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NG和内地人才引进计划_专业人才引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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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NG申 请 资 格
问 1: 「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及 「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有 甚 么 分 别 ?
答 1: 在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下,非 本 地 毕 业 生 是 指 来 自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香 港 特 区)以 外 而 在 香 港 修 读 经 本 地 评 审 全 日 制 课 程 而 获 得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的 人 士。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在 毕 业 日 期(即 毕 业 证 书 所 载 日 期)起 计 的 六 个 月 内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递 交 在 港 就 业 申 请,均 属 于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类 别。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有 意 申 请 留 港 工 作,无 须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已 觅 得 工 作。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在 毕 业 日 期 起 计 的 六 个 月 后 递 交 回 港 就 业 申 请,则 属 于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类 别。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有 意 返 港 工 作,须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先 获 得 聘 用。只 要 受 雇 从 事 的 工 作 通 常 是 由 学 位 持 有 人 担 任,以 及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达 到 市 场 水 帄,有 关 申 请 便 会 获 得 考 虑。
问 2: 我 符 合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的 申 请 资 格,但 我 在 港 毕 业 已 多 年,我 可 否 申 请 回 港 工 作 ?
答 2: 不 论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何 时 获 得 所 需 资 历,均 可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 申 请 留 港 ╱ 回 港 工 作。
问 3: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在 获 得 所 需 资 历 后,是 否 只 准 根 据 这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 回 港 工 作 一 次 ?
答 3: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 回 港 工 作 的 次 数 不 限。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即 使 曾 根 据 这 安 排 来 港 就 业 并 其 后 离 港,亦 可 就 这 安 排 再 申 请 回 港 就 业。
问 4: 「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 是 否 包 括 研 究 生 非 学 位 资 历 ?
答 4: 「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 包 括 研 究 生 非 学 位 资 历,例 如 法 学 专 业 证 书、学 位 教 师 教 育 文 凭 等。问 5: 居 于 海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如 仍 未 在 海 外 拥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是 否 必 须 返 回 内 地 以 内 地 居 民 身 份 根 据 这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答 5: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国)护 照 而 居 于 海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如(a)已 在 海 外 拥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或(b)在 紧 接 申 请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于 一 年(「 海 外 」 是 指 中 国 内 地、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香 港 特 区 以 外 的 国 家 或 地 区),而 且 申 请 是 从 海 外 递 交,可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以 中 国 护 照 来 港。
以 学 生 身 份 临 时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问 6: 我 欲 根 据 这 安 排 申 请 留 港,但 我 以 学 生 身 份 留 港 的 逗 留 期 限 即 将 届 满,而 我 仍 未 知 道 能 否 毕 业,我 可 否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等 候 成 绩 公 布 ?
答 6: 有 意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工 作 但 尚 未 取 得 毕 业 证 明 的 准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可 免 院 校 的 担 保 申 请 延 长 其 学 生 身 份 的 逗 留 期 限,以 便 等 待 成 绩 公 布。来 自 内 地 的 准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临 时 延 长 逗 留 期 限,而 其 他 准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则 可 向 延 期 逗 留 组 申 请。申 请 人 应 填 妥 表 格 ID 91 号 及 带 备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及 香 港 身 份 证 作 为 证 明 文 件。
问 7: 我 已 获 准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等 候 成 绩 公 布,在 这 段 期 间 我 可 否 就 业 ?
答 7: 获 准 以 学 生 身 份 临 时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等 候 成 绩 公 布 的 准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在 没 有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预 先 批 准 下,不 得 从 事 任 何 雇 佣 工 作。
问 8:
答 8: 获 准 以 学 生 身 份 临 时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的 非 内 地 学 生 不 需 要 回 港 签 证 进 入 本 港,但 他 们 须 在 其 有 效 逗 留 期 限 内 回 港。获 准 以 学 生 身 份 临 时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的 内 地 学 生 在 离 港 前,应 先 透 过 受 公 安 部 出 入 在 临 时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期 间,我 可 否 离 港 ? 境 管 理 局 委 托 的 香 港 中 国 旅 行 社 申 请 延 长 赴 港 签 注 的 有 效 期,他 们 亦 应 在 有 效 逗 留 期 限 内 回 港。
申 请 手 续
问 9: 在 获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前,应 届 毕 业 生 可 否 根 据 这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答 9: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仍 未 获 颁 授 毕 业 证 书,他 们 可 根 据 院 校 发 出 的 毕 业 证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请。
问 10: 在 未 获 签 发 毕 业 证 明 文 件 前,应 届 毕 业 生 可 否 根
据 这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答 10: 倘 若 没 有 毕 业 证 明 文 件,有 关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的 申 请 将 没 法 获 得 处 理。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应 在 收 到 毕 业 证 明 文 件 后,才 可 递 交 有 关 申 请。
审 核 申 请
问 11: 入 境 事 务 处 怎 样 审 核 「 受 雇 从 事 的 工 作 通 常 是 由
学 位 持 有 人 担 任 」 这 项 申 请 资 格 ?
