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版)_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官网

2020-02-28 工作计划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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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2018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国创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创计划项目实施原则是:注重信息化时代的个性化人才培养,加强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深度融合,倡导以兴趣驱动,鼓励创新创业实践,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并重。

第三条 华中师范大学国创计划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个类别。

创新训练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负责,由教务处、科研部、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团委、实验设备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有关政策,落实配套经费,保障实验条件。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项目运行的常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学校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批、结项验收终审、效果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制定各学院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学院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和评优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项目级别。我校国创计划项目分三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A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B级,含学院自筹项目)、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C级)。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 A级项目中评审出重点扶持项目若干项,重点支持。

第八条 立项。C级项目每年由各学院组织开展立项工作;A级和B级项目每年立项一次,首先由各学院组织专家,从本单位C级项目中遴选出上报学校参评项目,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当年度最终入选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A级、B级项目名单。(立项申报书详见附件1)

依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当年度国创计划总项目数的80%,根据各学院在校学生数在全校本科在校学生数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当年度总项目数的20%,根据上年度各学院所立项目执行绩效及学院对项目配套支持情况进行分配:

执行绩效考查指标包括:指导教师对项目团队的辅导情况;创新训练项目论文、调研报告公开发表情况、获奖情况;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的团队建设情况、项目计划书撰写情况、服务开展情况、产品及原型开发情况、项目参赛获奖情况、产品及服务实际运营及收益情况、融资情况、公益服务实际开展情况等;学院对项目配套支持情况考查指标包括:是否有专门制度对本学院国创计划进行管理;学院对国创计划在学生评优评先、推免政策中的认定情况;学院对指导教师辅导工作量的认定情况;指导教师对国创计划项目指导的绩效。

第九条

项目建设周期。国创计划项目的建设周期为1年,特殊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指导教师、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报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延长至两年结项。A级、B级项目不得提前结项。

第十条 申报对象。项目申报主要面向我校全日制本科二、三年级学生。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创业活动有浓厚兴趣的学生可以团队为单位进行申报,团队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创新训练项目团队总人数不超过6人,创业训练项目团队总人数不超过10人。

各类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每个学生同期只能申报并参与1个项目,之前有未结项A级、B级项目的项目组学生不得再次申报或参与项目。

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项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推荐。各学院收到学生负责提交的立项申请后,组织学院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组织学生答辩。通过评审,确定学院申报项目,按序推荐至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校审核。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终审,确定当年度A级、B级国创计划项目名单,并向全校公布。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当年度A级、B级国创计划项目中择优向教育部推荐。上年度各学院A级、B级国创计划项目执行绩效将影响当年度相应级别国创计划项目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指导。申报项目须由学生选定或学院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配备指导教师各至少1名;创业实践项目配备指导教师至少2名,且须有至少1名企业导师。同一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含在研项目)。往年有项目未通过结项验收的指导教师两年内不得指导学生项目。项目组成员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研究,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活动,对研究活动作出评价,并给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撰写项目日志和进展报告。项目组成员应对开展项目的详细过程(包括实验步骤、原始数据等内容)进行记录。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两周组织一次项目组成员研讨会,讨论项目进展情况和科研体会,重点讨论所发生的问题和拟采用的解决方案,并做好讨论记录。

第十五条 项目交流。为开拓科研视野,激发研究兴趣,展示科研成果,学院一般一学期组织一次学院内项目组之间的交流活动,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全校性的项目交流活动,并开设网站、编印刊物、组织沙龙等,提供跨学科交流平台。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项目变更包括项目名称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指导教师变更、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内容变更、项目结项时间变更。如确有客观原因需作项目变更的,项目负责人经指导教师同意,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2),由学院审核批准,并备案。

第十七条 中期检查。学校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在项目研究时间过半时,实施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不合格项目,由项目所在学院督促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对项目予以终止。

第十八条 结项验收。学校每年组织一次结项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组须向所在学院提交相关材料,由学院组织评审小组进行答辩。学校对学院提交的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将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并为每个成员颁发结项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待下一年度结项验收。结项验收结论为“优秀”的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项目总数的20%。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资助标准。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A级项目按每项10000元进行资助,B级项目按每项6000元进行资助,C级项目按每项1000-2500元进行资助;A级重点扶持项目、创业实践项目,根据项目情况,酌情提高资助力度,单项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000元。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A级、B级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C级项目由学院提供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各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严格按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使用国创计划项目经费,务必做到专款专用,仅用于资助批准立项的国创计划项目。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财务处相关规定,对国创计划项目计划项目经费严格管理,确保经费合理、高效、安全使用。项目经费的使用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费、会议费等必要开支,所有开支实报实销,与项目无关支出一律不得用项目经费支出,一经发现,将取消项目资助经费。各项目资助经费额度须于当年底12月30日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将会被清零,并不再补足。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学生)为经费使用人,学院、指导教师不得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学生报销经费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财务处要求填写经费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并粘贴报销凭证,由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字,学院审核盖章后到教务处审核盖章,再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记录。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项目经费使用记录表(附件3)供项目负责人自行下载填写。每次报账后,项目负责人填写相关信息,所填信息须与实际报账信息一致。项目指导教师及学院负责项目经费使用记录表初步审核,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查验项目经费使用记录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费管理责任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A级、B级国创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学院教学副院长对本院学生牵头申报的国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各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相关主体应按照国家、学校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学院应建立符合本院实际情况的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二十四条 国创计划项目资助对象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及资助对象以项目为基础申请的专利,应标注“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所需费用由项目支付,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第二十五条 对以下情形,经核实,学校将终止报销项目经费余额或追缴已拨经费:

1.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

2.经项目负责人申请或因中期检查、结项验收不合格,导致终止项目;

3.项目无合理理由延期,且无具体改进措施致使项目无法按预期完成;

4.项目组共同决定终止项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教师指导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结项验收合格后,对A级和B级项目,学院可按每项40-50个标准工作量计算酬金发放给教师;对C级项目,学院可按20-30个工作量发放。对所有结项验收为优秀的项目,可额外增加10个左右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参与国创计划项目可进行创新创业学分转换,其中,重点扶持项目可转换为3学分、A级2学分、B级1学分;在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评优评先时,依照各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加分。

第二十八条 鼓励项目团队成员以国创计划项目成果申报著作权证书、专利证书,鼓励将项目成果转化为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定期组织进行“大学生优秀创新创业成果”、“大学生创新创业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组织单位”的评选活动,对获奖者予以一定奖励。

第七章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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