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法工作计划(精选4篇)_活动部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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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法工部上半年工作
法工部上半年工作
1.续签工资协议38家。
2.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8家,达市级3家,四月份县级表彰5家。
3.培养集体合同先进单位10家,四月份验收合格并表彰3家。
4.举办了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培训班,参加培训人数达130余人。
5.新建职工书屋2家,煤焦集团、东城工会联合会。
第2篇:水利水电工法
附件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推动技术创新,提高行业施工技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水利工法)的评审和管理,以及工程协会对水利企业工法的开发、应用和备案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法是指以水利水电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水利工法按专业划分为土建工程、机电与金结工程、其他工程3个类别。
第四条水利工法按层级分为水利企业工法和水利行业工法。
(一)水利企业工法是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建立了企业工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特点、通过工程实际应用开发的水利水电施工方法,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报工程协会备案。
(二)水利行业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工程协会组织评审和公布,报水利部备案。
(三)水利行业工法可优中选优推荐参评国家级工法。第五条 工程协会每年定期对水利企业工法进行备案管理。水利行业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法完成企业有完备的工法管理制度,开发、编制、评审和公布均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工法符合国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水利水电行业有所创新;
(四)工法已经过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并得到建设单位认可,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第七条 工程协会对申请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备案和不予备案的结论。
第八条 水利企业工法备案有效期为十年。
第九条 通过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在申报水利行业工法时,不得变更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信息,但可以补充工法应用证明、关键性技术评价(鉴定)报告等资料。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水利行业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布为水利企业工法且在工程协会备案;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需由推荐单位或省部级职能机构出具评价(鉴定)报告,关键性技术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水利水电工程行业内领先水平;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
(四)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有效期内的)的水利行业工法雷同。
第四章 申报单位和程序
第十一条 水利行业工法的申报单位原则上为一家企业,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水利行业工法需有关部门出具推荐意见。中央和水利部直属单位、企业由本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企业由流域管理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其他企业由注册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协会出具推荐意见;
(二)登陆工程协会网站,下载并打印申报表;按照单位隶属,由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份)、视频资料(一份)报至工程协会。
第五章 工法内容和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三条水利工法编写应层次分明、数据准确可靠、语言表达规范、附图清晰,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工程施工合同;
(四)经济效益证明等;
(五)由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六)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和视频资料;
(八)关键技术评价(鉴定)报告;
(九)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工程协会负责组建水利行业工法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水利行业工法评审、管理工作;
(二)对申请的水利企业工法进行评审、审定水利行业工法;
(三)确定符合国家级工法申报条件的推荐名单。第十六条 评委会由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委会委员人数可根据需要确定。
评委会下设复审专家组。复审专家组由若干专家组成,且复审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水利行业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与受理、专家组复审、评委会审定三个阶段。形式审查采用网络评审方式,专家组复审、评委会审定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第十八条 形式审查与受理。由审查专家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专家组复审。复审实行主、副审制。复审专家组按土建工程、机电与金结工程、其他工程3个专业分为若干小组,每项工法指定1名主审和2名副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水利工法进行复审,对每项工法提出复审意见,形成推荐名单,提交评委会审定。
复审内容包括:对申报材料和形式审查意见进行复审,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等方面提出复审意见。
专家组复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复审专家不得审查本企业申报的工法。
第二十条 评委会审定。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对当年度的申报情况和专家组复审情况进行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复审意见和有异议的水利工法进行审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当年度水利行业工法。同意有效票数达到评委会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多个单位同期申报的同类项目,可以同时参加评审,经评委会审定后,根据工法技术原创性和科技创新水平等处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协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并将评审结果报水利部备案。
对公示有异议的,需实名到工程协会举报,工程协会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评审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委员、专家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工作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奖励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协会对获得水利行业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 工法完成单位可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已批准的水利行业工法有效期为8年。超出有效期的水利行业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已批准的水利行业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行为,经核实后,撤消其水利行业工法称号,3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
第三十条 工程协会对颁布的水利行业工法编入当年度工法汇编,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十一条 工程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倡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工法管理制度,指导企业积极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的转化。
水利行业工法作为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标准之一,应用于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等活动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中水协〔2010〕20号)同时废止。
第3篇:工法申报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工法申报程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制定本申报程序。
第二条 本申报程序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它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三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企业级三个等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区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自治区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自治区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审定和公布。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四条 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企业要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制定工法开发与编写年度计划,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应及时总结、组织编写。
第五条 工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2、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3、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4、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
5、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
6、材料:说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规程、主要技术指标、外观要求等。
