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计划(精选6篇)_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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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某办事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计划
新陶官办事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计划
2012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为进一步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加强风险排查和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区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文件精神,为保护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经融稳定,新陶官办事处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明确责任
带领办事处全体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落实2012年度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综治考核职责分工通知》精神,强化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专职工作人员要维持相对稳定的原则,保持畅通的工作渠道,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势头。层层抓落实,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努力做好做实街道办事处防范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加强宣传、防范危险
新陶官街道分别在各社区开展宣传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由社区同志专门讲解非法集资的具体定义,让百姓了解非法集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在各社区宣传展板上张贴非法集资危害警示挂图、标语等。引领广大群众正确认识非法集资本质特征,告知广大群众非法集资存在的风险和社会危害,让广大群众自觉的远离非法集资。从思想的源头上大力防范,把非法集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排查监测预警工作 新陶官街道办事处为切实担负起防范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每月在辖区内搞一次非法集资重点排查,登门向百姓了解情况。搭建起由指定相关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的群众举报、监督等信息采集桥梁,加强日常监管,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切实做好预防工作,做到信息灵通、预警及时、反应灵敏、应对有力、坚决杜绝重大原发性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
四、工作机制长效化高效化。
做好整治非法集资专项工作,新陶官街道要切实加强各个社区对非法集资现象的宣传和监控力度,并且要成立打击非法集资的工作队伍,要吃透情况、澄清底子,及时掌握各种情况。各社区要把整治非法集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办事处经济办。切实把整治非法集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弄清查明,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制定政策和措施迅速化解矛盾和问题。要对蛊惑人心、寻衅闹事的不法分子做到早监控、早约谈,坚决打击煽动闹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维稳管控工作力度,为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及时做好预案制定、责任落实、宣传发动、快速处置等项工作。努力做到宣传教育家喻户晓。
新陶官街道办事处 2012年6月4日
第2篇: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计划安排
株洲市2011年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点
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积极主动、深入投入、贴近一线、靠前指挥”的工作原则,围绕“协调、指导、教育”三条工作主线,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打非办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加大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加大风险排查和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力度,为保护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经融稳定,努力做好做实我市防范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是强化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责任,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地方第一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各级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专职工作人员要维持相对稳定的原则,保持畅通的工作渠道,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二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依据实际情况安排处非专项经费,改善工作条件,为处非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推动工作有效开展。2011年将向市政府建议将处非工作纳入全市政绩考核体系,以加强处非工作的实效性。三是定期通报案件信息和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推动各成员单位提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力度,进一步加强与省处非办的沟通和联系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企业的融资动态和非法集资活动的发展动态,及时反馈信息。
二、重点案件,重点督办
一是高度关注福泰公司后续发展情况。及时做好协调沟通,积极引导宣传导向,严格信息发布,稳妥做好善后清偿退资工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二是重点关注攸县胡伟红案件。全面了解案情,关注案件的结案情况。督促攸县政府积极推动案件处置工作,稳妥做好善后清偿退资工作,并且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和社会管控,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不出现因胡伟红案件而引发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维护好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三是密切跟踪太子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协助市公安局侦破该案件,全面掌握媒体动向,防止诱发不稳定因素,将最新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打非办报告。四是认真督办处理上级部门、联席会议、相关单位批转、通报或群众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五是要及时汇总全市查处、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工作情况、效果及政策建议等报市政府和省打非办。
三、加强宣传,防范风险
一是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打非办[2010]36号)文件精神,制定出台《株洲市2011—2015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督促各县市区完成辖区内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实施细则。二是开展预防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全市处非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集中开展一次预防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三是群发防范非法集资的短信。继续以政府名义集中发送预防非法集资的短信息,争取2011年移动用户全部发送到位。四是结合各类普法教育平台,把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作为“送知识下乡”的重要内容,为基层群众提供面对面的互动式教育。
四、风险排查,重在预警
一是组织开展风险排查。根据省打非办有关文件部署和要求,组织各县市区开展一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制定排查工作方案,主要针对房地产、农业、林业、矿产资源等多
发领域和地区进行重点排查,摸清底数,对非法集资线索逐条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积极管理、控制措施。二是抓好风险排查督查督办工作。市打非办将对各县市区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走访,现场督查风险排查情况,并将风险排查情况报市委市政府。三是完善处非预测预警制度。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监管部门监管“三位一体”的预测预警体系,协助公安部门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和案件通报制度,加强重点监控。
五、加强调研,做好反馈 一是加强调查研究。组织联合调研组对各县市区非法集资活动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调研,摸清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分析、研究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同时,市处非办将拟定2—3个课题下发到各县市区,要求向市处非办及当地政府上报调研材料,为各级政府抓好处非工作提供参考。二是注重信息反馈。通过处非工作专报、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打非办报送辖内排查、预防和打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特别是重点督办案件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关于印发加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株处非办[2008]3号)要求,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处非办报送一篇预防非法集资宣传信息资料,分析本地区、本行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或典型案例等。三是加强监测报告。继续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180号)要求,每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市打非办报送《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统计表》,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对警惕性不高、监测不到位、信息不畅通、报告不及时、漏报迟报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对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要通报批评和处理。
2011年3月28日
第3篇:处置非法集资目标责任书
处置非法集资目标责任书
为保护广大居民合法利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贯彻落实上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求,现就本社区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签订目标责任书如下:
