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的阅卷权_辩护律师阅卷权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论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辩护律师阅卷权”。

内容摘要:当前,“律师辩护难”、“律师不愿参与刑事辩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一事实的出现,存在有多方面原因,如制度的引进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冲突、“左”的思想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难以得到转变等,但立法上的空白是一个重要因素。现行司法制度改革中的控辩平衡原则、保障人权原则、诉讼公正效率原则,需要辩护律师享有完全不受制约的阅卷权,权利如果没有制度作保障只可能成为虚设。所以,必须尽快从立法上规定——证据展示制度。

关键词:辩护律师阅卷权;证据展示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大多受到各种强制措施,加上受自身素质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很难有效地行使自行辩护维护自身利益,因而实质上的辩护真正都由辩护律师来完成。律师辩护职能的行使,需要各种制度和条件的保证,查阅案卷材料,就是律师行使刑事辩护权的重要环节。如果律师无法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便难以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无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本文拟就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进行探讨,并求教于同仁。

一、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查阅案卷是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律师知悉案件情况的主要手段;辩护律师阅卷权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和确保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这一基本权利的真正落实,将对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产生深远影响,具体表现在:

1、有利于真正实现抗辩平衡原则

抗辩平衡本来是当事主义诉讼模式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应当对等,以保证辩方有足够的防御能力来对抗控方的指控。控辩平衡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一个国际标准,对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在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的设计上,已借鉴了当事人主义对抗制刑事诉讼程序的成功经验,将控辩双方定位为对抗关系。只有从制度上充分地保障律师阅卷权,让辩护律师尽早无保留地全面了解案情,客观上才能形成抗辩平衡,实现真正的对抗关系。否则抗辩平衡原则根本难以实现。

2、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权

自从17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们首次正式提出人权思想,并在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斗争中,得到充分的张扬之后,世界各国无不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充分、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从美国的《独立宣言》 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一直到《世界人权宣言》以及《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人的原则》等一系列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都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思想,是否存在于保障人权成为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更不例外。被告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有无人权的重要依据,刑事诉讼目的正当性的要求应该对被告人的权益予以充分的保护,但在我国这样经过漫长封建统治,人治思想还较为严重的现行情况下,还难以得充分落实,只有赋予辩方广泛、切实可行的阅卷权利,保证其有足够的能力防御控方的指控,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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