答 11: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按 该 职 位 所 需 的 技 能 和 知 识、职 责的 复 杂 性 等 因 素 对 申 请 按 个 别 情 况 审 核。
问 12: 如 果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只 能 觅 得 短 期 工 作(只 有
数 月 的 聘 用 期),他 能 否 获 准 逗 留 12 个 月 ?
答 12: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批 准 回
港 工 作 的 申 请 人,只 须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不 论 其 聘 用 期 的 长 短,也 可 留 港 12 个 月,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逗 留 条 件 及 回 港 逗 留
问 13: 我 辞 职 后,可 否 继 续 留 港 ?
答 13: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人 士,在 获 准 逗 留 期 间 可 自 由 从 事 及 转 换 工 作,而 无 须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批 准。换 言 之,你 可 以 留 在 香 港 并 找 寻 工 作。
问 14: 我 是 否 需 要 回 港 签 证 返 港 ?
答 14: 香 港 特 区 非 永 久 性 居 民,不 论 其 国 籍 或 所 持 旅 行
证 件 种 类,不 需 要 回 港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进 入 本 港。但 他 们 须 在 其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的 情 况 没 有 改 变 下 及 其 有 效 获 准 居 留 期 限 内 回 港。详 情 请 按 此。
根 据 其 他 政 策 ╱ 计 划 ╱ 安 排 获 准 在 港 就 业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问 15: 我 是 根 据 「 在 本 地 院 校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的 内 地 学 生 来 港 就 业 安 排 」 在 港 就 业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我 的 居 留 身 份 有 否 因 上 述 安 排 被 取 代 而 有 改 变 ?
答 15: 「 在 本 地 院 校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内 地 学
生 来 港 就 业 安 排 」 已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被 取 代,惟 已 获 准 根 据 上 述 安 排 正 在 港 工 作 人 士 的 居 留 身 份 并 没 有 改 变,他 们 仍 可 继 续 在 港 就 业。在 下 次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批 准 后,他 们 便 成 为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人 士。详 情 请 参 阅 答 16。
问 16: 已 根 据 其 他 入 境 计 划 批 准 在 港 工 作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否 受 惠 于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
答 16 : 已 根 据 一 般 就 业 政 策、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及 已 取
代 的 在 本 地 院 校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内 地 学 生 来 港 就 业 安 排 正 在 港 工 作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继 续 在 港 就 业。如 他 们 没 有 打 算 转 换 工 作 或 从 事 兼 职 工 作,无 须 即 时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惟 在 没 有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预 先 批 准 下,他 们 不 得 转 换 工 作 或 从 事 兼 职 工 作。
上 述 在 港 工 作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随 时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申 请 获 批 准 后,申 请 人 可 获 延 期 在 港 逗 留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条 件 限 制,并 可 在 获 准 逗 留 期 间 自 由 转 换 工 作,而 无 须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批 准。
问 17: 我 根 据 其 他 入 境 计 划 正 在 港 就 业,我 怎 样 就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答 17 : 在 答 16 所 述 正 在 港 就 业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就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所 需 证 明 文 件 如 下 :
a.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 b.香 港 身 份 证 ;
c.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90A 号 ;
d.根 据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和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批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另 须 提 交 毕 业 证 明; 及 e.i.已 转 换 雇 主 :
ID 990B 和 载 于 《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 〔 ID(C)991 〕 第 VII(B)部 内 的 证 明 文 件 ; 或
ii.没 有 转 换 雇 主 :
列 明 职 位、薪 金、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受 雇 证 明 信。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问 18: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应 怎 样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是 甚 么 ?