一、明确责任,把防范非法集资当作年度重要工作。明确社区居委会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把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作为维稳的重要工作,配合上级开展打击防范工作,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
二、积极宣传,提高居民防范意识。随时清理辖区内非法集资小广告;采取召开会议、讲座,悬挂横幅,张贴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帮助广大居民提高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三、加强管理,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活动蔓延。要求社区片管员定期巡查分管片区,及时发现疑似非法集资企业;联系辖区内楼宇物业了解商务楼内理财公司情况,及时上报信息并掌握动态。
四、妥善处置,周密做好维稳工作。积极协助上级单位处理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善后问题,对受骗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及时做好教育、安抚工作,消除不良影响和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秦淮区人民政府洪武路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
责任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4篇:国务院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等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本操作流程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第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属地管理。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实行属地管理,涉案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三)依法查处。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处置。
(四)及时果断。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五)协作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处置合力。
(六)积极稳妥。省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稳妥地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操作流程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一般性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制订本辖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或组织领导机构(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二)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制定完善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业技术标准。
(四)负责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
(五)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查处和处置善后。
(六)组织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预防和处置因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八)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信息统计和重大情况的上报工作。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三)组织、协调对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起草和修改建议。
(四)组织开展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基本职责:
1.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提供法律政策、处置预案、处置善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指导。
2.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度。3.完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4.做好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
5.负责调查核实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6.对需要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行业认定。
7.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取缔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8.联席会议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媒体对涉嫌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组织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对证据确凿、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依法予以报道,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2.公安机关: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3.财政和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财务监督等工作;税务部门要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务监督等工作。4.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与取缔等工作。
5.工商部门: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依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依照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予以处罚等工作。6.人民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对非法集资案件审理活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适时制订司法解释;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宣传工作;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7.检察机关:依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非法集资案件办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三)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联席会议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共同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条
监测预警实行省级人民政府主导,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做好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
第十二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
(一)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
(二)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三)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四)认真处理上级机关、联席会议、相关单位或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除处理来自各方面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外,还要负责做好与部际联席会议、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报告、通报和交办工作。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直接按规定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实际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通报。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十五条
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
第十六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二)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三)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
(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工作,根据行业主(监)管部门提交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情况报告,及时组织公安、工商等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研究处理意见。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牵头作出终结受理结论。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取证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督导各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对案情单
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第二十一条
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确定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取证。第二十二条
联合调查取证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主要由公安、工商、税务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参加。
(二)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和人员安排等。
(三)实施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做好涉案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证据资料的收集、保全工作,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
(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将有关调查材料、案卷等资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行业执法调查和专项调查两种方式。行业执法调查以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机关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调查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专项调查以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对涉嫌单位或个人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二)集资方式、数额、范围和人数。
(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合同兑付、纳税情况。
(四)高管人员及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社会关系。
(五)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情况。
