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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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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历史由来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一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式成立。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通过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1999年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日期。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主题回顾

历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回顾

2001年: 今天创造未来

2002年: 鼓励创新

2003年: 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

2004年: 尊重知识产权 维护市场秩序

2005年:思考、想象、创造

2006年:知识产权——始于构思

2007年:鼓励创造

2008年:尊重知识产权和赞美创新

2009年:绿色创新

2010年:创新——将全世界联系在一起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保护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促进各国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立(该公约于1970年生效)。1974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总部设在日内瓦。我国1980年3月加入该组织。截至1991年1月1日,该组织有成员国125个。

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决定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其目标是让人们更好地认识到知识产权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并为了庆祝创新者和艺术家们对全球各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之所以选定4月26日,是因为该日正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当时于1970年生效的日期。WIPO及其成员国从2001年开始,每年都于4月26日庆祝世界知识产权日。

由我国和阿尔及利亚在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三十四届成员国大会上共同提出,经2000年结束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国大会上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每年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并决定在2001年的这一天在世界各国首次举行有关庆祝活动。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纪念日,1971年的这一天,该公约开始生效。

确定“世界知识产权日”和开展有关活动将有助于突出知识产权在所有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并提高公众对人类在这一领域努力的认识和理解。

每年的这一天,在全世界各地和国内各省市,都将举行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

世界知识产权日宗旨

世界知识产权日让人们有机会认真思考知识产权(IP)是如何触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版权如何帮助我们听到音乐,欣赏和看到艺术、电影和文学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如何帮助我们设计我们自己的世界,商标如何为我们提供表明质量可靠的标志;专利如何有助于人们作出天才发明,使生活变得更加容易、更加快捷、更加安全──有时甚至完全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

对于所有这一切,人们往往都熟视无睹;在日常生活中,公众对人类创造力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联系缺乏认识。虽然多数人都听说过版权、专利和商标,但很多人认为这只是商业或法律上的事,对自己的生活并无多大影响。世界知识产权日正是一个通过日常生活的现身说法,提高人们对创造、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与尊重的理想机会。

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标志主体字母为“I”、“P”、“R”,是知识产权英文表达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首写字母,三个字母变形组成一个活跃的人体形状,意为“知识以人为本,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标志包括主体字母、“宣传周”日期及中英文名称三部分,体现与世界知识产权日的联系。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每年的这一天,全世界和我国各地都举行多种多样的活动。维护知识产权,是尊重别人劳动成果的体现。维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查获了多少张翻版,查处了多少假商标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普及知识,全面提升市民的维权意识。“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部分。

由我国和阿尔及利亚在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三十四届成员国大会上共同提出,经2000年结束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国大会上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每年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并决定在2001年的这一天在世界各国首次举行有关庆祝活动。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纪念日,1971年的这一天,该公约开始生效。

确定“世界知识产权日”和开展有关活动将有助于突出知识产权在所有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并提高公众对人类在这一领域努力的认识和理解。

每年的这一天,在全世界各地和国内各省市,都将举行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

组织简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简称WIPO)

是一个致力于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作品的国际组织。

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组织系统中的16个专门机构之一。它管理着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各个方面的24项(16部关于工业产权,7部关于版权,加上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国际条约。直到2007年6月15日为止,成员国有184个国家。

组织历史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根源可追溯到1883年。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诞生了。这是第一部旨在使一国国民的智力创造能在他国得到保护的重要国际条约。这些智力创造的表现形式是工业产权,即:发明(专利)商标 工业品外观设计。

《巴黎公约》于1884年生效,当时有14个成员国,成立了国际局来执行行政管理任务,诸如举办成员国会议等。

1886年,随着《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结,版权走上了国际舞台。该公约的宗旨是使其成员国国民的权利能在国际上得到保护,以对其创作作品的使用进行控制并收取报酬。这些创作作品的形式有:长篇小说、短篇小说、诗歌、戏剧; 歌曲、歌剧、音乐作品、奏鸣曲;和 绘画、油画、雕塑、建筑作品。同《巴黎公约》一样,《伯尔尼公约》也成立了国际局来执行行政管理任务。

