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_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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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职正式员工。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行之一,实行待岗管理
(一)因受岗位定员限制未能竞聘上岗的;
(二)劳动态度、业务素质、工作技能等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三)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
(四)不服从领导安排,且无正当理由;
(五)年末考核不合格;
(六)公司认为应以待岗处理。
第四条 待岗程序
1、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待岗的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
2、人力资源部对待岗意见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总裁办公会研究确定。
3、待岗人员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待岗人员应自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培训仍不能上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待岗员工待遇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津贴。待岗员工从次月起改发生活费,不少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待岗员工管理
1、待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和业务学习,提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3、对在待岗期间拒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员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待岗员工须在待岗期满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待岗期间总结,申请重新上岗,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工作安排意见报总裁批准后准予上班。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