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地方军训“十不准”_不参加军训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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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地方军训“十不准”
一、不准泄露军事秘密;
二、不准打骂体罚或变相打骂体罚受训人员;
三、不准向受训人员提供部队番号与地址;
四、不准与异性受训人员建立任何联系;
五、不准收受、借用受训人员任何财物和吃请;
六、不准参与受训人员之间的矛盾;
七、不准顶撞、不尊重地方领导、老师,要讲究文明;
八、不准在校内场合抽烟、饮酒,训练时不接打电话;
九、不准未经军地领导双同意,擅自调动受训人员;
十、不准野蛮训练,或采用部队训练标准对待受训人员。
以上规定,训练教官必须严格遵守,有违反者,在军人大会上作检查,并向地方学校领导、老师、学生当面道歉;情节较重者,追究其责任,立即退回原单位批评教育,并扣除当事人军训福利待遇;情节严重者,实施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官与带队负责人的连带责任,同时扣除其所在单位部分军训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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