1893年,这两个小的国际局合并,成立了被称之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常用其法文缩略语BIRPI)的国际组织。这一规模很小的组织设在瑞士伯尔尼,当时只有7名工作人员,即是今天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个有着184个成员国和来自全世界95个国家的约938名工作人员并担负着范围不断扩大的使命与任务的充满活力的实体──的前身。

随着知识产权变得日益重要,这一组织的结构和形式也发生了变化。

1960年,BIRPI从伯尔尼搬到日内瓦,以便与联合国及该城市中的其他国际组织更加邻近。

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以便进一步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

1970年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经历了机构和行政改革并成立了对成员国负责的秘书处之后,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变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肩负着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任务,这一任务得到了联合国会员国的承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现今三个最主要的管理知识产权条约的国际组织(后两个国际组织不是知识产权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设有联络处。

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搬入总部大楼。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世界贸易组织(WTO)签订了合作协定,从而扩大了其在全球化贸易管理中的作用,并进一步证明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组织宗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

(1)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必要时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确保各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该组织管理着一系列知识产权条约,其中包括《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等条约。

组织职能

该组织主要职能是负责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促进对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23个联盟的行政工作,并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该组织的很大一部分财力是用于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活动,以利于其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组织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对下述各国开放:

(i)凡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或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联盟成员的任何国家;

(ii)凡为联合国会员国、或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的任何国家;以及

(iii)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邀请成为本组织成员国的任何国家。因此,只有国家方可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组织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条约分三大类。

知识产权保护条约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reaties)

1、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1886年通过。

2、发送卫星传输信号布鲁塞尔公约(Bru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

3、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

4、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1891年在马德里缔结,1958年在里斯本最后修订。

5、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

6、专利法条约(Patent Law Treaty)。

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在巴黎缔结,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最后修订。

8、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9、商标法条约(Trademark Law Treaty--TLT),1994年10月在日内瓦缔结。

1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WCT),1996年12月20日通过。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WPPT),1996年12月20日通过。

全球保护体系条约

(Global Protection Sustem Treaties)

1、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1970年6月19日缔结。

2、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1891年在马德里缔结,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最后修订,1989年增订了议定书。

3、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

4、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1977年4月28日缔结。

5、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分类条约

(Claification Treaties)

1、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

2、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在尼斯缔结,1977年在日内瓦最后修订。

3、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ification)。

4、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于1994年4月在马拉加什缔结,是不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一个主要知识产权条约,它于1995年1月生效。

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成为它的第90个成员国。中国1985年加入保护工作产权的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1992年10月加入保护文学艺术品伯尔尼公约,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至1999年1月,中国共加入了该组织管辖的12个条约。

2008年7月3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发表2008年《世界专利报告》称,2006年世界专利申请量高达176万件,比2005年增长了4.9%。中国、韩国和美国专利申请量的增长促进了世界专利申请量的增长。报告认为,世界专利申请量的增长证实创新活动日益国际化。报告说,2006年日本的专利申请量为514047件,美国为390815件,韩国为172709件,德国为130806件,中国为128850件。由于国内提交的专利申请量显著增长,中国在世界专利申请量总数中的份额大大提高,2000年至2006年,中国所占份额已从1.8%增至7.3%。2005年和2006年之间,中国、韩国和美国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总数分别增长了32.1%、6.6%和6.7%。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专利法。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依法建立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

(2)、商标法。我国商标法自1985年3月施行。1993年2月22日进行了修正,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了审查意见书制度。

(3)、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进行了修正。

(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实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5)、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在第七节,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

1994年6月16日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发表

白皮书分三部分: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白皮书说,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白皮书在结束语指出,世界上总有某些人视而不见中国的发展变化,不顾基本的事实,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妄加评论。对此论调,无需争辩,事实是最好的回答。

-----------------知识产权组织负责通过在各国间开展合作促进对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并管理各种与知识产权的法律和行政有关的多边条约。

