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出口退税指南_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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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办税指南
时间:2006年5月10日
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答:应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 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5、如出口应税消费品,需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答: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7、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四、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销售帐”。
五、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答: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
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企业(受托方)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代理销售明细帐;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出口企业何时应进行申报退税工作?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七、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资料?填表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03年6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软件。出口企业应填写《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单证与填写的报表之间的内容必须一致。
八、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收集齐全后,外贸企业是否即可办理申报退税?
答:根据规定,出口企业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齐全后,必须先完成提交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查询专用税票、核销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工作,在相关电子信息齐全且预审核无误的情况下,方可正式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九、出口企业为什么要进行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的网上提交工作,网上核查的重点是什么?
根据总局和海关部署的规定,2003年1月1起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出口企业必须在网上核查并准确地确认、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确认、提交的,将导致报关单查无电子数据,不能申报出口退税。各企业务必引为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电子数据的确认、报送工作。在核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报关单查无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关单与电子数据内容不一致的情形,要及时与出口地海关、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解决。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数据报送或数据报送操作失误,造成无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不符的,责任由企业自负。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启用后,出口企业能随时了解、掌握本企业报关单电子信息情况,不需再到退税代理查询。
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核查要求:出口企业进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时,要求网上数据项目必须与出口货物具体报关项目核对完全一致后,方可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其中必须重点核对的项目有:海关编号(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出口口岸、经营单位编码、备案号、贸易方式、运抵国(贸易国别)、批准文号(收汇核销单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商品编号、商品名称、第一数量、第一计量单位、第二数量、第二计量单位、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总价、币制。
十:如果出口企业在进行网上确认或提交时遇到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1、如遇到以下问题,可联系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为(010)6519599
1(1)、企业已经打印了出口退税证明联并已经上传总署信息中心,而在电子口岸查不到数据;
(2)、企业在电子口岸上查询的数据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信息中心帮助企业定位不一致的原因,并答复企业,属总署信息中心的,一并解决;其他方面的,负责通知有关方面。
2、如遇到以下问题,可联系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其热线电话为(010)65195656
(1)、用户使用操作方面的咨询:包括用户向国税局报送数据的具体操作和“数据查询”功能输入查询条件的操作;
(2)、客户端软件问题:包括网页上有错误、表头无信息和表体无信息等问题;
(3)、有关17999上网卡的业务咨询;
(4)、纸质报关单数据与电子口岸执法系统数据不一致;
(5)、数据传到电子口岸后,发现有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
(6)、与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使用相关的业务咨询。
十一、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如何申报退税?答: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申报退税除需符合一般出口退税的条件外,还需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