7、机具设备:说明本工法所必需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8、劳动组织及安全:说明本工法所需工种构成、人员数量和技术要求,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9、质量要求: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有关部门、地区颁发的标准、规范名称,并指出本工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
10、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工期、成本、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数量。一项工法的形成,一般需有三个应用实例。
按上述内容编写的工法,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简练,数据要准确,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 工法的申报、评审、认定和管理,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程序和分级管理的办法。企业级工法和自治区级工法的审定工作分别由企业和自治区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工法审定委员会评委人数由组织审定单位确定,一般为5~7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委不得少于50%。审定工法时,专家们应根据工法的技术水平与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用价值与推广应用前景、编写内容与方案水平综合评定工法等级。
第七条 自治区级工法由企业申请,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评审。自治区级工法每年9月1-5号受理一次。
申报自治区级工法,须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工法评审意见书》一式六份;
2、《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省级施工工法关键技术鉴定意见书》一式六份
3、《内蒙古自治区 年度自治区级工法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和Word文档磁盘一份;
4、工法文本(按第六条格式编写的打印件一式六份和Word文档磁盘一份);
5、专业技术情报部门提供的科技查新报告;
6、企业工法批准文件;
7、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工程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8、介绍工法的演示光盘。
申报企业要对所申报工法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建设厅在自治区级工法评审时要对所申报工法联网查新。
第八条 工法的审定程序:
1、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工法主要完成人结合幻灯片或多媒体等形式进行现场发布;
3、评委针对有关问题提问;
4、评委提出现场评审结果。
第九条 经工法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企业级、自治区级工法,分别由企业和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公布。经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可申报自治区级工法。经公布的自治区级工法才能申报国家级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自治区级工法不超过50项。
第十条 企业要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编制推广应用工法的年度计划。工法可作为技术模块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标书文件中直接采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总结工法的应用效果。企业要注意技术跟踪,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工法在应用中的改进,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工法是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工法的开发、编写、审定等费用应从企业技术开发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工法的推广应用工作,要加大工法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工法的基本知识和已实行工法企业的典型经验。要把企业实行工法的效果,作为考核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要把工法作为评价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特别对获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法的企业,应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并作为业绩考核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级工法者应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工法的管理与推广工作有显著成绩者,也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奖金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工法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企业在申报自治区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时,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评委不得泄密。工法在对外宣传和公开发表时,其保密部分可以删除。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企业。
第十五条 本申报程序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申报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水利工程建设工法
附件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参照《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根据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为水利水电行业建设工法,是指以水利水电工程为对象,施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划分为土建工程、机电与金结工程、其他工程3个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的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四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受水利部委托,承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由施工企业申报,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水利部备案后公布。
第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原则上每2年评审一次。第七条 申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应处于水利水电工程行业内领先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三)工法至少经过两个工程的应用,并得到建设单位认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八条 企业申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中央和水利部直属单位企业直接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流域管理机构所属企业须由流域管理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后申报;其他企业由注册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行业自律组织出具推荐意见后申报。
第九条 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可联合申报,同时要明确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 多个单位同期申报的同类项目,可以同时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工程完成时间、专利号时间和科技创新水平等来确定申报单位排序,征求申报单位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编写内容要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与资源节约、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十二条 工法编写应层次分明、数据准确可靠、语言表达规范、附图清晰,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工法中若涉及需保密的关键技术,应在申请专利后申报,在编写时可以省略,但需注明专利号。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具体内容材料;
(三)由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查新证明材料;
(四)由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部门出具的关键技术评价(鉴定)证明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成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评审委员会,下设土建工程、机电与金结工程、其他工程3个专业评审组。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法评审程序:
(一)工法评审实行主、副审制,由专业评审组组长指定每项工法主审1人、副审2人,主、副审审阅申报材料,提出基本评审意见。
(二)专业评审组审查材料,查看工程施工影像资料,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
(三)专业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有效票数达到评审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为通过。
(四)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并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
(五)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将评审情况报水利部主管司局备案。第十六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工法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对符合申报国家级工法条件的工法予以推荐。
第十七条 已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有效期为6年。第十八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获得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工法所有权单位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如发现已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有剽窃作假等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工法称号,3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工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