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迁子女工作计划(精选7篇)_随迁子女入学工作计划

2021-12-11 工作计划 下载本文

随迁子女工作计划(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随迁子女入学工作计划”。

第1篇:随迁子女计划

立新小学2017年秋随迁子女教育工作计划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有效实施“双转移”战略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各校、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进城务工农民对其子女教育方法学习较少,不懂得如何教育孩子。进城务工的农民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他们很少参加学习、接受家教培训,在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上存在误区。有的家长因为自己有某种理想没有实现,于是就把成功的希望转嫁到孩子身上。但在管教孩子方面显得束手无策。有的家长把教育看成一种“跳农门”的功利行为,认为只要学习好不管怎样都行,事事顺从孩子,从而忽视了教育本身价值取向,导致学生的理想非常盲目,不切实际,甚至出现很多不良习惯却麻木不仁。有的家长对孩子精神生活不够关心、认为孩子只要能吃好喝好就行,物质上满足孩子,“不能让孩子受半点委屈”。在精神上关爱却不足,很少注意培养孩子的学习、生活、劳动等方面的能力,对孩子的教育不闻不问,听之任之。有的家长因为孩子的成绩不很理想表现为对孩子很不满,经常非难、责骂,甚至对孩子进行侮辱、体罚。这类型的家长往往认为自己这样做是严格要求孩子,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家庭虐待。

2、缺乏亲情的抚慰导致生活问题。一方面,由于在外打工,经济较之老家显得较为宽裕,对子女生活的支付能力较强,所以在生活(主要是物质生活)上对孩子提出的要求尽量答应,有的是宁可委屈自己也要答应孩子,因此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满意度较高;但由于条件所限,有一部分孩子因为存在自卑心理,又爱慕虚荣,觉得当地孩子有的东西自己为什么不能达到,甚至不愿被同学瞧不起。另一方面由于父母忙于挣钱,与孩子交流的时间较少,孩子得不到应有的关爱,随着年龄的增长,进城务工农民子女逐渐意识到家庭完整和父母关怀的重要性,因此,都认为生活状况一般。

3、家庭缺乏良好的教育环境。

从居住条件看,居住条件较差,80%以上的学生没有自己单独居室和专用书桌,学生在家庭中没有自主学习的空间和条件,学习和生活不得不受很多外事干扰,这不利于学生自主能力的培养和自我教育的开展。家长个人行为具有表率作用极少,大多数家长言谈举止随意性强,很少考虑对孩子的影响。

4、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一是由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随意性大,随时插班跟班就读,影响教学进度;二是有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不合拍,还有的来自外省,教材不一致,学习态度不同,学习习惯不适应,影响教育教学质量。三、保障措施

1、建立入学通知制度,为方便进城务工子女入学,每学期开学前半个月,在我校校门和学区范围内张贴《入学通知书》。

2、完善教育教学管理管制,学校进一步完善了教学管理办法,关心和爱护每一位学生,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等特点,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文化、学习、评优、奖励、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平等对待。建立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家庭联系制度,对每一个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建立常态化家访制度,使学校、教师、家长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生活等情况,增强双方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注意优化学校教育环境,学校全体师生尊重、关爱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使他们愿意、乐意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生动、活泼的发展。

3、借助社会的力量建立困难学生助学制度,组织和开展“大手拉小手心连心”等活动,通过一系列爱心活动使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感受到学校和社会的温暖。

立新小学

2017年9月

第2篇:随迁子女细则

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 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市教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称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以下称投靠落户随迁子女)。

第三条 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

第二章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在入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五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区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登记情况,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源,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并于每年5月(具体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通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到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选择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照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在转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暑假期间(具体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统一审核相关材料,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报考职业院校 第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等学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靠落户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

第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考本市普通高中。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前办理完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投靠落户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普通高中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应持转出学校及转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授权的地级市教育局开具的转学证明、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学生档案等相关材料,到投靠落户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在本市报考普通高等院校。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前办理完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和投靠落户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依据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和投靠落户地,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依据本地人口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切实加强教育资源建设,努力做好随迁子女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学籍管理,将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并加强核实检查。

教育招生考试部门负责完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严格审核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并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做好中考、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给予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2月31日废止。

