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管理办法_职工待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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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为积极推进公司改革,打通人员进出口通道,优化从业人员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切实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岗对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处理:
1、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程序发生较大业务差错,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下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服务态度差,受到用户有理由投诉或受到新闻媒体曝光,经教育不改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4、无故旷工尚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5、一年之内员工月度考评不合格累计达2次的;
6、技能达不到工作要求,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
7、有关制度规定应待岗的其它情形。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待岗人员范围
1、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伤人员、编外人员、长期病假人员、精神病患者等。
三、待岗期限
一般情况下待岗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注:女员工在待岗期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四、待岗程序
1、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待岗理由并提供证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
3、经领导研究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和个人;
4、拟待岗员工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待岗期正式开始。
五、待岗工资
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待岗期间月工资应发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本人公积金之和。待岗期间停发绩效。
六、待岗管理
1、待岗期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待岗人员培训一般采用集中培训和跟班劳动两种形式相结合。
2、人力资源部负责集中培训的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考勤、培训、考试考核、劳动等方面的管理,跟班劳动的由所在劳动的部门负责考勤考核,并作出鉴定意见。
3、待岗期满后,应对待岗人员作出鉴定意见。鉴定合格者,原则上回原部门上岗。
4、待岗期内表现良好的,可由所在部门给予其一次工作调整机会,部门内部无法调整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一次调整机会。
5、员工在待岗期内若联系到接收部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试用考核合格并由拟接收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正式上岗。
6、待岗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不按时到规定的待岗管理单位报到的;
(2)不服从转岗安排的;
(3)拒绝接受转岗培训的;
(4)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胜任工作的;
(5)存在旷工或无故缺席等视同旷工行为累计达3天的;
(6)纠缠领导,无理取闹,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