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_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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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卫发„2011‟27号
关于印发《通海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院协会、社会办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完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玉卫发„2011‟138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该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执业医师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为目的,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医师定期管理组织及考核机构
(一)通海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主 任:汤文惠 通海县卫生局局长 副主任:柳万元 通海县卫生局副局长 可艳萍 通海县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蒋丹红 通海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吉德华 通海县卫生局业务股股长
李紫文 通海县卫生局合管办主任
陈伟云 通海县人民医院院长
阚佑骞 通海县中医医院院长
李永福 通海县疾控中心主任
周丽琼 通海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李家贵 通海县民营医院协会会长
(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考核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业务股,负责医师定期考核日常事务性工作。
主 任:柳万元 通海县卫生局副局长(兼)副主任:吉德华 通海县卫生局业务股 成 员:周艳琼 通海县卫生局业务股科员
郑应能 通海县卫生局业务股科员
纳吉瑾 通海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副科长
马寿宏 通海县中医医院医务科长
李旭梅 通海县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
杨发伟 通海县妇幼保健院医务科科长
黄惠琼 通海县民营医院协会秘书长
(三)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经研究,确定通海县人民医院、通海县中医医院、通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海县妇幼保健院、通海县民营医院协会为我县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向卫生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核定认可:
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县疾控中心)、《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民营医院协会);
3.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 4.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三、考核对象及时间:在我县执业注册两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
四、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考核范围划分
(一)通海县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医师和河西镇卫生院、九街镇卫生院、高大乡卫生院医师的考核任务;
(二)通海县中医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四街镇卫生院、杨广镇卫生院及相应乡镇辖区内卫生所医师和校医、秀山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卫生所医师和校医的考核任务;
(三)通海县疾控中心负责本单位和兴蒙乡、纳古镇、里山乡卫生院(原卫生院医师)医师定期考核任务;
(四)通海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本单位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医师定期考核任务;
(五)通海县民营医院协会负责全县民营医院和个体诊所、兴蒙乡、纳古镇、里山乡托管医院的医师定期考核任务;
(六)合管办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入原所在医疗机构考核;
(七)村卫生所医师及校医按属地原则,与相应卫生院确定为同一考核机构,由各乡镇卫生院负责通知;秀山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卫生所人员和校医由中医院负责通知;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医师由妇幼保健院负责通知;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兴蒙乡、纳古镇、里山乡托管医院的医师由民营医院负责通知。
五、考核内容
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六、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进行:
(一)被考核医师录入个人信息并填写医师考核表,书写本人述职报告;
(二)执业注册所在卫生机构对个人信息、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述职总结进行核定签署意见;
(三)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和业务水平测定,业务水平测评可参照《云南省临床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指标(试行)》进行考核,也可采用对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试自行出题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者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
考核机构在当年7月31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七、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三)卫生行政部门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八、相关要求
(一)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要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成立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测评专家组,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用中国医师协会研发的《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为网络版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dpkh.cmda.gov.cn),做好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要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时间表》的要求,按时报送医师定期考核的相关信息。
附件:
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2、医师定期考核表;
3、医师定期考核时间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抄送:县教育局,县计生局。
通海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6日印发 主题词:医师 定期考核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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