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溪商会章程(终稿)_商会章程标准格式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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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溪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溪县北京安溪商会”,是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英文名称为“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为ACCB)。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热心于促进北京与安溪及闽南经济、文化交流的人士组成,由各种经济组织自愿在北京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联谊、服务、合作、奉献”为宗旨,团结在京的安溪籍工商企业界及对经济领域有兴趣的有识之士,以遵纪守法为根本准则,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和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开展活动。积极促进北京与安溪及福建各地的友好交流和经济文化合作,服务社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企业与党和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属于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的会员单位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南四环西路总部基地188号二区五号楼恒益大厦八层,邮政编码:10007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政策宣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二)工作交流:建立商会会员及企业信息库,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北京和家乡安溪的经济建设,促进北京、安溪两地经济文化合作;

(三)协调服务:促进各会员单位利用各自平台整合资源、互通有无、共谋发展;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富不忘本,造福社会;(四)组织考察: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交易会和研讨会,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收集、提供海内外商会交流活动信息,协助会员办理出国、出境考察活动手续;

(五)专业培训:开展专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讲课,提高会员经营管理水平;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等咨询服务;

(六)表彰先进:表彰会员中的先进典型,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的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树立商会和会员良好的社会形象。

(七)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承办北京和安溪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企业会员是指在北京的安溪籍人士参与投资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内外安溪籍人士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成立且经营状况较好、信誉度较高、影响力较大的各类驻京办事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团体会员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的社会组织;

个人会员是指在北京各类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或管理工作的安溪籍乡亲;在京从事正当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员或经济、法律、理论界的工作者;有过在安溪工作生活经历的非安溪籍工商企业界人士。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通过协商,可选择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四)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热心商会工作;(五)关心和支持北京及家乡安溪的各项事业建设;(六)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出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按时缴纳会费,关心本会工作;

(三)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和提供有关资料;(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不造谣生事,故意伤害他人名誉。

第十二条 会员会费须于每届会员大会召开前缴纳。凡不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或拖欠会费达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资料发生改变,应及时提供变更资料。单位会员因触犯法律被终止法人资格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并监督实施;(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1/2以上会员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送审批。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适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选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监事长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对理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机构,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及本会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理事会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活动;(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审核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处理意见;(六)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七)监事会每年应做工作总结,每届要向会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八)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九)其他应由监事会履行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属于本会会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活动能力强,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能力,(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参加过非法组织;(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荣誉理事。以上各荣誉职务人选,由会长会议提名并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必须符合本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费用支出得理事会通过,财务收支情况每一季度向常务理事公布,理事可以以半年为单位进行查询。本会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应有第三方审计并对理事公布。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销实行双签字,本会会长是签字人之一,另一签字人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的一般日常开支先由秘书长初审后报两签字人审批;重大项目开支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再由会长签批。重大项目开支的范围由理事会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2010年3月9日筹委会第六次筹备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北京安溪商会筹委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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