答 18: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在 港
就 业 的 人 士,不 论 是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或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均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内,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如 你 以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身 份 留 港,你 须 带 备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a.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 b.香 港 身 份 证 ;
c.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1 号 ; 及 d.i.首 次 延 期 申 请 ; 及 已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非 首 次 延 期 申 请 :
ID 990B 和 载 于 《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 〔 ID(C)991 〕 第 VII(B)部 内 的 证 明 文 件 ; 或 ii.在 没 有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的 非 首 次 延 期 申 请 :
列 明 职 位、薪 金、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受 雇 证 明 信。
问 19: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应 怎 样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是 甚 么 ?
答 19: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回 港
就 业 的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内,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你 须 带 备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a.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 b.香 港 身 份 证 ;
c.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1 号 ; 及 d.i.已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的 延 期 申 请 :
ID 990B 和 载 于 《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 ID(C)991 〕 第 VII(B)部 内 的 证 明 文
件 ; 或
ii.在 没 有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的 延 期 申 请 :
列 明 职 位、薪 金、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受 雇 证 明 信。
问 20: 我 的 受 养 人 怎 样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
答 20: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留 港
就 业 人 士 的 受 养 人,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内,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如 下 :
a.申 请 人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
b.申 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c.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1 号 ;
d.保 证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及
e.已 填 妥 的 表 格 ID 481A 号 ; 及 表 格 ID 481B 号(只
适 用 于 受 养 配 偶 身 份 人 士)。
问 21: 我 可 否 委 托 别 人 代 为 办 理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手
续 ?
答 21: 你 可 亲 身 到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递 交 申 请 ; 亦
可 以 委 托 获 授 权 的 人 士 代 办,但 在 递 交 申 请 及 领 取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当 天,你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问 22: 如 果 我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时 正 失 业,我 会 否 获 批 准 延
期 留 港 ?
答 22: 在 提 出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时,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均 须
获 得 聘 用,而 受 聘 从 事 的 工 作 须 通 常 是 由 学 位 持 有 人 担 任,及 其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亦 须 达 到 市 场 水 帄。申 请 人 如 已 在 香 港 特 区 开 办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则 须 出 示 其 业 务 的 证 明 文 件。无 论 是 应 届 或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申 请 人 如 未 能 证 明 会 继 续 在 港 就 业 或 已 开 办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申 请 可 被 拒 绝。
内地人才引进计划 概 览
本 计 划 旨 在 吸 引 一 些 具 有 认 可 资 历 的 内 地 优 秀 人 才 和 专 业 人 才 来 港 工 作,以 满 足 本 港 人 才 的 需 要,提 高 香 港 在 国 际 市 场 的 竞 争 力。这 些 内 地 人 才 必 须 拥 有 本 港 缺 乏 或 无 法 即 时 提 供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输 入 的 人 才 必 须 能 为 本 地 企 业 的 日 常 运 作 及 有 关 的 行 业 作 出 贡 献,以 促 进 香 港 的 经 济 发 展。计 划 也 适 用 于 输 入 艺 术、文 化、体 育,以 至 饮 食 界 的 优 才 和 专 才,以 巩 固 香 港 作 为 亚 洲 国 际 都 会 的 地 位。
申 请 资 格 及 手 续
问 1:
本 地 公 司 希 望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聘 用 内
地 人 才 来 港 工 作,应 怎 样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
答 1:
雇 用 公 司 可 将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ID 990A 及 ID 990B ],连 同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直 接 递 交 或 邮 寄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办 理。
收 发 小 组 的 地 址 如 下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二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问 2:
怎 样 索 取 内 地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的 申 请 表 格 ?
答 2:
申 请 表 格 可 在 本 网 页 下 载 :
http://www.immd.gov.hk/chtml/id990a.htm(由 申 请 人 填 写);及 http://www.immd.gov.hk/chtml/id990b.htm(由 聘 用 公 司 填 写)
亦 可 在 下 列 地 点 免 费 索 取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入 境 处 各 分 处;
香 港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
中 国 驻 海 外 大 使 馆 及 使 领 馆; 及
香 港 驻 中 国 内 地 及 海 外 办 事 处。
问 3:
申 请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需 要 甚 么 证 明 文
件 ?
答 3:
有 关 申 请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可 参 阅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即 [ ID(C)991(中 文 版 本)或 ID(E)991(英 文 版 本)。
问 4:
雇 主 是 否 需 要 亲 自 前 往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交 申
请 及 补 交 资 料 ?
