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发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SC01[小编推荐]_发电安全生产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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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HSDFDZD-55-SC01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009-3-31 发布 2009-3-31 实施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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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和各项安全工作,保证员工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管理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公司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 各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 公司安全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发电”的原则。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坚持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四)坚持“五同时” 的原则,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五)坚持专业管理与全员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即各单位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加强管理的同时,依靠广大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目 标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9种事故和2项控制指标:

(一)人身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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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三)重大火灾事故;

(四)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六)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

(七)性质严重的职业卫生健康事故;

(八)误操作事故;

(九)有人员责任的一般设备损坏事件;

(十)控制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年度控制目标;

(十一)年度内实现的百日安全记录个数: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第七条 基建项目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不发生建构筑物重大垮(坍)塌事故。第八条 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设备事故。

(二)车间(含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及主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下同)控制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不发生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

(三)班组控制异常,不发生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

(四)员工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别人不受伤害(简称“四不伤害”)。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四级控制”原则,依据公司总体安全目标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各级安全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制定的安全目标应具体明确,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确定年度或长远安全目标后,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和措施,制定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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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由上一级行政正职对下一级行政正职、由班组长对班组全体员工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和措施。

(二)规划本单位安全工作,组织制定战略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六)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监督机构,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八)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尤其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十)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六条 各级职能部门和专责人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并接受同级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对本单位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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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自上而下建立安全监督组织机构,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形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

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各发电企业安全监督部门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标准、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或副厂长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的调度规程,4

HSDFDZD-55-SC01 编制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或副厂长批准后执行;

(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健康水平和机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 危害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通过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事故调查分析、工作任务分析等工作,对本单位发电、基建、多经系统存在的危害进行查找、分析、评价,制定预防、控制措施及实施计划。

本规定所称危害,是指生产工作中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包括可能发生危险的能量、危险物质、地点、部位、场所、设备、工器具和行为等。

各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害,从组织、工程技术和劳动安全防护等方面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结合国家、上级有关标准、规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公司有关要求及外单位的经验教训,每年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 “两措”计划,相关规定应遵循《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管理办法》。

基建项目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HSDFDZD-55-SC01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实行危险点分析制度,在实施各项具体的工作任务,如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运行操作等之前,对工作任务全过程进行危险点分析,查找工作任务全过程可能存在的危害,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办理工作票、操作票,并严格执行。

危险点分析工作应在办理工作票、操作票之前进行。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采购、租赁工器具、设备、设施等装备时,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在采购、租赁说明书中提出具体的安全方面的要求,并监督检查有关要求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在修改或引入新作业方法、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之前,应对相应的新作业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可能带来的危害进行分析和评价,编制并落实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实施计划。

第三十四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处理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第三十五条 公司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新入厂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力安全作业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三十九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经仿真机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四十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

HSDFDZD-55-SC01 场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运行人员应按照公司集控人员的培训要求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五)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第四十一条 新任命的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公司对所管理生产性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二)各单位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生产性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必须执行企业所在地当地政府有相关资质部门的培训和考试。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情况对生产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十七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四十八条 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HSDFDZD-55-SC01 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各单位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第四十九条 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五十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安全技术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一条 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以及车间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公司及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制度》要求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可以与安全分析会合并召开,但会议内容必须符合《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三条 安全分析会。

各单位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安委会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参加。第五十四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各单位安监负责人参加;各单位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有关成员参加。

第五十五条 安全检查。

各单位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 8

HSDFDZD-55-SC01 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第五十六条 安全性评价。

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种层次的安全性评价,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推进,即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价或专家评价,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根据危害程度对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和分类,按照评估结论对存在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实行闭环动态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安全性评价管理制度》。第五十七条 安全简报。

公司及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积极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标准化作业”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制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上下一致、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第六十条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应遵守“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各单位应常设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本单位行政正职但任,副总指挥及成员由本企业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

各单位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

第六十二条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规、规定;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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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

(四)指挥协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

(五)报道、通报和发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处理的进展情况。第六十三条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机构;

(二)应急处理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

(三)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和分工;

(四)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五)应急处理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

(六)应急处理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措施;

(八)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

(九)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十)应急处理预案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应急工作管理制度》有关要求以及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启动预案。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应启动电力生产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三个渠道”的要求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建设项目

第六十七条 公司管理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 10

HSDFDZD-55-SC01 工作责任。

第六十八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法规;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管理的建设项目及技改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一)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二)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三)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七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总承包商法定代表人和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项目法人有关负责人和第一承建方或与总承包商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承包商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二)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三)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四)聘任安全监督人员。

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通告。

第七十三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

第七十四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组织。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

第七十五条 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二)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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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四)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五)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十六条 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七十七条 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第七十八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公司报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八十条 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企业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一章 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承、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本单位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

第八十四条 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按照《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对承包方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HSDFDZD-55-SC01 第八十五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因电力设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八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八十七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的车间、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承、发包工程项目。

第九十条 劳务派遣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第九十一条 劳务派遣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工的其他管理规定参见《劳务派遣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十三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对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从严处罚。

第九十四条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公司安全奖励规定参见《安全奖励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各电厂据此制定奖惩实施细则。

HSDFDZD-55-SC01 第九十五条 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九十六条 各单位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部。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31日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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