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供电分局供电所待岗人员管理办法_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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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供电分局供电所待岗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11-0范围:
1.1 本办法规定了长安供电分局供电所及相关基层农电部门员工待岗人员的管理。
1.2 本办法适用于长安供电分局所辖供电所及相关基层农电部门待岗人员的管理工作。2 管理职能:
2.1农电科负责待岗人员的人事管理、办公室负责待岗人员的调解工作、各相关供电所负责及相关基层农电部门待岗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工作程序:
3.1在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下,员工待岗界定增加工作透明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3.2待岗人员的界定:由所辖供电所及相关基层农电部门提出申请、经农电科核签认,上报分局主管局长批示后,由农电科建立待岗人员人事档案,下达岗位移动单将待岗人员异地移交相关供电所,由供电所及相关基层农电部门对待岗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待岗人员的来源 :
4.1经过考试考核,暂未达到竞争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
4.2由于职工本人原因,未被所长组合的人员;
4.3受行政处分的人员;
4.4因违章、违纪等原因受处理的人员;
4.5在转岗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转岗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
4.6未取得相关证件的人员;待岗人员的组织管理:
5.1农电科依据待岗员工的个人专长、专业技能等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待岗人员人事档案,负责办理待岗员工和待岗员工重新上岗相关人事调配手续。
5.2相关供电所及相关基层农电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待岗员工的培训教育管理,对待岗员工进行上岗培训教育、考核,建立培训档案和上岗考评。
5.3待岗员工必须遵守上级及分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上岗定向的指导,积极参加培训和安排的临时性劳务活动及其它工作。
5.4待岗员工在完成上岗培训任务合格后,可自行负责联系转岗部门,供电所提出该人员上岗申请,农电科审查、报主管局长审核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