答 4:
雇 用 公 司 可 将 申 请 表 格 连 同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邮
寄 或 直 接 递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到 申 请 后,会 通 知 雇 主 申 请 档 号。若 雇 主 日 后 需 要 补 交 资 料 及 证 明 文 件 而 入 境 事 务 处 又 接 受 这 些 文 件 的 副 本,入 境 事 务 处 会 通 知 雇 主 以 传 真 或 邮 寄 方 式 交 回 有 关 资 料 及 证 明 文 件,并 注 明 申 请 档 号。根 据 此 安 排,雇 主 无 须 亲 自 前 往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交 资 料。
问 5:
我 的 公 司 是 新 近 成 立 的,因 此 未 能 出 示 公 司 年 报
或 业 绩 报 告 等 文 件,公 司 应 提 供 甚 么 文 件 以 证 明 需 要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作 为 先 遣 人 员,以 协 助 香 港 公 司 开 展 业 务 ?
答 5:
你 可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提 交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 ID 990A 及 ID 990B ],并 同 时 提 供 你 的 业 务 开 展 计 划 及 相 关 文 件。若 你 能 证 明 有 关 计 划 可 以 促 进 香 港 经 济 长 远 发 展 及 创 造 本 地 就 业 机 会,而 受 聘 的 先 遣 人 员 又 合 乎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审 批 资 格,他 们 可 能 会 获 准 来 港 短 期 工 作。在 公 司 落 实 业 务 计 划 后,若 有 关 人 员 仍 然 符 合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他 们 可 获 准 延 期 留 港 处 理 公 司 业 务。
问 6: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有 甚 么 措 施 方 便 雇 主 提 出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申 请 ?
答 6:
如 雇 主 在 紧 接 递 交 申 请 前 的 1 8 个 月 内 有 一 名 非 本
地 雇 员 曾 成 功 地 获 批 予 就 业 或 培 训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便 无 须 提 交 商 业 登 记 证 影 印 本、公 司 经 济 状 况 的 证 明 文 件 影 印 本、有 关 公 司 背 景 详 情 的 文 件、及 适 用 于 过 去 1 2 个 月 内 成 立 的 新 公 司 的 详 细 业 务 计 划。
问 7:
申 请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需 时 多 久 ?
答 7:
一 般 来 说,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可 在 雇 用 公 司 提 交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四 个 星 期 内 完 成 处 理 申 请 程 序。
问 8:
我 是 内 地 民 营 企 业 家,在 香 港 成 立 了 公 司,需 要
来 港 参 与 公 司 的 业 务 及 日 常 运 作,我 是 否 可 以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
答 8:
如 果 你 符 合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审 批 资 格,你 可 以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以 便 来 港 参 与 公 司 的 运 作。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按 照 该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处 理 你 的 来 港 工 作 申 请。虽 然 你 是 有 关 公 司 的 拥 有 人,但 你 仍 须 符 合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 才 能 来 港 工 作。
问 9:
我 的 公 司 准 备 安 排 一 些 内 地 的 演 艺 团 体 及 个 人
来 港 作 音 乐、舞 蹈、话 剧、戏 曲 等 艺 术 文 化 方 面 的 公 开 演 出。这 些 演 出 为 期 一 般 祗 有 数 天。是 否 仍 然 要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 ?
答 9:
内 地 专 业 演 艺 人 才 因 私 来 港 作 艺 术 文 化 方 面 的公 开 演 出,不 论 在 香 港 演 出 多 少 天,必 须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申 请 来 港。表 演 者 须 持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签 发 的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和 内 地 当 局 签 发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方 可 来 港 演 出。
问 10: 内
地 企 业 在 港 成 立 公 司 前,可 否 以 内 地 企 业 名 义
提 出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申 请 ?
答 10: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申 请 必 须 由 雇 主 提 出,而
雇 主 必 须 为 本 地 注 册 公 司。
问 11: 在港 新 成 立 的 公 司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所
须 提 供 的 业 务 发 展 计 划,需 要 涵 盖 多 长 时 间 ?
答 11: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供 的 业 务 发 展 计
划,并 无 硬 性 规 定 需 要 涵 盖 的 时 间。但 有 关 计 划 必 须 显 示 公 司 会 就 在 港 发 展 业 务 作 长 期 性 的 投 资 及 投 入。
问 12: 申
请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被 拒 绝,主 要 是 甚 么 原 因 ?