(六)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
调查中对涉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评价,为定性处置工作提供参考。第二十五条
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第二十六条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案情复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六章
立案侦查
第二十七条
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的组织领导,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报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需相关主(监)管部门配合的,可商有关部门或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协调。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特大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公安部负责协调。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侦查重大案件过程中认为需检察院、法院提供业务支持的,可直接或通过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协商。
第七章
性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
性质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进行认定。第三十三条
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
第三十四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可依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直接作出性质认定。
第三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对以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
(一)联合调查组提交的。
(二)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但行业主(监)管部门难以定性的。
(三)下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认定申请。
联席会议在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业技术标准认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认定,有关部门依法出具认定结论。
第三十六条
对于重大且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省级人民政府难以进行性质认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性质认定意见一般应在收到性质认定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八章
处置善后
第三十八条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第四十条
除第三十九条所述案件处置方式外,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资金核查、债务清偿、侦查保卫、宣传接待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四十二条
专案组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处置原则、纪律要求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第四十三条
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主体。
(一)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上述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二)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第四十四条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续。
(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第四十六条
专案组应做好集资群众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第四十七条
专案组应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第四十九条
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第五十条
清退集资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解封、归并清退资金。
(三)实施清退。
第五十一条
对跨省(区、市)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辖区工作;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其他情形的跨省(区、市)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区、市)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省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第五十三条
处置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报告。处置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中,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活动。第五十五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如发生突发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五十六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对于失密泄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本操作流程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5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市2016年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株洲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处非宣传教育,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取得较好成效。
一、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
我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株洲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精神,召开了市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防范金融风险、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一是组织领导更加有力。充实完善了处非工作机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一名常委副市长和副市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公安、法院、人民银行、工商、宣传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处非工作,市长带头、市级领导亲自过问编制处非宣传手册等具体工作。将处非工作纳入了财政预算,设立了专项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二是制度建设更加完善。进一步完善了《***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了监测预警机制,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在全市下发。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完善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三是督查考核更加严格。制定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考核评价办法,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内容,规范约束辖区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细化考核内容,建立健全了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运用综治考评、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手段,推动责任落实。四是信息报送和调研创新更加准确全面。及时、全面报送了案件统计信息,半年报送了辖区非法集资形势分析和工作情况报告。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了相关调研、督导、研讨等工作。
二、监测预警进一步加强
进一步强化检测预警机制是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抓手,我市从多个方面做好了预警检测工作。一是加强信息整合。加强资源信息整合,统筹整合人员信息、经营信息、资金信息、舆情信息、线下信息等。明确了牵头部门,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二是加强平台建设。创新工作方法,探索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平台,落实“一线把关”的责任制度,建立统计报告等。三是加强线索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置线索,检测并及时发现重大线索,打早打小取得明显成效。
三、案件处置进一步加力
一是强化跨地区案件处置。对我市牵头的跨区域案件,牵头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及时制定处置方案,主动协调涉案县区开展各种案件处置、属地维稳等工作,定期向涉案地区通报宣传口径、整体处置进展;跨区域案件涉案县市区切实做好涉及本辖区案件处置工作,并积极配合牵头县市区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协助做好案件整体处置、属地维稳等工作。如,我市协助省、株洲市做好了木兰列那投资人稳控、陈利君国玺公司核查和“e租宝”涉嫌违法经营处置等工作。二是强化本地区案件处置。积极核查案件线索,已发主动立案;相关部门积极协作,同步上案;案件侦查诉讼、资产处置、集资款清退等工作进展迅速、高效。如,今年3月,我办接到群众举报,我市建设西路易创咖啡吧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举报人提供的一张手写收据显示,2月29日周飞平收取了何清秀现金伍万元,收据加盖了北京九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据说用于购买原始股票。当天,我办商请人民银行***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联合执法,并到现场检查。公安机关将该企业周飞平、文建平等5名负责人及相关票据账本等资料带回公安机关询问调查。经了解,该企业从70余名不特定对象中共收取了一定数额资金,向海长星集团公司投资,用于购买所谓新三板原始股票或项目投资。经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集体研究,并请示株洲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公安机关认为,该企业的经营行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行为,但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勒令该企业立即终止违法行为。三是强化工作落实。按照市处非办要求,按时报送案件核查、处置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大对陈案的处置力度,推动尽快结案。认真执行公安部关于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报备的有关规定等。四、互联网金融及其他处非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
