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比较_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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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比较
一原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1代表机构的性质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二条).(旧法: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关于年度报告内容作出规定
代表机构应当于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难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第六条)
(旧法:常驻代表机构应每年一次向市对外经贸委和市工商局呈送业务活动情况年度报告)。
3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更加具体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第十四条)
(旧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直接赢利性活
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4外国企业存续时间做了要求
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应存续2年以上.(第二十三条)
(旧法:对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没有要求,只要能提供合法开业证明即可.)5代表及首席代表的任职条件注重品行等实质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
(一)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旧法:代表或首席代表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二)在境外已经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
(三)持有效证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
(四)外国企业聘期中国公民(不含已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任其常驻道标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必须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申报手续。)
6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罚加重并设置最高限度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第三十五条)(旧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
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两万元以下罚款)。
7设立代表机构的范围的重新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第四十四条)
(旧法:华侨,港澳同胞经营的公司,企业申请在国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登记,领取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二 旧法没有规定
代表处设立登记:
1将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纳入登记事项范围(第九条).2更加详细的规定代表机构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内容(第十条).3规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代表处的注销登记: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三)外国企业终止;
(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第三十四条)
代表处变更登记:
1要求外国企业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2驻在期届满后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在驻在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八条).3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章程或者组织协议中涉及企业责任形式,资本,经营范围的条款,以及代表发生变化的,要求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三 新增加内容
1从事营利性活动
允许部分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并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从其规定.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十三条)
2代表合同签署权
认可首席代表,代表在一定条件下的合同签署权.根据代表机构运作的实际需要,这求意见稿规定首席代表,代表经外国企业书面授权,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合同(第十一条).3自由选择驻在地址
代表机构的驻在场所由外国企业自行选择。根据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关部门可以要求代表机构调整驻在场所,并及时通知登记机关。(第十五条)(旧法:常驻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应委托对外经贸委指定的经营对外服务的公司办理。)
4自主决定驻在期限
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第十六条)
(旧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而其一次批准驻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每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三年。)
5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登记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是可以依法行使的职权,以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六章)
6代表机构设置会计帐本
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本,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状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四 没有涉及的内容
对于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招聘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