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_火炬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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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火炬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技部组织实施的一项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指导性计划,旨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二条 火炬计划项目是火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火炬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我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内蒙古自治区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三条 火炬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为国家科技部负责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审查、初评、推荐、验收和自治区火炬计划项目的审查、评审、立项、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火炬计划项目的资金构成实行国家、地方和项目承担单位相匹配的原则,同时积极吸引社会及国外资金。其中,国家匹配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和有关金融机关贷款。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单位(承担单位)。凡
(一)凡在自治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报;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单位,在明确产品的知识产权后,可单独或联合申报。222
2(二)通过技术转让获得项目产品生产的单位,可单独或与原技术持有单位联合申报。
第六条 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
火炬计划项目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计划('863'计划)成果以及其它科研成果为依托,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形成产业为目标,择优评选并组织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火炬计划项目支持的重点技术领域范围:
1、新材料及应用;
2、生物工程和新医药;
3、电子与信息;
4、光机电一体化;
5、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6、环境保护领域;
(二)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有创新性、先进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产权已明确归属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的成熟性主要包括:
1、产品经过中试。属于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
2、已通过产品(样品、样机)鉴定。
3、有自治区或盟(市)级以上权威检测部门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或检测证书,并有用户使用报告或产品销售合同。
4、对于特殊行业,药品要有生产许可证、新药证书;农药、化肥要有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电力系统用产品要有入网许可证;公安、消防、计量、压力容器等必须有生产许可证;能源、化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要有环保合格证明。
(五)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市场发展前景,有以下要求:
1、新增总投资中,如申请贷款,其贷款额度应不超过自有资金额度的2倍。
2、达产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3、达产时年新增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在300万元以上。
4、达产时年新增总产值与新增总投入之比应≥3。
5、新增总投资回收期不超过3年。
6、社会效益显著。
(六)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产品生产配套的条件,所需能源与原材料能保证供应。
第七条 火炬计划项目申报程序:
(一)火炬计划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和盟、市科技局负责征集、逐级申报;
(二)凡申请列入火炬计划的项目,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级、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并附技术鉴定文件和其它证明材料,报送当地盟、市科技局。需申请贷款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事先征得有关银行的贷款意见;
(三)各盟、市科技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申报的火炬计划项目报送到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经专家筛选后按指定时间将申请认定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报送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除特殊情况外,自治区科技厅不再发年度征集申报火炬计划项目的通知。
第八条 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申报火炬计划项目,并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火炬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自治区科技厅将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和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所申请的火炬计划项目予以优先。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初评和地方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聘请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与盟、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按照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和评审标准》对拟选的项目逐项进行评审,并在《国家级、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内加附页)填写评审综合意见。然后从中选优作为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第十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见附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报单位上年度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四)需提供的附加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科技成果(产品)鉴定证书、检测(验)报告。
3、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
4、特殊行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新药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农药、化肥许可证、登记证;通信产品、电力设备入网证;公共安全、计量产品生产许可证;化工、能源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需提交环保合格证明。
5、承担其它科技计划的证明、获得科技经费支持的合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金匹配的意向或合同。
6、其它:产品(技术)获奖证书、企业获奖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医药GMP证书、银行信用等级评估证明、产品用户意见报告、销售合同或意向等。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的装订
(一)申报材料应按以下顺序装订:
1、项目申报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后附申报单位上年度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损益表、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新注册企业应附验资报告)
3、附件目录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科技成果(产品)鉴定证书、检测(验)报告、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承担其它科技计划的证明、获得科技经费支持的合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金匹配的意向或合同、产品(技术)获奖证书、企业获奖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医药GMP证书、银行信用等级评估证明、产品用户意见报告、销售合同或意向等。
(二)装订要求和方法
1、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和复印
2、全部申报材料应按要求的装订顺序装订
3、申报书的封面作为首页装订
4、不允许使用文件夹装订
第十二条 申报文件、资料获取
火炬计划项目申报的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等可从中国火炬信息网(网址http://www.daodoc.com)上浏览,也可向盟、市科技局领取。
第十三条 对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报送材料应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及有关申报部门的规定逐级申报。
(二)填写申报书前,应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务必完整、准确、有效。
(三)附加材料要有针对性,不要提交与申报项目或企业无关的材料。注意材料的时效性:科技成果鉴定原则掌握在3年之内;新产品的鉴定原则掌握在2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验)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应在2年之内。
(四)须在规定的栏目内签字(不得打印)、盖章后再报送材料。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火炬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得到正式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和银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实施项目,凡立项后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和盟、市科技局汇报不能正常执行或中断项目的原因,经批准取消其火炬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所有火炬计划项目,均由各盟、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跟踪管理的包括:项目实施的年度总结、科技贷款的落实情况、人才的培训情况;项目实施的效益跟踪分析;项目的验收准备;还贷情况,经验及存在问题等。
第十六条 自治区和盟、市科技管理部门,对两级火炬计划项目应以多种形式积极提供服务,在市场、信息、资金、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盟市科技局应于当年2月上旬将国家的《火炬计划统计报表》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和复印)连同各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的处理意见(验收、结项、继续实施或撤项)一并报自治区科技厅,每年3月底将上一年《火炬计划统计表》一式一份报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凡列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产品达到合同书中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预定要求;
(二)项目产品达到了预定的产量和质量要求,“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项目产品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真实;
(四)按计划偿还银行的本息。
第十九条 项目的验收程序如下:
(一)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级、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审批表》,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有关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盟、市科技局同意后,一般在第一季度报自治区科技厅。
(二)自治区科技厅和盟市科技局根据上报的项目验收审批表及有关报告、资料,组织有关专家对火炬计划项目进行验收。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在验收审批表上签署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以结题处理;然后报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存档,不合格的项目以结题处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经审查、批准同意验收的项目,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由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根据上报的项目验收审批表,颁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颁发《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