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_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

2020-02-29 工作计划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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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验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是指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经贸委)对列入《四川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并得到“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支持的项目进行验收。其它创新项目的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四川省经贸委归口管理和组织《四川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完成且符合《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条件的,鉴定和验收同步进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后,再进行验收。

项目完成,因故未能全面完成计划协议书规定的开发内容和经济指标的,进行总结验收。

项目已进行,但因技术、经济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进行结题验收。

第五条 《四川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协议书或申报书所列开发内容的完成情况;-1-

(二)技术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三)协议书或申报书规定指标及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协议书或申报书中所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完成情况;

(五)项目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六)项目失败的原因分析。

第六条 申请《四川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验收应当具备以下资料:

一、完成项目,(一)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

(二)技术总结报告及试生产总结报告;

(三)产品标准;

(四)性能测试报告或例行试验报告;

(五)用户使用报告;

(六)成本核算报告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七)全套生产图纸及有关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八)标准化审查报告;

(九)全套工艺文件;

(十)质量分析报告;

(十一)工艺审查报告;

(十二)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需各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报告和证明;

(十三)国家、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查新单位出

具的查新报告。

二、末全面达到协议书或申报书规定指标的项目

(一)项目签订的协议书或申报书和立项批文;

(二)项目总结(包括技术、试生产等)报告;

(三)工艺审查报告;

(四)产品及技术标准;

(五)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相关单位出具的性能测试报告或例行试验报告;

(六)用户使用报告;

(七)投资决算报告及拨款使用情况说明;

(八)成本核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九)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需各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报告和证明;

(十)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十一)末全面达到协议书或申报书规定指标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不能继续进行的项目

(一)项目签订的协议书或申报书和立项批文;

(二)项目总结报告;

(三)拨款使用情况说明;

(四)失败的原因分析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当向市州经贸委(经委)

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州经贸委(经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审查合格后,报四川省经贸委。

第八条 四川省经贸委收到申请并复审合格后,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市州经贸委(经委)或行业主管部门主持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九条 项目验收组由同行专家及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为5至7人,原则上为单数。

验收组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进入验收组。

第十条 验收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验收主持单位委托,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项目承担单位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验收报告,对结论持有异义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

(五)验收成员在验收证书上签字,并对验收结论负责。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支付验收成员咨询费。

第十二条 四川省经贸委在《四川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验收完成后,颁发验收证书。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四川省经贸委有权中止验收;已经完成验收的要予以撤销;根据情节轻重,按《四川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出据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验收任务的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承担单位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技术、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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