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审前调查_福建审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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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践与流程管理
三个方面内容
一、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概述;
二、《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试行)》 文件要点;
三、审前社会调查操作流程与实践。
第一方面: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概述
一、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由来
第二方面:《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点
福建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社区矫正办[2011]4号)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印发)第二方面:《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点
一、管辖
第四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辖区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司法所具体实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
第五条 审前社会调查由人民法院委托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被告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备注:经常居住地以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固定居住场所为准)
第二方面:《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点
二、审限
第六条 审前社会调查时限为十天,自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之日起连续计算,截止日为公休假日或节假日的,应顺延至正常工作日。案情复杂、情况特殊或需要补充调查的,调查时限可延长三天。
需要进行异地调查的,应及时协商委托人民法院,异地调查时间应予另行计算。
第九条 司法所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的时限为七天,自收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调查通知之日起连续计算,截止日为公休假日或节假日的,应顺延至正常工作日。
第二方面:《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点
三、调查小组组成第八条 司法所接到指定调查任务后,应立即成立审前社会调查小组。审前社会调查小组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组成,司法助理员负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协管员协助,必要时会同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干警共同实施。
第二方面:《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点
四、调查内容
1、个人情况
第十八条 个人情况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品行、习惯;(笔录)
(二)在校就读表现;(学校证明、教师学生笔录)
(三)单位工作情况;(单位证明、单位领导干部职工笔录)
(四)违规违法记录;(公安部门刑事犯罪记录)
(五)经济婚姻状况;(村居证明、笔录、户口簿)
(六)身心健康情况;(证明、笔录)
(七)社会交往及主要社会关系。(证明、笔录)第二方面:《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点
四、调查内容
2、家庭状况
第十九条 家庭状况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家庭主要成员的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业、婚姻及日常行为表现等基本情况;(证明、笔录)
(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笔录)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相处融洽程度;(笔录)
(四)家庭是否发生重大变故及其影响;(证明、笔录)
(五)未成年犯父母的责任意识和监护能力等。(证明、笔录)第二方面:《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点
四、调查内容
3、悔罪表现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平常关系;(被害人笔录)
(二)被告人是否有向被害人道歉的意向;(被害人笔录)
(三)被告人是否积极赔偿、消除危害。(赔偿协议、被害人笔录)第二方面:《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点
四、调查内容
4、矫正条件
第十八条 个人情况要调查以下内容:
第二十一条 矫正条件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是否愿意签订监护协议;(签订拟判社区服刑人员担保书)
(二)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被害人或家属笔录)
(三)相关社区、学校、单位、公安(边防)派出所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的态度等。(证明、笔录)
第二方面:《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点
五、调查工作衔接
第二十三条¡ª第二十九条
第二方面:《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点
六、调查纪律
第三十条¡ª第三十五条
1、坚持依法、公正的原则;
2、主动回避和申请回避;
3、保密纪律;
4、廉政纪律;
5、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实施审前社会调查;
6、失责追究。
第三方面:审前社会调查操作流程与实践
一、委托调查流程
第三方面:审前社会调查操作流程与实践
二、关键环节及相关文书介绍
1、法院委托环节
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
人民检查院起诉书
(注意事项:A、委托函被告人基本情况是否与起诉书一致、被告人实际居住地址与联系方式是否真实;B、初审是否存在不属于行政单位管辖的问题。)
第三方面:审前社会调查操作流程与实践
2、司法局下发调查通知环节
将审前社会调查通知书与法院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一起下发司法所。
(注意事项:注明司法所的调查时限。)第三方面:审前社会调查操作流程与实践
3、司法所调查环节
(1)审前社会调查函;
(2)村居或单位证明材料;
(3)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累犯)
(4)调查笔录;
(5)拟判社区服刑人员担保书;
(6)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7)其他文书(如赔偿协议书、疾病证明等)第三方面:审前社会调查操作流程与实践
4、形成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环节
第三方面:审前社会调查操作流程与实践
5、调查评估报告审查环节
(1)审查证据材料的完整性;
(2)审查报告内容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3)提交领导审核签字、盖章。
第三方面:审前社会调查操作流程与实践
6、调查评估报告送达环节
(1)提交委托人民法院;
(2)抄送同级人民检查院。
第三方面:审前社会调查操作流程与实践
7、审前社会调查档案归档环节
(1)填写卷宗封面;
(2)制作卷内目录;
(3)按一定顺序整理卷内材料;
(4)装订;
(5)归档。
审前社会调查是指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审判机关的委托,对可能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向委托人民法院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4 的活动。
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前介入了解案情;
二、有利于矫正衔接和监管;
三、有利于增加矫正组织的话语权;
四、强化社区矫正组织的责任。¡°累犯¡±的适用
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缓刑¡±的适用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刑法》七十六条¡¡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