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办法_内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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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社发[2005]13号
关于发布《待岗、下岗、提前退休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室、中心:
经社领导班子2005年元月23日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现发布我社《待岗、下岗、提前退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待岗、下岗、提前退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待岗下岗提前退休管理办法通知抄送:社领导
中国标准出版社办公室2005年1月25日发校对:韩凤鸣
附件:
待岗、下岗、提前退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完善用工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一)待岗人员范围
1.在干部竞聘,职工聘用,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未被聘用的人员。
2.因技术设备改进,个人技术水平不能适应工作要求,未被聘用的人员。
3.因部门工作任务不饱满,本部门又不能扩大业务工作,未被聘用的富余人员。
(二)待岗人员审核程序
1.待岗人员由所在或所聘部门提出具体人员名单,写明待岗原因,签署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报社人事部。
2.社人事部审核后,报主管社领导,由社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三)待岗人员分流及安置办法
1.待岗人员,可以选择到社会其他单位应聘。如果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社审核批准,并获得对方单位调入手续,社人事部将积极协助办理有关调转手续。
2.待岗人员在社内其他部门有空编时,可以主动应聘到其它部门重新上岗。
3.待岗人员从待岗之日起由社人事部代管。代管期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临时性工作。待岗期间发给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条”中的职资、津贴、效益工资、职务补贴、生活补贴、补贴、书报费、文卫费、交通费、独生子女费、托补费、副食补贴、房补、菜补,下同),享受社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不再发给效益(超定额)计酬。
4.待岗人员待岗一年后发基本工资的80%,两年后可以积极参加新一期岗位竞聘,如再未被聘用或不愿意参加竞聘则发基本工资的70%。
二、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一)下岗人员范围
1.工作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工作时间不在岗(或部门负责人不明其具体去向),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旷工累计20天以上,被部门解聘的人员。
2.工作时间内赌博、酗酒,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工作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调动,拒不接受工作任务,-3-
被部门解聘的人员。
3.玩忽职守,违反工作制度和操作程序,造成重大生产和工作事故,严重影响工作运转周期,造成质量、财产和设备严重损失,被部门解聘的人员。
(二)下岗人员审核程序
1.下岗人员由所在或所聘部门提出具体人员名单,并具实写明下岗原因,签署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报社人事部。
2.社人事部审核后,报主管社领导,由社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三)下岗人员安置办法
1.下岗人员,可以选择到社会其他单位应聘。由本人书面申请,社审核批准,对方单位同意调入,即办理调离手续。
2.下岗人员从下岗之日开始由社人事部代管。在社内有部门空编时,下岗人员可以申请重新上岗,在部门同意聘用后,进入试用期,试用半年如果符合岗位要求,可以正式签约重新上岗。
3.下岗人员从下岗之日开始,半年内发给其本人的基本工资,不享受社内职工的福利待遇;不再发放效益(超定额)计酬;半年后,发给其本人基本工资的70%;从第三年开始,按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发给生活费。
(四)社内职工连续旷工20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以及下岗人员中严重违法违纪者,社予以除名处分,被除名之日起终止劳资关系,将档案送交被除名人员所在街道。
三、提前内部退休人员(下以简称内退人员)管理办法
(一)内退人员范围
1.工作年限达到二十五年(含二十五年)以上人员;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
2.身体状况不能符合工作岗位要求且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内退人员审核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或所聘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社人事部。
2.社人事部审核后,报主管社领导同意并经社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三)内退人员安置办法
1.内退人员从被批准之日开始,领取本人基本工资,享受社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2.到达退休年龄之前,比照在职人员晋升工资。
3.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四、鼓励待岗人员开发新领域,创办公司(含法人-5-
公司)
(一)待岗人员自办公司,社给予政策优惠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社人事部审核后,由社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2.社贷款5万元给予支持。
3.自创办公司之日起,分五年还清社里贷款。
4.遇全社职工普调工资,可按规定晋升工资,记入档案。
5.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工资。
(二)待岗人员创办公司的风险责任
1.按《公司法》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各项税收。
2.公司创办满一年后,工资自理而且每年需向社交纳5000元管理费用,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则不再缴纳管理费用。
3.自负盈亏,遇有亏损或公司终止时,社有权追回投资。无法追回时,从其本人工资中扣回。
4.公司财务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
5.公司聘用人员除社原有职工外,不与社发生劳资关系。
五、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标社发„2002‟2号文自行废止。
本文件由社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