间、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
第十八条 股权资助项目申报包括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和合作机构推荐两种方式。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自主申报方式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在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无须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二)业务主管处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报材料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项目所处产业领域、建设阶段合规性、有无重复申报情况,将通过合规性审核的项目委托代持机构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进一步审核。
(三)对于未落实股权投资机构的项目,代持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推介。合作机构在项目推介会上听取项目单位的介绍,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市场前景、公司的财务情况及成长性等进行分析,做出投资价值初步判断。合作机构对意向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企业估值和入股谈判等工作,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并将投资方案提交代持机构。投资方案应包括拟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和入股价格等内容。
(四)对已落实股权投资机构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同时委托代持机构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进一步审核。
代持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效性和股权投资机构资质的审核,汇总各股权投资机构提交的投资方案,形成投资汇总报告,提交业务主管处室,同时征求业务主管处室和市财政委对将股权投资机构纳入合作机构库的意见。投资汇总报告应包括拟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和暂未落实股权投资的企业情况说明。如有多家合作机构对同一企业提交了投资方案,代持机构选择入股价格最低者作为合作机构;如有两家以上合作机构入股价格同为最低值,代持机构选择入股金额最高者作为合作机构;如有两家以上合作机构入股价格同为最低值且入股金额相同,代持机构选择主投机构作为合作机构。
第三方专业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技术先进性、投资构成合规性和产业化条件落实情况等的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建设方案合理性、项目单位建设基础、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技术和管理团队、经济和社会效益、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风险分析等进一步评估,对项目总投资进行复核和调整,要求项目单位按规定补充完善项目申报材料,编制形成项目评估报告并提交业务主管处室。项目评估报告应包括通过审核的项目的基本信息和未通过审核的项目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 合作机构推荐项目方式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合作机构将符合申报条件、近期拟投资或申报通知发布日前6个月内(以工商变更登记日为准)完成投资的项目单位推荐至业务主管处室,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二)业务主管处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报材料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项目所处产业领域、建设阶段合规性、有无重复申报情况,将通过合规性审核的项目委托代持机构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进一步审核。后续操作按照第十七条中已落实股权投资机构项目的审核流程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处室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和投资汇总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并编制扶持计划,提交委务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委务会审议通过后,业务主管处室将拟资助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及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周期、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总投资、拟补助资金等,公示时间为10天。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业务主管处室将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分年度编入项目库。对于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资助,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同时,业务主管处室应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向未予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反馈项目不予支持原因。
第二十四条业务主管处室根据项目库储备情况,经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后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委审核。部门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市财政委批复后,业务主管处室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对项目单位下达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和合同,明确财政股权投资金额、入股价格、占股比例、以及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直接资助金额及资金使用用途等。
第二十五条 财政股权投资资金由市发改委拨付至代持机构在银行设立的资金专用账户,代持机构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以及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项目单位进行出资。财政直接资助资金由市发改委拨付至项目单位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项目单位凭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和合同办理请款手续。
第五章 投后管理和股权退出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处室在对项目单位下达批复文件或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项目单位如因客观因素须放弃财政股权资助,应当在其与代持机构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前向业务主管处室提出撤项申请。业务主管处室审核同意撤项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全部股权和直接资助资金及其孳息退回市财政。项目单位一经与代持机构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按约定办理财政股权投资资金注入和股权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代持机构完成股权投资后,根据投资合同或协议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委派董事、监事、议案表决等。
第二十八条 代持机构应及时跟踪被投资企业最新进展情况,每半年向业务主管处室提交被投企业发展情况简报,每年6月底前提供上一年度企业投后管理绩效评价报告。半年度简报和年度报告应包括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事件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合作机构负责对企业退出时机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时,合作机构与被投资企业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股权投资资金与合作机构投资资金按照相同条件同时退出。
(一)通过股权转让或回购方式退出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免于公开挂牌征集受让方实施退出:
1、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实施回购。
2、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将暂时登记在代持机构名下的质押股权退还原股东。
3、与其他股东联合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
(二)通过上市方式退出的,锁定期满后,由代持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退出。
(三)项目单位破产清算的,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 退出回收资金扣除应交税费后返还代持机构专用账户,代持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回收资金上缴市财政委。
第三十一条 投资退出后,业务主管处室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被投资企业,开展投资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股权投入的经验教训,将后评价成果作为开展后续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费用安排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用于向代持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用。日常管理费用按年度支付,每市发展改革委年5月底前向代持机构支付上一年度费用,原则上按照截至上年度12月底累计已批复且尚未回收的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出资额的一定比例、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财政出资额度在10亿元(含)以下的,按1%核定。
(二)财政出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0.5%核定。第三十三条 与企业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等中介服务费用从专项资金及其收益中列支,纳入投资成本。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务主管处室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专家、项目单位及负责人等责任主体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代持机构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廉洁高效的原则筛选合作机构,切实履行对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议案表决等股东权利,员工不得在被投资企业领取薪酬或补贴,防范合作机构与被投资企业间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合作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市场运作”的原则筛选企业,及时向代持机构报送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重大事件等信息,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三十七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严格遵守项目审批、管理、验收等过程中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工作或者职务便利非法获取或者披露项目信息。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如实申报,严格按照批复文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规范使用资助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投资后评价等工作,认真整理和保存全套项目相关材料,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股权资助项目纳入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统一管理。资助项目的跟踪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以及失信惩戒措施等参照《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直接资助方式)操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