答 12: 申
请 不 获 批 准,主 要 是 由 于 未 能 符 合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申 请 资 格,例 如 雇 用 公 司 不 能 证 明 受 聘 人 拥 有 本 港 缺 乏 的 知 职、技 能 或 具 备 相 关 的 工 作 经 验 ; 或 雇 用 公 司 给 予 受 聘 人 的 薪 酬 福 利 低 于 本 地 市 场 水 帄 等。
入 境 安 排
问 13: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后,内 地 受 聘 人 如 何 来 港 ?
答 13: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签 发 进 入 许 可 标 签。受 聘 人 凭
标 签 向 其 内 地 孅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签 发 因 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然 后 把 标 签 贴 在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空 白 签 注 页 上,并 在 抵 港 时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人 员 出 示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办 理 入 境 手 续。
问 14: 若
受 聘 人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他 / 她 是 否
可 以 将 上 述 的 进 入 许 可 标 签,贴 在 护 照 空 白 签 证 页 上,而 无 须 办 理 因 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
答 14: 受
聘 人 如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必
须 按 照 上 述 安 排 将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贴 在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而 非 护 照 上。
问 15: 我现 时 持 有 《 因 公 往 来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通 行
证 》 在 港 工 作。若 我 获 准 通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可 否 使 用 该 通 行 证 而 无 需 返 回 内 地 另 行 申 请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
答 15: 你
如 通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必 须 向
你 内 地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签 发 因 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然 后 把 标 签 贴 在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空 白 签 注 页 上,并 在 抵 港 时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人 员 出 示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办 理 入 境 手 续。现 时 持 有 《 因 公 往 来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通 行 证 》 在 港 工 作 的 内 地 人 士,若 获 淮 通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须 先 行 返 回 内 地 申 领 因 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有 关 的 赴 港 签 注,方 可 来 港 工 作。
问 16: 我是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如 我 需 要 到 外 地 旅 行,是 否 可 以 在 港 或 必 须 返 回 内 地 办 理 外 地 的 签 证 申 请 ?
答 16: 请
你 向 有 关 的 外 国 机 关 查 询。
问 17: 我是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的 内 地
人 士,在 港 期 间,需 要 到 外 地 公 干 或 旅 行,是 否 可 以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
答 17: 你
如 果 要 前 往 外 地,你 应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及 外 地 有 关 当 局 的 有 效 签 证。但 你 在 进 出 香 港 时 必 须 使 用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证。
问 18: 是
否 有 特 定 安 排 容 许 内 地 行 政 人 员 短 暂 来 港 筹
备 成 立 公 司 ? 有 关 人 员 可 否 其 后 转 作 长 期 工 作 ?
答 18: 内
地 商 务 人 员 可 持 「 商 务 签 注 」 来 港 筹 备 成 立 公
司。持 「 商 务 签 注 」 的 内 地 人 士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有 薪 或 无 薪 雇 佣 工 作。因 此,如 内 地 人 士 欲 在 港 工 作,应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待 公 司 在 港 成 立 后,有 关 人 员 可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及 开 展 公 司 业 务。在 公 司 落 实 业 务 计 划 后,若 有 关 人 员 仍 然 符 合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审 批 资 格,他 们 可 获 准 延 期 继 续 留 港。
问 19: 内
地 居 民 可 否 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 商 务 签
注 」 来 港 参 与 香 港 公 司 日 常 的 运 作 和 商 务 活 动 ?
答 19: 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 商 务 签 注 」 的 内 地 人 士
可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份 入 境。以 访 客 身 份 入 境 人 士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有 薪 或 无 薪 雇 佣 工 作。如 内 地 人 士 欲 在 港 工 作,应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
一 般 而 言,任 何 人 士 在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份 在 港 逗 留 期 间,可 进 行 以 下 商 务 活 动 : 签 订 合 约 或 参 加 招 标、投 标 ; 检 验 货 物 或 监 装 设 备 ; 参 加 展 復 会、交 易 会、(但 并 不 包 括 向 公 众 直 接 出 售 货 物 或 直 接 提 供 服 务); 解 决 索 赔 问 题 或 者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 应 邀 从 事 商 务、科 技 考 察 活 动 ; 及 参 与 短 期 研 究 会 或 其 他 会 议。
受 养 人 来 港 居 留 的 申 请
问 20: 我是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获 批 准 来 港 工
作,我 的 配 偶 和 子 女 是 否 可 以 随 同 我 来 港 居 住 ?