第3篇:三年级务工随迁子女帮扶计划

三年级务工随迁子女帮扶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实际,更好地发挥学校、社会、少先队组织的实践育人功能,深入推进务工随迁子女心理健康教育,改善务工随迁子女生存发展状况,树立务工随迁子女自强自立的精神,激励务工随迁子女不畏困难,学会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做生活的强者,促进务工随迁子女健康、快乐、全面成长,特制定关爱务工随迁子女实施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营造全社会关爱务工随迁子女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社会主义培养更多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务工随迁子女问题的调查、分析与研究,找到影响务工随迁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狠抓落实,为“务工随迁子女”营造健康、快乐、平等、和谐的成长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关心帮助务工随迁子女,架设起爱的桥梁。

三、情况分析

三年级现有27名务工随迁子女。针对这一现状,我们特制定教师帮扶计划。

四、主要措施

1、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实施“务工随迁子女”教育工作计划,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务工随迁子女”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使班级真正成为学生学知识、学文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的主阵地、主渠道。

2、建立务工随迁子女档案和联系卡制度

要认真调查研究,摸清务工随迁子女的底数,建立每个务工随迁子女的专门档案和联系卡。其基本内容:学生的基本情况、家长姓名、家庭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家长务工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监护人或其委托监护人的职业、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身体状况、年龄等。

3、真情关爱,“三个优先”

(1)学习上优先辅导。班级要从学习方面对务工随迁子女逐一进行分类、分组,落实到每一位任课教师。由任课教师具体分析学生的学业情况,制定学习帮扶计划,明确帮扶时间、内容和阶段性效果。(2)生活上优先照顾。对务工随迁子女要多看一眼,多问一声,多帮一把,使学生开心、家长放心。务工随迁子女患病时,要及时诊治,悉心照料。要指导学生学会生活自理,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3)活动上优先安排。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务工随迁子女参加集体活动,或根据特点单独开展一些活动,既使其愉悦身心,又培养独立生活能力。

4、开展人文关爱活动。

通过定期举行主题班会、团队活动,举办书画展、演讲比赛、文艺演出等各种活动,组织留守学生积极参与,使他们生活在欢乐、和睦的氛围中,找到回家的感觉,增强学习、生活的信心,体会到学习的快乐、成长的快乐。

第4篇:关爱务工随迁子女方案

关爱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制度和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精神,落实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切实开展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工作,大力开展社会关爱活动,让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围绕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让他们得到更多关爱、得到更多扶持,努力营造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促进他们身心全面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和谐家庭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关爱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关爱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形成比较完善的工作网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工作对象与主要目标(一)工作对象

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二)主要目标

1.建立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档案;

2.调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家庭情况、父母工作情况、父母与孩子的沟通交流情况。

3.开好一次座谈会,通过交流,向农民工朋友宣传政府对农民工子女的关爱政策,介绍学校情况,了解农民工朋友在教育方面的困惑以及对学校的要求。

四、工作措施与办法

1、密切关注、增强情感投资。学校是他们的第二个家,老师就是他们全权负责的“父母”。学校和教师密切关注他们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变化情况。

2、对这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生开展学习辅导、思想教育、生活服务。3、学习上对他们无微不至的关怀,更重要的是始终注重他们的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使他们经常受到老师的表扬。

4、组织班干部协助老师对他们进行动态跟踪,有的放矢地做好相关帮扶工作。

15、确定监护人员、家校通力合作。发挥“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合力作用。

6、健全档案、及时掌握他们的信息。7、保持融洽感情、填补感情沟壑。五、制度与方案

1、启动关爱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主题教育,向全校师生发出倡议。2、各班教师要随时了解他们近期的学习、生活、情绪、交友、身体等方面的情况,交流感情,培养学生良好的心态和健康的心理。

3、各班班主任及时了解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心里的烦恼,及时对其进行解答和帮助。

4、成立心理咨询室,聘请有教育经验的老师主动接近问题学生,对其学习、生活加以关注,建立档案,有意识的进行心理辅导。让他们在学习习惯、道德认识、思想状况上有所提高,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五、具体要求

1、全校广大教职工要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现实意义,要从办人民满意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和高度出发,扎实抓好关爱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生工作。

