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闽司〔〕113号)_福建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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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司〔2008〕113号 【发布日期】2008-05-20 【生效日期】2008-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闽司〔2008〕113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行政许可工作,维护省厅行政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我厅决定启用“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专用章用于以省厅名义制发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行政许可告知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等行政许可程序性文书,效力等同于厅公章。
二、厅办公室负责制定该专用章保管使用制度,并指定专人保管。
三、该专用章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印模)
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闽司〔〕11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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