2、活动

499、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活动包括:确定国际知识产权规范和标准,特别是通过国际条约确定标准;对那些体现出这类规范和标准的条约以及那些有助于保护发明、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提出的其他条约进行管理;提供工业产权信息,特别是专利文件和国际标记注册中所载的法律和技术信息。知识产权组织还实施一个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提供法律和技术援助的实质性方案。

500、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截至1998年9月21日止为171个。此外,还有六个国家为由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的当事方,尽管尚未成为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501、至1998年11月16日,由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有(按通过的时间顺序排列):

(a)工业产权方面:巴黎公约(知识产权保护)、马德里协定(制止产品产源虚假可欺骗性标记)、对德晨同盟(国际标记注册)、海牙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尼斯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与劳务国际分类)、里斯本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洛迦诺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专利合作条约(关于发明保护国际申请在寻求多国保护情况下的提出、寻找和审查方面的合作)、国际专利分类协定(专利分类世界统一)、维也纳联盟(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布达佩斯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内罗毕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微)、商标法条约(商标注册前手续的简化)。

(b)版权或邻近权利方面:伯尔尼联盟(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罗马公约(保护演员、唱片制作人和广播组织,同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劳工局合作管理)、日内瓦公约(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布鲁塞尔公约(关于卫星传送节目信号分配问题)、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某物某些作品的某些权利)、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保护表演艺术家现场直播表演和表演录音及保护艺术家和唱片录制者的唱片权)。

502、就知识产权组织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地位而言,根据其同联合国订立的协定的第1条,知识产权组织负责根据其基本文书和由其管理的条约和协定采取适当的行动,其中包括促进创造性智力活动和推动与工业产权有关的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让,以加速这些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但应考虑到联合国和其机关以及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的职责范围。

3、国际合作

503、知识产权组织自1996年1月1日起受其同并非联合国系统成员的世界贸易组织(贸易组织)订立的一项协定的约束。该协定规定由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和贸易组织秘书处就援助发展中国家、通知和收集贸易组织成员知识产权法律和条例以及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徽记的通知等方面开展合作。关于与贸易包括伪造货物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也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该协定于1994年签订,由世界贸易组织进行管理。

4、关于卫星传送节目信号分配问题的布鲁塞尔公约(1974年)

504、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对空间活动具有特殊意义的条约之一要数布鲁塞尔公约。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必须采取充分措施防止卫星传送的任何节目信号向其领土上或从其领土上擅自播送的义务。播送如果未得到组织——通常是一个决定节目包含什么内容的广播组织——的核准,即为擅自播送。这一义务对于身为某一缔约国国民的通缉是适用的。但是,这一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直接广播卫星传送信号的情况。

505、截至1998年5月25日止,公约共有下述22个缔约国: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德国、希腊、意大利、肯尼亚、墨西哥、摩洛哥、尼加拉瓜、巴拿马、秘鲁、葡萄牙、俄罗斯联邦、斯洛文尼亚、瑞士、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利坚合众国、南斯拉夫。

5、知识产权组织与空间有关的活动506、1997年,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日本宇宙开发事业团、美利坚合众国国家航空和航天局和欧洲航天局顾问的帮助下进行了一项研究,内容涉及就在外层空间作出或使用的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对所有国家和有关政府间组织共同适用的规则或提出原则的可取性和可行性。这项研究促成了如下结论的得出:有必要就在外层空间作出或使用的发明的保护制订特别的法律规定,但最好由国际局就这类发明的现有保护情况向有关国家和组织介绍情况。

6、出版物

国际局集中了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各类资料。有些资料可应要求向成员国直接提供。许多资料经整理后每月以英文和法文和每两个月以西班牙文发表述评,题为《工业产权和版权》,英、法、西文名称分别为:Industrial Property and Copyright;La Propriete industrielle et le Droyt d’auteur;Propiedad Industrial y Decrecho de Autor.述评载有知识产权组成成员国情况和各种同盟的情况以及知识产权组织在各个领域中的活动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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