2、各年级各班要结合本方案制定相应的活动计划,确保活动有序进行。3、明确职责分工。党支部、工会、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密切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活动收到实效,让我校所有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生都得到温馨的关爱,和其他孩子一样健康成长。

4、不断总结经验,突出特色,大力宣传,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让更多的社会有识之士关爱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生的成长。

中学

2016年9月6日

第5篇: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推荐]

《郫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解读

为切实保证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郫县接受义务教育,根据成都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成教发〔2014〕2号)等文件精神,郫县教育局、中共郫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郫县公安局、郫县财政局、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郫县房产管理局、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我县实际,联合印发了《郫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郫教发〔2014〕14号),简称《细则》),现就《细则》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细则》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成府令〔2010〕170号)文件精神,同时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切实保障在蓉“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成都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成教发〔2014〕2号)。郫县教育局、中共郫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郫县公安局、郫县财政局、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郫县房产管理局、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联合印发了《郫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郫教发〔2014〕14号)

2、《细则》适用的对象?

答:本《细则》适用的对象指:凡正住户口不在郫县行政辖区内,但在郫县行政辖区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从事合法稳定工作的,随其居住的子女(含被监护人,下同)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可申请其子女在郫县就学。

3、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2014年,适用本细则的《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为子女申请入学,应于5月份第三周、第四周的工作日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填报《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3)截止5月31日,已在郫县连续居住3个月的相关证明。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4)截止5月31日,当年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证明;

(5)学籍证明: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

2014年,适用本意见的《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应于5月份的工作日到指定的登记点登记,填报《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在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簿,或原籍户口和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原籍户口和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3)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提供持证人与郫县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郫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已在郫县连续居住3个月的相关证明。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5)截止5月31日,当年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证明;

(6)学籍证明: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

2015年,适用本意见的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应于5月的工作日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填报《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3)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提供持证人与郫县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郫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已在郫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5)《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累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缴费累计时间在申请入学登记前24个月内,且申请入学当月及之前3个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6)学籍证明: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

4、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具体指什么?

答:本《细则》中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请参保人员到郫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服务大厅打印。打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时,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卡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应加盖全市统一制式的“社保资料专用章”,经入学登记点网上验证后生效。

5、居住证明具体指什么?

答:按照政府170号令第十五条,“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如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居住证明为产权人是其本人的《房屋产权证》,请进城务工人员持《房屋产权证》到郫县政务大厅B区房屋管理部门窗口办理房屋的《房屋信息摘要》,验证《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如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居住证明为产权人非其本人的房产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请进城务工人员到郫县房屋管理局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6、《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申请材料需要哪些?

申请人到郫县房产管理局交易中心426室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也可在郫县房地产经纪咨询群的文件里下载。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双方身份证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有效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如提供的是购房合同还需提交开发商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并由开发商盖章);

(4)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出租共有房屋应由共有人共同到场办理租赁登记,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

7、在办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过程中发现办理者材料、手续作假,或者隐瞒相关事项怎么处理?

答: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此特别提醒,为方便群众办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手续,未要求小学一年级提供学籍证明,若申请人隐瞒其随迁子女读过一年级的事实,按照新入学办理,这种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8、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办理相关手续?

答:2014年,《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办理时间为5月第三周、第四周的工作日;《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办理时间为5月的工作日。2015年,《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办理时间为5月的工作日。

《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在其居住地镇政府文教窗口登记办理。在此特别提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中途不办理入(转)学,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其它年级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

9、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与新入学有什么不同?

答:已在郫县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居住地未变更的,按当年的小升初政策执行;居住地跨行政区域变更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10、《细则》与以前的入学办法最主要的变化是什么?

答:郫县在制定《细则》,严格执行成都市教育局等7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成教发〔2014〕2号)通知要求。其最主要的变化有是在办理入学登记时需要出示居住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按照《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成教发〔2014〕2号)要求:“2014年准备在蓉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必须于2014年3月31日前依法参加成都社会保险且持续缴费,否则将无法通过审核,请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务必注意。”

11、进城务工人员为随迁子女在郫县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受理程序是什么?