答 20: 你
若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获 准 来 港 工 作,你的 配 偶 及 十 八 岁 以 下 的 未 婚 及 受 养 子 女 可 以 「 受 养 人 」 身 份 申 请 来 港 居 住。就 此,你 必 须 证 明 你 能 够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远 高 于 基 本 水 帄 的 在 港 生 活 条 件,并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适 当 的 居 所。
问 21: 怎
样 提 出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受 养 人 申 请 ?
答 21: 请
按 此 浏 览 有 关 资 料。
问 22: 受
养 人 需 提 交 甚 么 文 件 ?
答 22: 一
般 来 说,受 养 人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包 括 :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请 看 答 问 21);
受 养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副 本,例 如 内 地 居 民 身 份 证、旅 行 证 件 等 ;
受 养 人 与 保 证 人(即 受 聘 人)关 系 的 证 明 ;
保 证 人 可 以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远 高 于 基 本 水 帄 的 在 港 生 活 条 件,并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适 当 的 居 所 的 证 明。
问 23: 处
理 受 养 人 申 请 需 时 多 久 ?
答 23: 一
般 来 说,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可 在 提 交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四 个 星 期 内 完 成 处 理 申 请 程 序。
内 部 调 职
问 24: 我是 内 地 的 民 营 企 业 家,为 扩 展 业 务,在 香 港 成立 了 公 司,若 公 司 需 要 调 派 内 地 的 企 业 管 理 或 专 业 人 员 来 港 协 助 香 港 公 司 开 展 业 务,可 以 怎 样 提 出 申 请 ?
答 24: 你
可 以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或 「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申 请 调 派 内 地 的 企 业 管 理 或 专 业 人 员 来 港 工 作。你 应 将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ID 990A 及 ID 990B ],连 同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直 接 递 交 或 邮 寄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办 理。
问 25: 我在 香 港 的 公 司 现 时 并 无 运 作,而 我 需 要 从 内 地
总 部 派 员 来 港 成 立 办 事 处 及 招 聘 本 地 员 工 以 便 开 展 业 务,可 否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 ?
答 25: 如
果 输 入 的 内 地 人 员 符 合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你 可 以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或 相 关 的 「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 申 请 所 需 的 内 地 管 理 及 专 业 人 员 来 港 成 立 办 事 处 及 招 聘 本 地 员 工。
问 26: 我希 望 从 内 地 总 部 派 员 来 港 数 月 培 训 本 地 员 工,可 否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 ?
答 26: 如
果 输 入 的 内 地 人 员 符 合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你 可 以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或 相 关 的 「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 申 请 所 需 的 内 地 管 理 及 专 业 人 员 来 港 作 短 期 工 作,培 训 本 地 员 工。
问 27: 在甚 么 情 况 下,本 港 或 内 地 企 业 才 可 通 过 「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 申 请 调 派 内 地 的 企 业 管 理 或 专 业 人 员 来 港 工 作 ?
答 27: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的 申 请 适 用 于 :
本 地 企 业 在 内 地 设 有 工 厂 或 办 事 处
内 地 企 业 在 香 港 设 有 分 公 司
跨 国 企 业 在 香 港 和 内 地 设 有 分 公 司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的 内 地 人 士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职 位 是 属 于 管 理 层 或 专 业 人 员 ;
在 内 地 分 公 司 工 作 不 少 于 一 年 ;
来 港 后 的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与 本 地 市 场 水 帄 大 致 相 同 ; 及
相 对 于 公 司 的 雇 员 总 数 及 业 务 性 质,该 公 司 在 同 一 时 期 保 荐 内 部 调 职 人 员 的 总 数 须 被 认 为 是 合 理。
同 时,雇 用 公 司 需 要 证 明 调 派 内 地 人 员 来 港 工 作 是 为 配 合 公 司 的 运 作 或 研 究 需 要。
问 28: 「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 的 申 请 需 提 交 甚 么 证 明 文
件 ?
答 28: 「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 的 申 请 手 续 和 提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证 明 文 件,与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相 同,详 情 请 参 阅 「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即 [ ID(C)991(中 文 版 本)或 ID(E)991(英 文 版 本)。除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雇 主 须 提 交 文 件 以 证 明 在 港 公 司 与 内 地 公 司 的 关 系。
问 29: 处
理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申 请 需 时 多 久 ?
