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大学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_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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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大学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关于人员聘用制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待岗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对以下十类人员,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按待岗人员管理。
(一)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本单位(部门)又无其它适合岗位的;
(二)聘期聘任时,未被聘用的;
(三)聘期内因单位(部门)编制精简、机构撤并、岗位撤销等原因被解聘,在过渡期(三个月)内仍未被聘用的;
(四)经学校同意非公派外出学习、劳务输出等人员返校后,在过渡期内仍未被聘用的;
(五)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损害单位(部门)权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行业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蓄意滋事、打击报复、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他人,情节恶劣,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八)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但按政策未达到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程度,又不适宜继续在岗工作的;
(九)不服从学校、部门正常工作安排或无正当理由拒聘的;
(十)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确定待岗人员的程序
用人单位(部门)填写《渤海大学职工待岗呈报表》,提出处理意见,由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送人事师资处审核,未明确分管校领导的单位(部门)直接报送人事师资处,由人事师资处提交专题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待岗人员管理
(一)待岗人员接到待岗通知后7天内与原单位(部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到人事师资处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二)待岗人员待岗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年。待岗期满(超过三年)仍未上岗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三)本规定第一条中第五至九类待岗人员,半年内不允许重新上岗,半年后如单位(部门)工作需要且在核定的岗位内,经学校批准允许再次上岗。如再次因以上原因待岗,原则上不允许重新上岗,待岗期累计达到三年后,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因其他原因待岗人员,如有空余岗位且单位(部门)同意聘用,可随时上岗,但三年内待岗不得超过三次,超过三次后不再聘用。
(四)待岗人员经学校批准可参加与所从事工作相近的进修(培训),时间计在待岗时间内。
(五)待岗人员须与待岗服务中心保持联系,且每月汇报一次自身情况。
(六)待岗人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待岗服务中
心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安排适当的临时性工作。
(七)本规定第一条中第一至四类待岗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第五至九类待岗人员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表现突出的,当年年度考核可评为称职。
(八)待岗人员在待岗期内,学校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保留任职资格)和领导职务,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九)因编制精简、机构撤并、岗位撤销暂无聘用单位的人员及经学校同意非公派外出学习、劳务输出等人员返校后暂无岗位聘用的,可安排三个月过渡期,参加适合的岗位聘任,过渡期内保留原在岗待遇。
(十)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拘役、管制、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四、待岗人员待遇
(一)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学校按国家规定为其发放生活费。第一年按其原基本工资额发放,第二年按原基本工资额的70%发放,第三年按原基本工资额的50%发放。多次待岗人员计算生活费发放标准时,待岗时间累计计算。
(二)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工资津贴待遇按新岗位标准核定。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进修(培训)学习,按学校文件规定符合享受学校相关待遇的,待岗期满重新上岗后,上岗工作每满一年,学校为其补发应享受待遇的1/3。
(四)与学校有服务期约定的待岗人员,待岗时间不计算在服务期内,如按学校有关规定被提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应比照违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退回已享受的待遇。
五、因工伤残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者、经专门医院证明有精神病的患者、因病在规定治疗期内的人员及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实行待岗。
六、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编制内人员。外聘人员和集体所有制人员分别按《渤海大学外聘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渤大校发[2008]2号)、《渤海大学集体职工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渤大校发[2008]3号)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师资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