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计划对人权的保障_人权保障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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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计划》对人权的保障
张弛
2012-07-04 10:32:00来源:《学习时报》2012年6月27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6月11日正式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简称《行动计划》)。这是继2009年颁布人权行动计划以后中国政府第二次颁布人权行动计划。与上期计划相比,本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立足人权工作中“人”的本位,从公民个人面临的实际情况规划部署,将公众关注的诸多问题纳入未来三年的行动规划之中。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计划内容更充分、措施更具体
上期《行动计划》具有数字化、指标化等特点,但具体落实方案不够明确。本期《行动计划》增添了更为严谨翔实的任务安排,不但明确了每一项任务所要达成的目标,而且制定了实现目标的方案和途径,突出了任务的重点和难点。
人权事业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只有从人的具体要求和人所面对的生存境遇为前提,人权事业才能有的放矢。如果在规划中单纯靠指标拉动任务的完成,就可能偏离规划的初衷。规划的重点不在指标而在途径,寻找问题的症结,求得破解问题的钥匙,人权事业才能让每一位公民因此而受益。本期《行动计划》更加注重问题的解决方案,在具体实施中必然会带来更高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
从实际出发保障人权,着力破解民众关心的问题
本期人权计划将众多社会关心的问题纳入未来三年所要解决的任务,从而丰富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内容。显示我国政府正在努力加强公民“权利”本位,以权利为出发点,创新社会管理,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此外,本期《行动计划》还强化了部分任务的重要性,如受公众强烈关注的生产安全问题,这次被提升到人权工作的战略高度,规定了各种高危行业在未来三年所需达到的安全标准,首次提出在2015年要100%建成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以及高危行业和中央企业的应急平台。新计划的改变说明,我国政府已经充分意识到只有立足社会现实状况,尊重广大公民的诉求,才能有计划地攻克我国人权事业的重点和难点,使人权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协调一致、同步前行。
确权于民,提升我国人权事业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水平
公民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是基本的人权之一,也是我国人权事业备受关注的焦点。本期《行动计划》突出了人权精神的主旨,大幅度调整了公民权利的保护目标。例如,上期计划试图通过规制公共权力保障人身权利,提出要严禁刑讯逼供、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严格死刑审判程序、建立和完善执法和司法监督机制五大任务。然而,保护人身权利首先需要明确权利自身的内容,而不是寄望于公共权力的主动回撤。本期《行动计划》将确权作为未来三年的工作重点。《行动计划》中专门提出,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不但要预防刑讯逼供,还要建立相应的救济措施;要求检察院注重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完善诉讼程序中的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机制;保障律师在职业活动中的人身权、辩护权和辩论权。本期《行动计划》抓住了人权事业的主旨,因为权利是先在的,只有明确权利的内容和范围,才能顺藤摸瓜找到制约权力的方案,从而为约束权力的行动提供更加充足的合法性依据。
在公民的参与权方面,本期《行动计划》也没有沿袭上期的做法,即把完善人大、政协、基层自治等基本制度等同于对参与权的维护,而是重在保障公民的正当参与行为和参与能力。公民在明确了自己能以何种途径、何种身份和何种程度参与何种公共事务的情况下,相应的制度才能随围绕着公民的参与权得到完善。因此,公民权利是整个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也是一切行政、立法、司法行为的基石和指针。只有从公民权利的性质和内容出发去思考制度和法律缺陷,方能真正提高我国人权事业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水平。
本期《行动计划》的颁布,反映了我国人权事业正在不断地成熟。《行动计划》着重将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反映了中国人权事业中所特有的“民本主义”思想主旨,同时也表明了中国人权工作符合20世纪以来全球人权事业进步的大趋势。
当17世纪人权概念在西方成熟的时候,它仅代表个人免于外部力量侵害的正当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权思想也在发生变化。19世纪的工人运动要求把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作为生存权的一个重要方面,进而拉动了受教育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工作权等一系列新型权利的诉求。1948年颁布的《联合国人权宪章》正式承认了上述权利,使得人权在最初的“保护型权利”的基础上增添了“发展型权利”。而对于第三世界国家,“发展型权利”无疑是更有分量的。改善生活质量、提供就业机遇、创造良好的卫生医疗和教育系统是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也不例外。由于国际竞争的残酷性,发展中国家无法如西方国家那样,采取线性发展的策略,即分阶段地完成国家建设、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进程,也无法分步确立“保护型人权”和“发展型人权”,只能采取压缩式路径,一揽子解决西方国家在几个世纪内分别遇到的问题。对于中国来说,人权问题的重点依然集中在民生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对就业、健康、社会
保障、文化、环境等各方面有着最强烈的权利诉求,这也决定了我国的人权事业将以生存和发展为前提。
再者,我国政治权力结构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水平还远远不够,权力失范、滥用、腐败等现象依然严重。在我国比较常见的是关于征地、拆迁、税收等问题产生的纠纷,以及公民人身权利在羁押、审讯、诉讼过程中遭遇的侵害。本期《行动计划》就保障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和财产权等“保护型”人权做出了非常具体、细致的规划,期望在此方面能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