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出台“十条禁令”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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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铜仁市干部问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严禁”行为,被投诉举报,或被有关部门明查暗访发现、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核实,确属被投诉人责任,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给予待岗处理的制度。

1.擅自设置行政许可项目的;

2.对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不受理或乱受理的;

3.不实行一次性告知或答复的;

4.滥用职权,越权执法,野蛮执法的;

5.违反整脏治乱规定的;

6.向项目投资者和建设单位强揽工程、强行供料的;

7.“吃、拿、卡、要”的;

8.不执行“限时办结制”的;

9.擅离工作岗位,出现脱岗、漏岗的;

10.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炒股的。

第四条 对被投诉、举报,或被有关部门明查暗访发现、新闻媒体曝光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个人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效能办交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特殊情况下,市纪委、监察局直接组织调查核实。

第五条 实施“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过错责任人,被处理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经调查核实,确属被投诉人责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停职待岗处理或由市效能办责成所在单位给予停职待岗处理。情节严重者,根据《公务员法》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辞退处理。聘用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一律解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同时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三条两种以上情形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检举人、投诉人、证人、调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有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八条 停职待岗期限为3个月。一年内被一次停职待岗处理的,年度考核为不定等次;两次被停职待岗处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凡停职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停发所有其他津补贴,不得参加任何评先选优活动。

第九条 停职待岗期间,待岗人员由所在科室、单位安排学习,接受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并完成领导指定的其他工作。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深刻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定期向所在科室、单位汇报学习和自查自纠情况。停职待岗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上岗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对所犯错误认识态度和改过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或调整工作并报市效能办备案。

第十条 实行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待岗,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宽处理或简单以经济处罚代替待岗。对经投诉查实,应作停职待岗处理而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投诉查实待岗的处理结果,要及时告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有明确检举人或控告人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对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处理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停职待岗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铜仁市纪委、中共铜仁市委组织部、铜仁市监察局、铜仁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机关效能建设活动中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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