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企业_园区创业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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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企业
财务审计工作方案
为做好“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按照《常州市领军人才创业C类项目创业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审计方案。
一、审计目标
对“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以确认:(1、2取其一)
1.领军人才签约后18个月内,领军人才个人在创业企业中拥有不低于20%的股权,且实缴出资额占创业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小于20%;其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达到创业团队所需最低货币出资额的50%,且创业团队投入创业企业的其它货币出资合理存放。
2.领军人才签约后24个月内,领军人才个人在创业企业中拥有不低于20%的股权,且实缴出资额占创业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小于20%;其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达到创业团队所需最低货币出资额,且创业团队投入创业企业的其它货币出资合理存放。
二、审计要求
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范要求及《常州市领军人才创业C类项目创业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等规定项目为准,在— 1 —
创业企业提供审计必需资料的前提下进行,审计时以财务收支为重点,对领军人才签约后18个月内(或24个月内)其创业企业的资金开支、未使用现金出资存放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审计内容及重点
1.领军人才个人在创业企业中拥有的股权及领军人才个人实缴出资额占创业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审计报告中需披露:
(1)至审计日,创业团队认缴出资额情况,包括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及占股比例。
(2)至审计日,创业团队实缴出资情况,包括各股东实缴出资额,及实缴出资额占创业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
(3)领军人才间接拥有创业企业股权的,应披露领军人才在其占有股权的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中的认缴出资额及占股比例、实缴出资额及实缴出资额占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股权公司在创业企业中的认缴出资额及占股比例、实缴出资额及实缴出资额占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以及由此折算出的领军人才在创业企业中间接认缴出资额及占股比例、实缴出资额及实缴出资额占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
2.领军人才签约后18个月内(或24个月内),其创业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开支情况,确认其中合理的资金开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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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开办费:注册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银行费用等。
(2)与企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厂房或办公用房的租赁及其装修费用。包括:对相关房产的权属、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改建、改造、装修费用的查阅审核。
(3)与企业研发、生产相关的设备、仪器仪表购置费用。包括:对相关实物进行实地查看,并查阅设备、仪器仪表的购买合同。
(4)与企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员工薪酬及其社会保障费用。包括:企业的薪酬发放、社会保障费用的支付及薪酬制度等有关说明的审核。
(5)与产品研发相关的差旅、材料购置等费用。包括:材料燃料和动力支出,测试手段购置费,工装及检验费,仪器设备维护费,设计费,设备调试费,勘探及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究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及验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及资料翻译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无形资产的购入费用,专利申请维护费,研发保险费,委托、合作和协作费用等。
(6)交纳的各类税费。以实际向税务机关申报交纳的各项税费为准。
(7)合理的日常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包括:日常管理费用以及合理用途的银行借款的利息。研讨会、培训费、专家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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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等有关说明的审核、管理用固定资产等。
(8)其它合理支出。(9)有关负债的说明。
3.创业团队投入创业企业的资金使用进度、结余情况和存放形式,货币资金未达账项的情况。
四、审计工作的步骤
1.在接受市人社局书面委托后,会计师事务所与创业企业进行沟通,确定审计截止日,约定现场审计时间,由创业企业准备好审计需要的各种资料(含电子数据),由创业企业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被审计单位承诺函》(见附件),必要时与创业企业所在辖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沟通。
2.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审计(创业企业所在辖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直接参与),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以实现审计目标。
3.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先提出初步审计意见,在与创业企业、市人社局、创业企业所在辖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后,在约定时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还要将审计报告交创业企业确认(创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会计师事务所将经确认的审计报告分别送以下单位:市人社局(1份)、创业企业(8份)、创业企业所在辖市、区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份)。
4.所有审计报告档案资料按要求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五、其它要求
1.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审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
2.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创业企业会计核算存在问题、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存在舞弊等情况,由此可能产生重大弊端,无法达到审计目标,审计人员应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市人社局。
3.审计需创业企业提供准备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财务账册、报表及凭证和相关合同。(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全套银行对账单。
(3)公司基本情况、业务情况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公司组织机构设立情况,董事会、管理层、财务人员情况。
(5)有关土地、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资产文件和相关合同。
(6)已有的内部管理制度、办法,包括生产经营、劳动管理、工资奖励、劳保福利及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
(7)企业会计制度或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相关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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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包括费用报销制度、员工考核制度、工资制度、财务报销制度等)。
附:被审计单位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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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被审计单位承诺函
XX会计师事务所:
贵所接受常州市人社局的委托,对本公司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为配合贵所的专项审计工作,本公司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以及《关于转发〈常州市领军人才创业A、B类项目创业资金和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企业发展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常办发(2012)23号)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是我们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已如实向贵所派出的审计小组提供了满足本次专项审计所需要的全部会计核算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本公司承诺,贵所审计小组在本公司开展现场审计工作期间安排适当人员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帮助,接受审计人员的调查和询问。
4.本公司承诺,不干预、不干扰审计工作。
被审计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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