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印发待岗职工管理办法_职工待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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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印发待岗职工管理办法
本报合肥讯经集团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月26日,《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待岗职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待岗职工界定、对待岗职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待岗职工再就业、企业与待岗职工劳动关系的终止与解除、待岗职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以及附则等七章共十七条。
根据《劳动法》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行政机关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以及中铁四局集团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待岗职工,是指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因企业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但还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并进入企业内部人才劳务中心管理的职工。待岗职工进入人才劳务中心,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征得同级工会同意,由职工所在单位填报《企业职工待岗审批表》,报送上级主管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后下达《待岗通知书》。人才劳务中心审核后,与其签订《托管协议》,待岗职工依据协议享受相关待遇,履行相关责任。托管期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管理办法》规定,待岗职工上岗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可采取竞争上岗和组织推荐上岗。企业将拓宽渠道,广开门路,做好待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企业与待岗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管理办法》对待岗职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也作了明确规定。作为待岗职工管理机构的人才劳务中心,要积极主动掌握企业劳动力需求信息,及时发布,引导待岗职工再就业;要积极向企业推荐考评合格的待岗职工,帮助他们再就业;要积极与地方人才市场联系,搞好人才劳务交流与输出;要提出培训计划,加强待岗职工的培训工作;要负责待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并核发待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集团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