答:第一步:准备材料(根据本细则“提交材料”规定,4月底前准备好相关材料的原件及

第二步:材料初审阶段(2014年5月5日-5月30日,2015年5月4日-5月29日,将材料送到“办理地点及登记范围”规定的登记点进行申请登记);

第三步:材料复核阶段(6月,由各职能部门对初审材料进行复查审核);

第四步:公示名册阶段(7月上旬,各登记点公示复核通过名册);

第五步:发入学通知书(7月第三周,各登记点对通过审核人员发放《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第六步:学校报到(8月第四周的工作日,通过审核人员持《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户口簿、《原学校就读证明》到安排的学校报到,完善入学手续。

12、家长在办理过程中有疑问应该向哪里咨询?

答:家长咨询可以通过网络、微博、电话等途径咨询相关问题。

网络:可以登录成都市教育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相关政策;

微博:可以关注成都市教育局的官方微博咨询;

电话:可以电话咨询各镇政府、郫县教育局,具体电话如下:

郫县教育局87931589

郫县公安局87888583

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7927848

郫县房屋管理局87930523

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87862167

郫筒镇87928476

犀浦镇87986926

唐昌镇87801096

安德镇87960085

友爱镇87961909

唐元镇87991146

团结镇87951101

三道堰镇87981985

德源镇87971908

古城镇69265842

安靖镇87811135

红光镇87987894 花园镇87965151 新民场镇87975906

第6篇: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

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身份认定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时具备下列材料,可申请在我区相对就近的小学就学。

1、包头市外户口本和流出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就业的务工证明;

2、城区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办理时间一年以上;

3、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务工证明、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就业证明亦可)。

5、户籍地镇(乡)人民政府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

6、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就读批准书和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7、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8、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9、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申请表。父母双方一方是经商的不作农民工子女看待。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到实际居住地所属教育服务区域学校报名,如居住地学校接受有困难,由居住地

学校受理登记后统一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进城务工人员的实际居住时间、在我区务工就业和交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安排其子女就学。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转学一般以每年秋季入学报名时间为准,其它时间不予办理。符合本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应提前1个月内向实际居住地学校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转学。接受学校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转入进行登记,并对其转出时的流向予以统计。

三、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履行的职责

(一)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在满足所属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后还有教学资源的情况下要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并及时予以办理学籍手续。

(二)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做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酌情准予缓缴或减免。

(三)学校应本着“以育人为本”的思想,维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改进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评优评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惩等方面与我区儿童少年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以公办学校为主的要求,各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职责,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积极鼓励教师学生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学校要做好城市学生家长的工作,消解他们的陈见、偏见和歧视心理。要尊重农民工子女的主体地位,遵循教育规律,实现与城市学生的自然融合。要将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

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学龄期子女的入学登记。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学龄期子女的实际情况,及时制订进城务工子女入学方案。

(五)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是一项关系社会和谐,确保社会公平、稳定的系统工程。我校积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相关工作。

2014年9月

第7篇:仓山区可提供随迁子女

附件2 2018

年仓山区可提供随迁子女 一年级电脑派位小学名单公告

朝阳小学 仓山区第一中心小学 仓山区第二中心小学

东升小学 南台实验小学 江南水都小学 仓山区第四中心小学 仓山区第六中心小学 金山实验小学 仓山区第八中心小学 仓山区第五中心小学 教师进修学校附属第一小学 教师进修学校附属第二小学

霞镜小学 教师进修学校附属第三小学 仓山淮安实验小学 麦顶小学金源浦下分校 仓山福湾小学 仓山区第九中心小学

红霞中心小学 潘墩中心小学

林浦小学 黄山小学 谢坑小学 别头小学 后坂小学(城门)胪厦小学 岚湖小学 城门中心小学 龙江小学 敖峰小学 梁厝小学 蒋宅小学

下洋小学 浚边小学 胪雷小学

湖际小学 郭宅中心小学 跃进小学

北园小学 首山小学 齐安小学 后坂小学(盖山)高湖小学 江边小学 义序中心小学 吴山小学 阳岐小学

尚保小学 半田小学 盘屿小学

洪塘中心小学(本部)洪塘中心小学(淮安校区)麦浦小学 冯宅中心小学 台屿小学

东方小学 螺洲中心小学 乾元小学

《随迁子女工作计划(精选7篇).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随迁子女工作计划(精选7篇)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随迁子女入学工作计划 随迁子女教育工作计划 随迁子女入学工作计划 随迁子女教育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相关推荐
    [工作计划]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