一方面,深入推进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制定了《***市民间投融资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清理整治方案》对互联网领域金融安全进行专项整治。明确牵头部门,基本摸清辖区内风险底数,按照株洲市金融办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情况,核查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有效化解风险隐患,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另一方面,不断加强其他处非专项整治。在不断推进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同时,我市还狠抓其他处非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了细致的工作方案。明确落实各部门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工作台账,对工作成果进行量化统计,按时、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和总结报告。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整治成效明显增强。
五、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入
牢牢把握处非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持续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一环,我市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处非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一)深入开展处非宣传月活动。《***市2016年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并按照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处非办、株洲市处非办统一部署安排,5月份协调组织各镇(街道、示范区)积极开展了处非宣传月活动。在市区广场摆摊设点,发放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单,开展金融、防非知识宣传咨询,在新闻媒体开展了专题系列报道等。(二)认真编印发放宣传手册。编印《***市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宣传手册》30万份,做到进机关、工厂、学校、家庭、社区、村屯,发放到全市28.53万户家庭,做到每户1册。在编制宣传手册时,集思广益、多方征求意见,突出重点、结合实际,提炼了观点鲜明、通俗易懂的处非口号,选登了影响较大的处非案例,深入浅出地宣讲了处非知识。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形式;明确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意识;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同时,还制定了防范电信诈骗犯罪专项宣传工作方案,设立了打击和防范电信诈骗犯罪专题宣传栏,营造了良好氛围。
(三)积极开展处非知识“六进”活动。进社区。免费给城区19个居委会统一制作宣传板报,由各居委会负责在本辖区内安装好、宣传好。进公交车、出租车。由公交公司、出租车管理处负责,将处非宣传手册发放到公交车1000份、出租车1000份。进集贸市场、超市。由商务局负责,将处非宣传手册发放到城区集贸市场1000份、超市1500份,确保人流量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人员切实提高处非意识。进宾馆、酒店。由旅游局负责,将处非宣传手册发放到城区各宾馆、酒店2000份,不断提高各区域内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进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由人民银行***支行和各金融机构负责,将处非宣传手册发放到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5000份,在营业厅设置宣传咨询服务台,摆放宣传资料供客户翻阅。进职能部门办证大厅。将处非宣传手册发放到工商、税务、房产、国土等成员单位办证大厅3000份,在营业厅内醒目位置进行宣传。
(四)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广泛运用报纸、电视、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宣传效果,确保取得实效。在《今日***》报刊开辟了专栏进行宣传。特别是在***电视台黄金时段进行“处非”公益广告滚动播出,春节期间播出三分钟“处非”专题和9条“处非”公益标语每晚各12次。
(五)切实加强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各成员单位和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分阶段对全市范围内的广告发布(经营)单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互联网站以及户外广告、手机短信和宣传单等方式发布传播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开展了自查自纠、监测跟踪和执法检查,确保了排查清理活动覆盖面广,延展度深,使广告排查清理活动有效推动和深入开展。
同时,认真完成了省、株洲市打非办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6篇: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126号 【发布日期】2007-07-02 【生效日期】2007-07-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闽政办[2007]1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要求,为有效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力度,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现将《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同时比照建立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日
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省直各有关部门、驻闽金融监管机构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我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定期排查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指导、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密切跟踪事态的发展,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由省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确定案件主发地为主办地区。其它有关地区应当在主办地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二、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省直有关部门、驻闽金融监管机构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果断处置;对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省联席会议认定;省联席会议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对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有涉及我省的跨省(市)非法集资案件,由我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牵头进行处置。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案件,由案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性质认定后,由当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3.重大案件,跨地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案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上报省联席会议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4.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省联席会议。
2.省联席会议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退回并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省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设区市人民政府。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省公安厅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由省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按照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案件性质认定程序进行。
(四)向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报案件的程序:由省联席会议提出案件性质认定,连同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三、稳妥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省联席会议的相关成员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公司(机构)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非法集资公司(机构)注册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非法集资公司(机构)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地区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为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省政府全面掌握全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省联席会议建立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和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本部门、本地区日常报告制度。省联席会议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信息报告制度,并负责向省政府提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完善相关制度
围绕综合治理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体系,为依法、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提供政策法律依据。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法规规章体系。通过对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处置原则和程序。
省联席会议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行业防范、监控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部门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制度。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规划,对成员单位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并负责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特点和危害,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负责落实。
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向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商宣传主管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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