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芳军、陈代念、湖南省永州市凤凰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冷水滩分局国土行政处罚一案_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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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芳军、陈代念、湖南省永州市凤凰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冷水滩分局国土行政处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永冷行初字第4号

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芳军,男。

原告陈代念,男。

原告湖南省永州市凤凰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梧桐西路。法定代表人伍卫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冷水滩分局。住所地冷水滩区河东劳动路。

法定代表人蒋剑,该分局局长。

原告周芳军、陈代念、湖南省永州市凤凰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冷水滩分局国土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周芳军、陈代念、湖南省永州市凤凰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原告周芳军、陈代念、湖南省永州市凤凰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冷水滩分局撤销(永)国土资罚字(2008)第冷-15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09年3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周芳军、陈代念、湖南省永州市凤凰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芳军、陈代念、湖南省永州市凤凰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芳军、陈代念、湖南省永州市凤凰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 凌 云

审判员唐 丽 华

审判员曹 祥 青

二OO九年 三 月 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 松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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