答 29: 一
般 来 说,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可 在 雇 用 公 司 提 交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四 个 星 期 内 完 成 处 理 申 请 程 序。
延 期 逗 留
问 30: 我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逗 留 期
限 即 将 届 满,应 如 何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
答 30: 你
可 以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个 星 期 内 提 出 延 期 申
请,一 般 来 说,所 需 文 件 包 括 :
1.填 妥 的 ID 91 表 格 ;
2.公 司 出 具 证 明 受 聘 人 继 续 获 得 聘 用 的 确 认
函 ;
3.受 聘 人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个 人 资 料 页 及 盖
有 最 近 一 次 入 境 盖 章 的 签 注 页 副 本 ;
4.如 有 更 新 的 聘 用 合 约,亦 须 提 供 副 本。
你 可 亲 身 到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递 交 申 请。但 你 若 未 能 抽 空 亲 自 递 交 延 期 申 请,你 可 以 委 托 获 授 权 的 人 士 代 办,但 在 递 交 申 请 及 领 取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当 天,你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转 职
问 31: 我是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获 批 准 来 港 工
作,现 打 算 申 请 转 换 工 作,应 怎 样 提 出 申 请 ?
答 31: 你
可 以 直 接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转 换 工 作。但 你 必 须 受 雇 于 与 你 学 历、专 业 能 力 及 工 作 经 验 相 关 的 行 业,并 继 续 符 合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申 请 资 格 准 则。
问 32: 申
请 转 换 工 作 需 提 交 甚 么 文 件 ?
答 32: 一
般 来 说,所 需 文 件 包 括 :
申 请 人 须 填 妥 ID 91 表 格 ;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证 副 本 及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副 本 ;
新 雇 用 公 司 须 填 妥 ID 990B 表 格;
新 雇 用 公 司 与 申 请 人 所 签 订 的 雇 佣 合 约 或 聘 书 的 影 印 本,注 明 职 位、薪 金、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详 情 ;
商 业 登 记 证 影 印 本^;
公 司 经 济 状 况 的 证 明 文 件 影 印 本(例 如 : 最 近 经 审 计 的 财 政 报 告、营 业 损 益 表 或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有 关 公 司 背 景 详 情 的 文 件,例 如 业 务 活 动、运 作 模 式、公 司 背 景 /联 系、产 品 系 列、来 源 及 市 场、商 会 会 员(如 有)等(须 提 交 产 品 目 录、小 册 子 等)^;
详 细 的 业 务 计 划(例 如 资 金 来 源 资 料、业 务 活 动 性 质 / 模 式、预 计 营 业 额、销 售 量、来 年 的 毛 利 和 纯 利,以 及 拟 开 设 的 本 地 就 业 职 位 等)[ 只 适 用 于 在 过 去 1 2 个 月 内 成 立 的 新 公 司 ] ^。
^ 如 雇 主 在 紧 接 递 交 申 请 前 的 1 8 个 月 内 有 一 名非 本 地 雇 员 曾 成 功 地 获 批 予 就 业 或 培 训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便 无 须 提 交 这 些 文 件。
问 33: 处
理 转 换 工 作 申 请 需 时 多 久 ?
答 33: 一
般 来 说,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可 在 提 交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四 个 星 期 内 完 成 处 理 申 请 程 序。
逗 留 条 件
问 34: 若
我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并 携 同
配 偶 来 港 居 住,配 偶 可 否 在 港 工 作 ?
答 34: 若
你 的 配 偶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或 之 后 以 受 养 人 的 身 份 获 发 入 境 许 可,他 / 她 不 会 被 禁 止 在 本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若 你 的 配 偶 以 你 受 养 人 的 身 份 现 已 获 准 入 境 居 住,并 受 现 行 施 加 与 其 的 不 得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的 逗 留 条 件 所 限 制,他 / 她 必 须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并 获 撤 销 该 逗 留 条 件 后 方 可 在 本 港 工 作。
问 35: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在 港 工 作 是 否 有 规 定
一 年 内 最 少 的 留 港 日 数 ?
答 35: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并 无 规 定 受 聘 人 一 年 内 的最 少 留 港 日 数。惟 受 聘 人 应 主 要 是 在 香 港 而 非 在 外 地 或 内 地 从 事 有 关 的 工 作。
问 36: 如
何 界 定 受 聘 人 是 否 在 港 连 续 通 常 居 住 满 七 年,以 获 得 香 港 居 留 权 ?
答 36: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按 有 关 居 留 权 的 法 律 条 文 规 定 及 因
应 个 别 申 请 的 情 况,审 核 受 聘 人 是 否 符 合 获 得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资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